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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热发电 台业者:需厘清法律问题

【大纪元2015年04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立委陈欧珀28日举办地热公听会,结元科技公司董事长林伯修表示,地热发电适用《矿业法》、《温泉法》,前者产权有保障后者则无,加上能源局、水利署等管理单位又未整合,光程序走下来,业者投资意愿不高。兰阳地热资源公司董事董云樵则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与《温泉法》产生竞合问题,他建议,不要用《温泉法》管理地热发电业。

林伯修表示,地热发电主管机关属能源局,钻井则属水利署,如采《温泉法》审地热,一口井一天限用水200吨,地热每天循环用水3万吨,差距太大。而台湾很多沿海乡镇在地下水管制区,未来如果要开发地热,钻凿深孔发电马上抵触《水利法》母法,需要重新检讨。此外,1MW地热电厂初步经费3~4亿,如果要融资,必须有法规规范,银行受到保障才肯融资。

水利署表示,地热发电如果不取用温泉水不适用《温泉法》,如果在地下水管制区,则适用地下水管制规范,凿井、地下水权都受相关限制。能源局副局长吴玉珍说,相关部会日前已讨论修订法规协助地热发电,希望在农牧林及养殖、盐业、国土保安6种用地及水利、游憩用地等,都能够比照太阳光电、风力,把地热纳进去。◇

责任编辑:韵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