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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纳骨塔 县议员呼吁县府别护航

苗栗县民政处处长彭基山表示,这是前省府的案子,会本着合法公正与倾听民意来辧理。(许享富/大纪元)

【大纪元2019年04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文敏台湾苗栗报导)历经二十多年的头份市宝恩纳骨塔案,因为重启施工再度唤起居民的关注,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公益性都相当有问题,但目前苗栗县府却以当年法规没规范为由,称程序一切合法,令居民们难以接受。

县议员曾玟学表示,目前所适用之法规、事业兴办许可、地目变更、建照及使照等都有疑义。民政处称其依循之法规为“台湾省公墓、火葬场、殡仪馆、纳骨堂(塔)管理规则”,其中并无任何距离规范,也无六米联外道路之要求。

曾玟学指出,这仅是一个行政规则,应适用位阶较高的“坟墓管理自治条例”,在相近的案例中,亦有行政法院之判例指出“管理规则”中无规定,可援用“管理条例”之规范,该判例中,苗栗县府更曾因不符公共利益而主动废止事业兴办许可。“自治条例”中有各项设施的距离规范与六米联外道路之限制,宝恩纳骨塔明显多个项目不符合。

 

曾玟学表示,1991年省政府所核准的事业兴办许可,系根据苗栗县政府提供之“公墓申请地点现场勘查表”,但该表多处错误,因未详实记载而误导省政府判断,这个状况下所发出之兴办许可,应即刻废止,而因为事业兴办许可而得以申请的地目变更、建照、使照也将跟着失效。

同时,曾玟学议员也表示,仔细检验建照的展延日期,发现建照于1998年8月25日已到期,与延长方案的有效资格1998年12月31日,中间有四个月的空窗期,县府却在2001年5月25日直接准许展延,甚至在公文中出现不同版本的展延日期,摆明了替建商护航,若是违法展延,那建照早该失效。

苗县议员(左起黎焕强、曾玟学与陈光轩),呼吁县府注意慕恩纳骨塔合法性与居民权益问题。(许享富/大纪元)

县议员陈光轩表示,近日县政府公告“竹南第二普觉堂”已动工兴建,预计可以创造31,000个塔位,且依民政处生命事业科的资料显示,头份生命纪念馆、竹南第一普觉堂、后龙福禄寿生命艺术园区,几个邻近的头份的纳骨塔,合计尚余147,942个塔位,未来再加上竹南第二普觉堂31,000个塔位的空间,整个苗北地区未来至少五十年没有纳骨塔的需求,即便单看头份市近五年来年平均死亡人口(约672人),头份生命纪念馆之塔位仍可供应至少四十年的塔位需求,再启用新的纳骨塔完全不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

陈光轩也出示宝恩纳骨塔开立给买方的永久使用权状,他表示,当年纳骨塔在未取得合法启用前就已违法预售塔位。另,陈光轩指出,目前纳骨塔因室内装修许可证逾期失效仍继续施工,遭县政府依建筑法勒令停工,即便申请复工完成,也要做使用执照的变更,呼吁县政府应遵现行殡葬法规严格审查,在现地未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条件下,绝对不可核发执照。

县议员黎焕强指出,纳骨塔与多项设施距离过近,医院、净水厂、千户大社区距离皆约两百公尺,幼儿园不到500公尺,水源保护区不到1000公尺,加上没有六米之联外道路,在殡葬法规的限制上完全无法符合。尤其东兴院区之建照比纳骨塔早取得,发放纳骨塔建照时已知有医院将落在170公尺外,明显不合理。

黎焕强表示,就算民政处要放水通关,这些设施相关单位如卫生局、水利处、教育处、环保局等也应就自身的专业考量,提出意见表示是否受到影响。黎焕强议员也指出,该建物经过八次产权转移,是否仍受信赖保护原则适用最初法规,所有人在取得产权时,难道不知法令之变更吗?

与会的之三位议员表示,监督县政府为议员的职责所在,在法的层次上,绝不允许县府有护航、放水的状况发生,并考量公共利益,做出适当处分。

责任编辑:王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