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警勾结 花季少女车祸惨死无处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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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讯】读者投稿/中国杭州《都市快报》1999年8月31日刊登了一条题为《开学在即一女中学生被撞身亡》的消息。为使他人不再步死者叶菁的后尘,不再有幸福家庭重蹈覆辙,失去爱女的父母毅然走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然而在一个缺乏法制的社会里要想讨回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是何等的艰难!
▲为何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车竟能在交警的眼皮之下”横行数年”,畅通无阻。?
▲为何黑车肇事后,居然有五个部队为其作伪证,肆意造假?
▲为何执勤交警竟然徇私舞弊,破坏事故现场?天理难容!
▲事故处理交警为给肇事罪犯开脱罪责竟胆大包天,偷换证据
▲交通肇事案历经十个月,至今悬而未决,其中”奥妙”–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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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父母给江主席的公开信
说明:江总书记主席:
今天,我怀着怨愤的心情,给你写信,这是我近三年来第四次给你去信,可能是你工作忙,一直未得到你及你身边工作人员的回复。但我还是再次写信,控诉杭州上城交警大队某些交警草菅人命,徇私枉法的腐败问题,请求你主持正义,为我屈死的女儿叶菁讨还一个公道。
两年前的1999年8月30日早晨7时50分,我17岁的女儿叶菁(杭州四中高二学生)在骑自行车上学,路经惠民路时被一辆违章冲禁行线的超大型平板车从背后撞击致死。当时这辆车用的是纸质军车临时号牌(甲W—03252,为北京总参谋部试车牌)。后经我们查实,这辆车的车主是本市袁浦镇麦岭沙村村民郑兆根,肇事驾驶员是郑的侄子、同村村民郑旭良,肇事车是一辆非法拼装、没有在车管所登记注册、无牌无证的黑车。当时,郑旭良持有的部队驾驶证和军车号牌为伪造的证件(后被交警偷换)。对这样一起事实清楚,并不复杂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如果上城交警大队能秉公执法,事故责任不难分清,肇事者必然受到应有的惩处。然而,在郑氏叔侄的金钱驱使下,办案交警竟冒天下之大不为,公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被害者横加罪名,对肇事者百般包庇,最终使肇事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应有的惩处。
一、执勤民警公然破坏事故现场,放跑另一肇事者杜雅娟。
据现场目击者称,我女儿叶菁被车撞倒前,曾遭到一骑车女子的推撞,因此,在我女儿的自行车左侧把手下,曾压着一只皮包和一只塑料袋。当时,过路群众发现车祸后,立即自发地起来保护现场,并叫来该路段执勤交警杨健。此时,一女子找到健(是杨健熟悉的,后查实该女子是杭州步步高鞋店职工杜雅娟),在耳语一番后,杨健即带着杜取压在自行车下的包和塑料袋,当场被群众阻止,杨健竞然斥责群众,称这两只包和袋是杜的。杜在杨的协助下,移动自行车,拿了包后逃之夭夭。当时群众极为气愤,并迅速在全市传开,我们是在南山公墓听到了公墓管理人员传说这件事的。杭州铁路医院退休职工章云峰回家后,立即给交警支队长张强写了举报信。杭州公安局宿舍周喜云大妈事后也写证词揭发此事,至今这位老人家还愤愤不平。然而这一主要情节却被上城交警大队所隐瞒,他们一面向我们家属保证,绝无交警杨健放人取包之事,一面立即将杨健调离,以防群众指认。直到我们拿到群众提供的证据后,上城交警大队才在10月26日事故现场贴出悬赏海报,寻找该女子(杭州《都市快报》10月27日曾报道过此事)。奇怪的是不过三天,交警就轻易找到了该女子,并仅仅根据杜的口供,交警即判杜无责任,并称杨健与杜并不相识。我们不禁要问,杨健不认识杜,为什么会带杜去捡那两只包和袋,并撒谎讲没有杜取包和交警放人的事情。杨作为现场执勤的唯一交警,应懂得连一般群众都知道的保护现场的重要性,为什么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是杨健业务不熟,还是徇私枉法?按交通法规,破坏事故现场或逃逸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交警的杨健是不会不是知道的!因为杨健协助杜雅娟取包而移动了自行车,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事后,上城交警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称叶菁违反交通规则,(按规定在没有标志线的情况下,骑车者只能在离人行道1.5米内行驶,而倒地自行车离人行道1.65米,仅超15厘米,上城交警要死者叶菁负同等责任,而这15厘米,是杨健和杜雅娟移动自行车造成的,而杨健、杜雅娟却毫无责任,这公平吗?
