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 杀人案发回更审
【大纪元10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患精神疾病的陈男出狱后又杀人,遭判处死刑。最高法院指出,检察官具体求处死刑,二审却未使检、辩双方就科刑范围辩论。
陈男于民国92年犯下两幼童命案,出狱后又在99年间在报纸上刊登诚征槟榔门市的广告,并于隔天林女再来面谈时,持木棒猛击林女头部致死。
法院一、二审均依杀人罪,判陈男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今天将全案发回更审。
最高法院指出,检察官起诉具体求处陈男极刑,一、二审也均判处陈男死刑,但二审却未使检、辩双方就科刑范围互为辩论,难谓得当。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4项规定,审判长应在讯问被诉事实后,才就被告科刑资料作调查,将论罪事实与科刑的调查程序分开,但二审讯问被诉事实后,仅就陈男的前科纪录一项作调查,不论其他科刑资料,且又将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属于品格证据等资料,在被诉事实讯问前就进行证据调查,并采为量刑准据之一,诉讼程序难谓合法。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认为陈男杀人的动机,既非情杀,也非仇杀或财杀,就认定陈男是“恣意”杀人,而未查明其杀人动机为何,也有违经验法则。
此外,最高法院指出,二审漏未适用联合国相关决议、陈男的精神状态鉴定尚未明了且未审酌陈男的母亲愿凑钱赔偿等相关情状,因此将全案发回高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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