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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劳职灾 台民团吁纳职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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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2日电)工伤协会秘书长黄小陵说,政院版职保法修法仅将逃跑外劳纳保护范围,但“非法入境在台湾受雇”的外劳也应保护;职业卫生学会理事长陈志杰则说,职保法修法应纳“保护”概念。

行政院会4月初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查;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田秋堇、林淑芬、李昆泽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蒋乃辛也提出相关修法版本。

中华民国职业卫生学会与田秋堇合作提案,陈志杰说,该法虽名为“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但过去都没“保护”,只有职灾补偿措施,名实不符;职业卫生学会提出的版本切入点较积极预防,若做好职业场所中危险、有害物质的监测控制,就不会有职业伤害造成。

陈志杰说,“劳工安全卫生法”在第7届立法院修法未过,但按立法精神,其实应先修劳安法再谈职保法;同样的,先进国家都有职业卫生师,但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推动相关业务却都以职业专科医师为主;但这些医师是治疗职业病,职业卫生师才是从上游消灭职业病,劳委会现在的策略不正确,而行政院修法逻辑有问题。

他表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里应加入职业卫生师;就像破案要有人证物证,职业专科医师扮演人证,而职业卫生师则扮演物证,缺一不可。

工伤协会则与林淑芬合作,黄小陵说,工伤协会认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应有劳工跟工伤团体代表,因为劳动现场的管理制度等很多都不是职业专科医生所能了解的;且委员会召开时当事人应要能列席说明,否则都是闭门会议,劳工对会议结论没什么异议空间。

她表示,政院版职保法修法版本将合法引进却因故未持工作证的外劳(逃跑外劳)纳入保护范围,但工伤协会主张将“非法入境但在台湾受雇”的外劳也纳入保护;职保法是在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例保障不足情况下应运而生,本来就应把安全网外的劳工纳入。

黄小陵说,对于没投保的劳工,职保法补助范围都限于死亡或残障,但伤残认定前的医疗伤病给付也应有补偿,应比照有投保的劳工先由政府给予补偿,再由公权力向雇主求偿。

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召委田秋堇受访表示,立法院这个会期原则上只剩两周,会考虑一下,至少在这会期结束前排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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