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新闻

系列回顾之二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大纪元2014年07月0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在最高法院挑出的“历史性裁决”中,19世纪只有两个判例入选,一个是上一期介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另外一起就是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的意见对联邦与州的权力界线进行了清楚的界定,代表美国建立联邦政府的最后一步。这一判例不只是对美国的发展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也为其他联邦制国家所参照。

必要和适当条款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国会的权力”)第十八项中规定国会有权“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能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就是美国宪法著名的“必要和适当条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这一条款允许国会处理宪法中未明确提及的议题,这一条款也是美国宪法不需要太多正式修正的原因。“必要和适当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国会行使“合宪”的立法权力,而不只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部分。

如果要行使合宪的权力,而不是明文规定的权力,宪法的解释就至关重要。正好乔治.华盛顿总统所言,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有赖于法律的解释与执行。最高法院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对“必要和适当条款”的解释,才使这一条款成为宪法上最重要的条款。

美国第二银行

美国于1789年依照宪法建立了联邦政府,由于美国采纳的是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可以分享权力,所以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界线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自从制定宪法以来一直如此。在联邦政府建立初期,13个州仍然维持某种半独立的状态,在利益冲突中,各州往往以本州利益为优先而忽视联邦利益,使得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困难重重。为了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使用统一货币,1791年,财政部长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财政计划中提议国会设立一个美国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但是,这一计划受到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反对,认为国会设立公司没有宪法授权。汉密尔顿引用必要和适当条款说明,国会设立银行是合宪的。

最后国会同意了设立中央银行,称为美国第一银行(Firs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给予了20年特许。美国第一银行20年特许到期以后,受民主共和党主导的国会拒绝给予新的特许,所以美国第一银行被迫停止。1812年战争以后,美国经济雪上加霜,联邦财政陷入困境。国家共和主义在美国国会得势,在这一背景下,联邦政府沿袭第一美国银行的做法,批准成立了美国第二银行(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第二美国银行首先在费城开业,1817年在马里兰的巴尔的摩开了分行。

地方保护对抗中央银行

美国第二银行设立以后,仍然受到杰弗逊主义支持者的反对,他们认为美国第二银行违宪,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都通过了立法,对美国第二银行在当地的分行征税,以达到保护本地银行的目的。

1818年2月11日,马里兰州在一项法律中规定:对在该州经营而“没有为立法机构特许”的所有银行征税(下称“州法”)。虽然州法没有明确反对美国第二银行,但该法律是为美国第二银行量身定做的。州法出台以后,美国第二银行马尔的摩分行负责人詹姆斯.麦卡洛克(James William McCulloch)拒绝纳税,前来收取罚款的詹姆斯(John James)提起上诉。马尔的摩郡法院裁定对美国第二银行征税的法律合宪,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在裁定本案中州法合宪时,认为“宪法在银行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马里兰州认为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设立银行的权力,美国第二银行是违反宪法的。

案件最后上诉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审理。

联邦的完胜

联邦最高法院以7:0裁定麦卡洛克胜诉,马歇尔大法官撰写了法庭意见。表面上,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要解决的问题非常简单:国会设立银行是否合宪?最高法院认为,国会设立美国第二银行是合宪的。原因之一也很简单:国会设立银行有先例。美国第一银行就是国会授权设立的,虽然经过了激烈的讨论,但国会最终立法设立了美国第一银行,而且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同意。

但是,对本案的讨论并没有就此结束,在最高法院的意见中,另外几个观点对于美国联邦政府的运转起到了奠基石一样的作用:

1)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不同意各州保有最终主权(ultimate sovereignty)的说法,这种看法认为,因为宪法是由各州批准的,所以州政府才是主权的最终拥有者。马歇尔法官认为,是人民批准了宪法,所以主权是在人民,而不是各州。

2)马歇尔对“必要和适当条款”进行了雄辩,使这一判例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经典。

马歇尔大法官同意,宪法并没有明文赋予国会设立银行的权力,但是他指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要忘了,宪法是我们在诠释”,他同时指出,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十八项的“必要和适当条款”,允许国会做与宪法目标一致又没有被宪法禁止的事情。

在马里兰州裁定这一案件时,也对“必要和适当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这一条款只允许国会通过那些为了执行列明的权力而必要的法律。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解释,原因是如果对这一条款这么理解的话,宪法所赋予国会的权力形同虚设,因为只有当国会通过适当的法律时才能拥有这一权力。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这一判例的话,那就是“联邦的完胜”。它确立了国会通过与宪法目标一致、但没有被宪法所禁止的法律,表面看是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实际上是扫清了建立联邦的障碍,使联邦名副其实。

(责任编辑: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