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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修法 招人进犯罪组织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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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2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使组织定义更为明确,并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犯罪组织“内部管理结构”等构成要件,意义与范围不明确,导致实务认定及适用屡有争议。

修法草案修正犯罪组织基本定义,将犯罪组织从“有内部管理结构”的3人以上组织,修正为3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组成具有持续性、牟利性的有结构性组织”。

此外,为防范犯罪组织坐大,无论是否为犯罪组织成员,如果有使人加入犯罪组织的行为,即有处罚必要。

通过草案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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