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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心:浅谈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传媒自由(四)

美国国防部在今年7月12日发布了一份名为“数码现代化战略”(Digital Modernization Strategy)的报告,概述了几项美国数码防御的战略计划。(SAUL LOEB/AFP)

【大纪元2019年07月31日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在20世纪日益扩大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体现在,最高法院通过60、70、80年代中的几件很有意义的案例所形成的“公众人物别论”(“public figure doctrine”)。这一别论所基于的原则是,一个普通人— 不知名或其名字并非家喻户晓的人,在不受媒体指摘这点上得到的保护,比公众人物得到的保护要多。一名公众人物必须承受媒体不实的批评,除非他/她能证明媒体发表那一言论是出于恶意。在这里,“恶意”的定义有两个,一是媒体在已知信息不属实的情况下仍然发表,二是媒体不顾忌所发言辞是否属实,没有进行查实便发表。自“公众人物别论”被提出后,有关诽谤诉讼案的焦点大多都转为,声称自己受到诽谤或诬蔑的个人是否确实被法院定为公众人物。某人一旦被确定为公众人物,要证明他/她受到诽谤是极其困难的。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一批希望对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提供帮助的人出资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提到,马丁‧路德‧金在南方各地,包括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曾受到地方执法官员的骚扰。蒙哥马利市公安局长L.B.沙利文(L. B. Sullivan)就此起诉《纽约时报》,指责它破坏其名誉,理由是该广告中有某些言过其实的说法以及事实性的出入,有可能导致公众对他的非议。最高法院的裁决是,《纽约时报》广告的出入非恶意的错误,沙利文作为公众人物,不能从《纽约时报》索取赔偿。二十多年之后,又有一桩涉及著名保守派牧师Jerry Falwell的诽谤案被提交最高法院审理。起案原因是,Falwell被当作一份性暴露杂志刊登的“滑稽嘲弄广告”的对象。广告中有关Falwell的“事实”全属凭空捏造。Falwell申诉称其名誉受因此受到损害。但是,最高法院判决该杂志胜诉,根据是,新闻出版自由给予漫画家和画公众人物讽刺像的人很大的自由度。

除纽时案外,过去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最重大的一桩涉及新闻自由的案件,也许就是“五角大楼文件”案(The Pentagon Papers)。从美国政府同美国最著名的报纸《纽约时报》之间的这场纠纷中,对前面讨论过的许多有关《第一条修正案》的重大问题略见一斑;而且这个案子还牵涉到近年一个最富争议性的政治话题:美国在越南战争中的行为。

这场纠纷始于1967年。当时的国防部长Robert McNamara设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编写1945至1967年间美国对越政策的历史。小组由国防部和其他政府机关人员以及若干合同工作者组成。报告中没有对任何人的采访,全部研究都是依靠已有文件而进行。最后于1969年脱稿的报告长达7000多页,被人称为“五角大楼文件”。这份文件只印了15份,因为它只是为供国防部和其他政府机关内部使用。

报告编写人员之一Daniel Ellsberg,是从事国防问题研究的“智库”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的工作人员。Ellsberg看到的“五角大楼文件”中的内容使他对美国在越南实行的政策产生怀疑。Ellsberg无法说服国会议员将这份报告公之于众,于是暗中复制了报告,将其转给《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的记者。“五角大楼文件”中几乎没有秘密的情报,但是,有若干章节对于美国在卷入东南亚军事冲突之前和之后采取的对越政策是否明智提出质疑。

1971年6月,在《纽约时报》两次连载“五角大楼文件”的部分内容后,尼克松政府要求法院下令,禁止继续刊载。纽约的一位联邦法官下了这一限制令,要求待该案全面听证后再作定夺。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法院事先制止报纸发表某一具体文章。这是实行预先限制(prior restraint)的典型例子。官司后来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了司法部提出的举行秘密听证的要求,使该案在1971年6月26日举行公开辩论。辩论4天后最高法院六位法官的多数派写出一项简短的共同决议,主要内容是,任何要求预先制止出版的申诉,都在宪法上负有重大的举证之责,在此案中,尼克松政府未能做到这点;多数法官并不相信把“五角大楼文件”中的内容公开化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该案最后以“五角大楼文件”最终被《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全国各地其他报纸刊登而告终。

责任编辑: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