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立院三读 中小企研发抵营所税

【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为实质鼓励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研发费用一定比率可抵减营所税。

院会下午三读修正通过财政健全方案配套修法,提供企业减税优惠以促进就业、鼓励研发。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中小企业投资在研究发展支出,可选择在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抵减率10%、抵减年限3年。二者择一,并以不超过公司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30为限;一经择定,不得变更。

为因应国际经济情势变化,增加投资、创造就业,加强经济成长动力并吸引外资,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下,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展的中小企业,达一定投资额、增雇一定人数员工,且提高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时,可享租税抵减优惠。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经济景气指数达一定情形适用期间、投资额、增雇员工对象及人数、企业整体薪资给付总额、核定机关、申请期限、申请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行政院订定。

为避免中小企业有重复奖励情形,如果产业创新条例中有相同性质租税优惠,中小企业仅能择一适用。

此外,院会通过附带决议,财政部与经济部应在修法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子法,并积极宣导相关内容,嘉惠130万家中小企业。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李贵敏说,中小企业是台湾根基,聘雇人数占台湾劳动人口78%,但过去中小企业受限资本、技术规模等,大多无法运用产创条例租税优惠。如今特别为中小企业量身订作租税政策,希望他们在低税负条件下,集中灌注资金在研发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