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纪实文学

血纪(510)

下集-第十一章:寻访

第三节:王大炳和他的女儿(2)

一九九五年一月,我突然接到他的长女王玲给我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那一端传来了她断续的哭泣声。告诉我说,她的父亲因煤气中毒身亡!

闻此噩耗,我吃惊不已。三个月前他去北京打工前绕道重庆时还来看过我,当时我提醒他已近六旬,身体没有原来利索年龄不饶人,远离家人更要小心。

没想到,意外厄运真缠上了他。

现在他丢下妻儿,在为人打工的路上一去不返了。

大炳在北京中毒后,没有马上身亡,煤气把他变成了不能动弹的植物人,直到那所雇用他的学校通知他的妻子时,一家人才匆匆赶到北京。

他这一走,丢下了两个孩子,长女才十四岁,小儿子十二岁亲朋都是些穷苦农民,加上在这个人情菲薄的年代,谁又能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倾力相助?在边远的农村,娘儿三人活下去更加艰辛。

可恨的,对大炳的死负有直接责任的那所雇佣他的学校,想草草了断此事,在三个孤儿寡母到了北京后,趁已变成植物人的王大炳说不出话来的时候,把责任往死者身上推,仅拿出八千元人民币了结此事,将母女三人打发回重庆。

身处异乡,举目无亲,不知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母子三人,只好含着眼泪将行将咽气的王大炳,送上了火车,哭哭涕涕一路回到重庆。

刚下火车,王大炳便闭上了他的双目,与这个奴役他一辈子的社会永远长辞了。悲痛欲绝的妻女三人只好在车站附近,草草办了丧事,将他送去石桥铺火葬。

他的离去,使我痛失一个可以交心的挚友。他那诚恳,质朴的语言,干瘦的外形,都会唤起我内心对他的无限思念。

也罢,大炳逝去,从此再不为儿女牵挂,再也不受中共奴役,也再不对不平世道愤懑不平了。

面对他丢下的孩子,王玲正面临初中毕业即将升入中专或高中的学业关头,按他母亲的意愿,只要她在初中毕业后,能在城里谋到一个可以糊口的工作便心满意足了。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她才只有十四岁,就必须应付世道里处处潜伏的危险。稚嫩的肩上,过早地挑起了生活重担。

我竭力支持她读书,至于经济上拮据,可在我的工资中省下一部分来供她。便当着她母亲的面,承诺了帮助她继续求读,至少也要读到中专毕业。直到她取得工作,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这许多年来,在中共统治的天下,天天耳闻目濡,不平的事太多,对受害者充满同情,却无可奈何。渐渐把我性格上固有的楞角打磨得平滑光整,有时碰到替人打人命官司讨回公道的事,也往往没有去做。

听王玲母亲讲,致大炳中毒身亡的那所学校,因暖气烟道前年堵塞,并未疏通,所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何况人死后只付了她们母女仅八千元了事。为亡友,为他的孩子向学校讨公道,索取应赔的损失,便成了我义不容辞的事。

中共把保护劳工权利,口头上唱的比什么都重要,而实际上看看他们制定的劳工权利保护法,便知道他们的虚假,公认的劳工基本权力,中共并无可行办法给以保障,连他们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所得的赔偿也是低得可怜。

为替王大炳讨回一点公道,为王玲向北京佣工单位多争一点赔偿,我到我厂劳动人事处借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贯彻劳保条例的细则,想找到一点关于用人时,被雇佣者死亡或工伤致残,劳动者可以诉诸法律的条款。

遗憾的是,劳动保法及各地配套文件,只字不提劳动者保护自己的生命不被侵害的规定,以及遇害时,如何索赔的条款。

只有一段“职工因病伤死亡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凡职工在职期间因工死亡的,佣人单位除承担死亡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住院费,补发十五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抚恤费;承担死者治丧的全部费用;……其配偶在农村的,因死者亡故后而失去了劳动力,应由所在单位给与死亡者每月基本生活补助费,子女未成年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生活补助费直到成年,如此云云。

据用人单位说,王大炳的基本月工资仅400元,十五个月工资只有6000元。而给与王大炳妻子的生活补助费,在四川省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每月仅只有三十元。在九十年代,三十元的生活补助是连吃白饭苟延生命都不够的。

8000元拿给三个人用来买粮食吃,能维持多久?何况大炳一条人命岂可以八千元了结?当然,这比草菅人命的毛泽东时代,算“进步”了。那时,像大炳这样中毒而死的五类,就只有用席子一裹,抛尸荒野的命。

既然找不到其它的依据,只好按“劳保条例”中的抚恤标准,找用人单位算账,看能不能多争到一点抚恤金,以救救将面临失学的孩子们。

想到这里,便提笔以王玲的口气,写信给那所学校,一面据理陈述有关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对死亡职工的抚恤规定,如果以四川省政府的最低标准进行计算,一次性需要这所学校所付出的抚恤金,至少需再补一万的费用。

写完了这封信,把它交给王玲,嘱她将原件保存好,一次性复印三份,一份挂号寄给那所学校的校长办公室。!如果这位校长抱着不理的态度,则可以将其它两封向劳动部投诉。当然这些信都只能抱着试的态度,因为,这种老百姓的“人命官司”在中共的天下一向是不会重视的。(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