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安

店家未通报毒品 台最高罚200万

【大纪元2017年02月09日讯】行政院今天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正草案,未来特定营业场所若遭查获顾客持毒,却未主动通报警方,最高可罚新台币200万元,情节严重者可勒令停业。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包括增订由法务部设置基金,作为推动毒品防制业务的财源(修正条文第2条之2);并新增特定营业场所应执行的毒品防制措施(修正条文第31条之1),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表示,鉴于特定营业场所常沦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的管道,修正草案增订特定营业场所应执行的毒品防制措施,包括在入口明显处标示毒品防制资讯、设置入口管理人员、通报警察机关处理、备置从业人员名册等措施。

草案规定,若店家未进行毒品防制措施,可处罚锾10万元到100万元,并可按次处罚;若在店内查获有顾客持毒或使用毒品,店家未主动通报警方,则可罚20万元到200万元罚锾,情节严重者,可勒令停业半年到一年半,或是废止营业执照,若有主动通报警方,则可不受处分。

至于应执行毒品防制业务的“特定营业场所”为何,则将由法务部与相关部门会商后订定。(转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