读者投书

任桂芳:提交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大纪元2012年03月08日讯】此文已事先用特快专递发给两会

提交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议案

——-提案人任桂芳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各位代表你们好!

我叫任桂芳,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西韦陀村人,是已故法轮功学员王刚的妻子。想借此机会向大会提出议案,要求将我丈夫王刚迫害致死的河北省保定监狱和河北唐山监狱给以国家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大会讨论并通过。谢谢各位代表。申请赔偿的事实和理由:

我丈夫王刚,是十里八乡有口皆碑的好人,因信仰法轮大法做好人,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饱受酷刑折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涿州市法院作出(2003)涿刑初字第一百七十一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非法判处王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被送往保定监狱服刑。

王刚在保定监狱不接受“转化”,受尽了酷刑,直至被截去右大腿。监狱一直对家人封锁消息,并于二零零七年六月秘密转移到唐山冀东监狱继续关押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刚被“保外”就医回家,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在保定监狱,王刚被抬去关禁闭,由监狱长高英直接指使迫害。王刚被捆绑在床上,床面木板畸形焊了三道铁梁,脚下面是两个铁镣子,腰部勒一条大带子,两手用手铐铐在床上。在关禁闭的十天里不让说话,喝水只给一点点。

五月二十七日凌晨四点左右,范建立和冉林(狱政科的负责人)到禁闭室,范建立问“谁让给你垫的褥子”,抬腿踹王刚截肢前的右大腿,又把王刚身下的褥子拽下去拿到外面。范建立又再次踹王刚的腿,让王刚去监控室见他。王刚说腿疼走不了,他就叫人把王刚拖到监控室的门外,让他自己进去。王刚爬了进去,被范建立一脚踹倒在地上,又让他出去,王刚就又爬出去,然后又爬进去,范建立又把王刚踹倒,就这样反复爬进爬出三次。被范建力踹到三次。范建力殴打王刚时,王刚的右腿内侧血管被踢断,大量的血液从血管断裂处渗出。当晚没发现。王刚由于长时间捆绑在床上造成全身血液循环受阻腿肿的像水桶粗。双腿失去知觉……

五月二十八日日早晨,王刚的右腿已经变得紫青。经医院检查,王刚右腿的骨头、肌肉、血管已坏死。五月三十日,监狱长高英在拒绝通知家人的请求下,强行给王刚做了右下肢高位截肢手术,右大腿根部仅剩十公分。之后保定监狱封锁消息两年多,一直谎称:王刚没截肢。

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保定监狱偷偷的把王刚转移到唐山冀东监狱继续迫害。为迫使王刚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监狱夺走王刚的拐杖长达三个月,可想王刚的生活是何等的艰难!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刚被“保外”就医回家,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我认为,王刚信仰真、善、忍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他没有破坏法律的实施,他没有这个目的也没有这个能力。相反,是对王刚抓捕、判刑的人违法犯罪,对王刚强制转化使用酷刑,将王刚迫害致残致死的 保定和唐山监狱的高英、范建立等人违法犯罪。

为给王刚申冤讨公道,并请求赔偿。我曾给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国务院信访办写信、给司法部、公安部、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和两监狱写信讨回公道,两年过去了,如石沉大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七条、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条、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的规定,我逐级请求国家赔偿,历时第三年了、

我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分别向河北唐山监狱和保定监狱递交了“要求国家(刑事)赔偿的申请书”。要求两监狱赔偿各种损失一百万元,同时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河北省冀东监狱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书面答复,决定不予赔偿;保定监狱于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冀保监字(2011)第一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两监狱拒不承当对王刚酷刑导致王刚腿残直至被截肢,不承认术后因未及时保外就医治疗导致王刚死亡的责任。

我不服保定、唐山两监狱的违法决定,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冀狱复字(2011)一号复议决定书,维持河北省冀东监狱作出不予赔偿的违法答复,维持河北省保定监狱作出的不予赔偿的违法决定。

我不服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于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向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请求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当日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即受理此案。

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保定监狱虽然承认对王刚使用过械具,但仍不承认对王刚酷刑,不同意赔偿,赔偿委看我们母子(女)三人生活困难,试图协调让两监狱给付我20—30万的补偿,而且两监狱也同意。后来,在河北省和两监狱所在地的政法委、六一零和所谓的高层机关的高压下,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无可奈何的作出了:“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的违法决定。我既没得到赔偿也没得到补偿。

我仍然不服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的违法决定,于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我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赔偿委提出申诉。申诉书中写到:

1、请求贵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河北省高级法院歪曲客观事实作出的“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书”这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决定。

2、请求贵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任桂芳请求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申请》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由河北省保定监狱与河北省冀东监狱共同承担‘河北省保定监狱河北省冀东监狱工作人员高英、范建立、冉林、张炜、邵成军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赔偿请求人的丈夫王刚在羁押服刑期间被伤害截肢,并且术后医疗救治不当在必须保外就医救治时未能及时获得保外就医救治造成王刚右下肢术后死亡’的刑事赔偿责任‘向申诉人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成年子女抚养生活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赔偿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也是监督执法的机关,行使的是人民给予你们的权利,代表和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表达的是人民的意志,我请求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和各位与会代表,对我丈夫王刚因争取信仰自由被非法抓捕、判刑、在监狱被酷刑致残致死、严重迫害生命权的冤案,给予高度关注,请督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根据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对我给以国家赔偿,并依法追究高英、范建立等人的刑事责任。谢谢大会主席团!谢谢各位代表!

提案人:任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