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纽约有房但不常住 可否申请持枪证?
【大纪元2013年0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纽约报导)在康州枪案之后,纽约州在今年1月中旬出台了更严格的枪支管理办法,成为第一个出台严格管理枪支法令的州。在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定的持枪许可案中,体现了巡回法庭对于严格枪支管理的认同,也引出了纽约枪支许可法律中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纽约有房但不常住的人可否在此申请持枪证?
1月29日,第二巡回法庭对奥斯特维尔 v. 巴雷特(Osterweil v. Bartlett,编号:11-2420-cv)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奥斯特维尔有权再次申请持枪证,但他指控纽约州违宪不成立。同时,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本案引出的申请人“住所”要求有待进一步厘清。
申请持枪被拒 控纽约州违宪
2008年5月,奥斯特维尔根据纽约刑法申请持枪证,当时他住在纽约的斯科哈里县,纽约是他的主要居住地(Residence)和住所(Domicile)。在他的申请等待批准时,他搬到路易斯安那州去住了,那里成了主要的住所,而他的纽约的住宅成为了临时的度假场所。在搬家之后,奥斯特维尔给斯科哈里县许可当局写了信,咨询他搬家之后是否仍然可以申请持枪证,并在2008年7月再次写信,询问住所变化是否会影响持枪证许可申请。在他那发出第二封信时,最高法院对华盛顿特区 v. 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进行了判决,其中申明了第二修正案“保障个人拥有武器的权力,这一权力的核心是让持枪人在自己家里可以进行自卫”。
奥斯特维尔的申请最后转到了巴雷特手中,巴雷特是斯科哈里郡法庭的法官和当地持枪证审核官。根据纽约刑法,持枪证申请人必须以纽约为居住地(Residence)。同时,巴雷特引用了纽约上诉庭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Mahoney v. Lewis),判例中认为“‘居住地’和‘住所’两个定义是一样的”。根据这一判例,巴雷特认为只有“住所”在纽约的人才能申请持枪证,而奥斯特维尔已经搬到了外州,所以他纽约的住宅是他的居住地,而不是他的住所,所以巴雷特根据纽约刑法对“居住地”的要求拒绝了奥斯特维尔的申请。
此后,奥斯特维尔提起联邦诉讼,认为纽约对“住所”的要求违反了第二和第十四修正案,在要求补偿的同时,他同时要求纽约州授予他持枪证。纽约上诉庭通过简易审判程序,并判定纽约州没有违反第二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内容。奥斯特维尔因此将本案提交到第二巡回法庭,他的主要申诉仍然是认为“纽约州要求持枪证申请人的‘住所’必须在纽约是违宪的”。纽约州作出的回应是:纽约法律并没有要求申请人的“住所”必须在纽约,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居住地”一词。
可再申请持枪证 但否定纽约州违宪
对于奥斯特维尔的申诉,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有三个重点:一是关于“住所”的要求。纽约上诉庭的判决并没有明确是否有“住所”的要求,在法律条文中也没有使用这一词,从法律条文来看,只是规定了奥斯特维尔应该在哪里申请许可,而不是说持枪证许可人必须满足什么条件。而且,纽约上诉庭本身就把“居住地”和“住所”两者混为一谈。二是本案是否重要。巡回法庭认为,对枪支的管制事关公众安全,而且近来发生的事情表明,枪支落到不当之人手中是非常可怕的。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而且,纽约上诉庭已经在判决中明确表示,把“Residence”解释为居住地还是住所,关系到对州立法的解读与政策判断,因此本案对全州范围内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三是州法律是否决定性的。巡回法庭认为州法律是决定性的,纽约州已经说了,关于持枪许可的法律中“Residence”一词表示“居住地”而不是“住所”。
根据以上三点,巡回法庭认为奥斯特维尔有机会继续获得持枪证,但奥斯特维尔指“纽约州违宪”的说法不成立。
“住所”要求引出新难题
不过,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本案提出了一个联邦层面的问题,因为根据华盛顿特区 v. 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的判决,第二修正案保障的是“(持枪人)在自己的家里进行自卫”的权力,那么如何定义“家”成为一个难题,一所不常去住的房子是不是家?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本案中关于“住所”的要求带来了后续的问题,这是要在联邦层面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力的问题。
因此,第二巡回法庭在判决中指出:对于纽约上诉庭而言,他们面临这样的问题,如果持枪证申请人在纽约只拥有一个不常住的居住地,而申请人的住所在外州,那么申请人是否可以在自己不常住的房子所在的市(或郡)申请持枪证?◇
(责任编辑: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