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国土及海岸生态保育草案 送审

【大纪元8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6日电)内政部营建署公布,行政院已于7月28日及6月26日函送国土计划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到立法院审议,未来不能以开发为由任意变更国土,海岸地区特定区位的重大开发须经审查。

营建署指出,国土计划法草案曾于民国86、90、91、93及98年5度函送立法院审议,因届期不续审,所以未完成立法;本次内政部重新研修草案后报行政院,并经院方在101年12月到103年6月间召开9次会议讨论通过,今年7月28日再函送立法院审议。

营建署说明,对照历次送审版本不同之处有三点,首先是新增会同原住民委员会订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土地使用管制,以及拟定原住民族土地特定区域计划的规定,将原住民族居住及生活需求纳入规划。

其次,明确规定国土功能分区的使用原则,且未来“不得再以开发为由,任意变更国土功能分区及其分类”,以维持国土计划稳定性;除有利于国土保育保安或维持粮食基本安全外,并可减少业者投资区位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及业者投资意愿。

第三点,明定政府成立的国土永续发展基金,前10年由政府编列预算移拨,且移拨总额不得少于新台币500亿元。

另海岸法草案的重点包含海岸地区范围界定、拟订整体海岸管理计划、资源保护与海岸防护(海岸保护区、防护区的划设及计划拟订)、规范海岸地区的利用管理等4项。

其中为确保海岸地区整体资源及环境获得完善的保护、防护,避免管理竞合效应产生,草案也有三项重点加强相关管理,首先是透过“整体海岸管理计划”,以整体经营及管理观点提出基本管理原则,指导保(防)护计划。

其次,因地制宜划设“海岸保护区”及“海岸防护区”,并以计划管制方式保护自然人文资源,防治海岸灾害,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建构海岸地区特定区位,例如潮间带海侧及陆侧地区内的重大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建筑或特殊使用行为,需经海岸主管机关审查许可机制,以落实“整体海岸管理计划”利用管理原则,健全开发利用的管理,减轻相关开发利用行为对海岸的侵淤影响、生态影响、公共通行及暴潮威胁等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