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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署函告云县禁用生煤条例无效

【大纪元2015年09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环保署7日发函云林县政府,《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因抵触《地方制度法》及《空气污染防制法》,宣告无效。环保署表示,云林县自治条例规范事项不仅涉及环境保护,还包括全台性能源政策与能源事务,依《能源管理法》规定属于中央权限,不得由地方订定自治条例。

环保署指出,云林县自治条例第3条及第4条抵触《地方制度法》第25条规定之外;关于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管制,云林县自治条例第3条及第4条采“全面禁止”,剥夺直接赋予人民请求核发许可权利,抵触了《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8条“许可制”的规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函告无效。

云林县政府于今年6月10日公布《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6月12日函请环保署备查。自治条例明订105(公元2016)年6月11日起云林县辖内将禁用石油焦,106年6月11日起禁用生煤。◇

责任编辑: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