二、事故处理民警不顾现场勘察结果,蓄意编造死因,为肇事犯罪分子开脱责任。
当时我女儿骑车路经惠民路,正值上班高峰,马路上车流量很大,这条仅10米宽的马路有禁止任何货车通行的禁令标志。肇事司机郑旭良驾驶的是超长超宽的大型平板车(宽2.96米、长14.3米,载重30多吨),已属违章冲禁行线,当时又下着大雨,本应小心行驶,但他却不顾众人死活,高速行驶,撞倒了我女儿叶菁后22米才刹住车。从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看,我女儿是倒在自行车正前方一米多远的地方(有血迹为证),浙二医院急诊室抢救病历证实,我女儿是后脑颅骨骨折,背部有大面积撞伤和血肿,锁骨骨折、肺气肿,抢救半小时后身亡。法医鉴定为钝器所伤。然而,事故结论硬说成是叶菁违反交规,在超车时动态发生变化,自己左侧倒地,头部被第三档车轮挤压致死。试问,死者头部被30多吨的车辆压过应该是什么样子,还能送到医院抢救?骑车左侧倒地但人为什么在自行车正前方一米远。这些连正常人都难以相信的结论,交警为什么这样做?交警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嫁祸死者,为肇事者开脱罪责。果不然,在上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两次事故认定书中,都认定叶菁违反交规,被车轮挤压致死,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恣意枉为,偷换证据。
事故发生后,我们极度悲痛,又忙于办丧事,直到9月6日下午,我才委托我单位领导和我兄到交警大队了解事故情况。当时,上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办案交警陈百民叫来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军官刘玉杭一起听他介绍事故经过,称肇事车辆为部队所有,驾驶员郑旭良也是军队人员,并出示了由总参第八干休所出据的证明。当时我单位领导和我兄很是怀疑,因我们已看过交警支队的事故通报,肇事者是海军杭州干休所的人,为什么要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来处理,同时又出示了总参第八干休所的证明,因此要求复印军车号牌和军队驾驶证,陈百民顿时慌了手脚,拒绝复印。迫不得已,我大哥抄录了驾驶证和号牌的全部内容。然而事发半个月后,当我亲自到交警大队再次要求复印肇事汽车号牌和驾驶证时,交警一反常态,马上同意。但经过与原件内容一对比,发现半个月前让我单位领导和我大哥看过的原件已被调包,驾驶证和车号牌的内容、样式、字迹都不一样。我立即感到连这样重要的物证交警都敢偷换,办案交警与郑氏叔侄的关系决非一般,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市公安局纪委、交警支队作了反映。然而,市局和支队在此问题一直讳莫为深,百般包庇,至今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可见官官相护到了何等地步。值得指出的是,在叶菁一案的卷宗内,办案交警抽走了许多不利于肇事罪犯的证人证词,剩下的全部是有利于罪犯的所谓证词,请你们明察。
四、交警勾结部队违法人员作伪证,千方百计把肇事车辆包装为军车,企图以军车肇事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在事故处理前后,交警一直声称我们地方处理不了军车。实际上,交警非常清楚这辆车的来历,交警大队付大队长刘照福(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原是西湖区袁浦一带的管片交警,与肇事车主郑兆根是老朋友了。因此,为了替郑氏叔侄开脱罪责,刘指使办案交警弄虚作假。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一直让部队出面参加事故处理,兰州军区干休所、北京国防大学、总参第八干休所、杭州警备司令部等部队都出人出证明,证明肇事车为部队车辆,甚至还有人到停车场给肇事汽车挂上省军区汽车号牌照相,企图为肇事车辆制作假档案。每次部队“行动”都有交警陪同,包括部队上门“慰问”、调解赔偿问题等,在交警及车主的精心策划下,导演了一出又一出的“闹剧”。只是到后来,部队某些人被其上级查处,才纷纷“退出”,又一口咬定与此事无关。然而,交警却在两次事故认定书中,都将肇事车辆和司机定性为军人军车,并编造事故经过,判定我女儿叶菁与肇事司机郑旭良各负一半责任。在上城交警大队的庇护下,郑氏叔侄得意洋洋地称“我们什么地方都能摆平”。事实证明,郑氏叔侄可谓神通广大。自1997年开始,这辆用废旧车辆拼装的超大型平板车在无法注册登记领取地方牌照的情况下,车主先后从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国防大学、空军28师等部队租、买军车号牌,在杭州市区从事非法运输生产,达数年之久,偷逃了大量的交通规费和税收。直到2000年9月30日,也就是郑旭良在肇事撞死我女儿一年的祭日,他还是驾驶这辆车,但车牌已换成空军28师的军车号牌,继续从事运输生产。因违章行驶被西湖交警大队扣留,一查发现他既是缓刑人员又是无证驾驶,遂被判刑一年。还是这辆黑车,竟还有购车发票(购车单位为本市留下驻军83013部队,汽车经销商为某信息公司,一看便知是假的。),办案交警竟以此来“证明“此车为部队车辆。部队的购车发票怎么会落到个体户郑兆良手中?郑旭良从未在部队工作过,连海军杭州干休所地址在哪里都不知道,居然有一本海军驾驶证。据查,该驾证是海军舟山基地核发,是郑兆良通过杭州警备司令部、杭州海军干休所花钱买来的。1998年底该部在清理整顿时,注销了该证。然而,郑旭良的这本驾驶证居然还被盖上了国防大学的车辆验审章,起死回生,真是人间奇迹。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郑氏还能“克隆”军车号牌和驾证,案发时,“克隆”的假牌假证被扣,开始交警还不以为然,当我们家属看了假证假牌,发现疑点,并作了摘录后,他们怕事情败露,立即将假证假牌偷换成真牌真证(其实这些真牌真证也属无效证件),企图蒙骗我们,他们太过于高估自己,而把别人当作“阿斗”,其实是欲盖弥障,越抹越黑,交警的恶劣行径可见一斑。由于我们一再申诉并上访,并出据了大量的人证物证,最后,在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市交警支队才作出了郑旭良负主要责任,我女儿负次要责任这样仍极不公正的认定。然而在案子移交上城区法院庭审时,又爆出惊人的一幕,被告律师竟出示了市交警支队事故对策处袁某某处长的一段录音,袁处长称:“支队之所以改判,是因为被害者家属无休止的上访,是迫于市里领导的批示等等”,蓄意混淆视听,误导法官。最后上城法院以交警支队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以交通肇事罪轻判郑旭良缓刑一年,郑旭良安然回家。一个视人命为儿戏,蓄意违章肇事,并且有非法买卖、伪造部队证件等罪行的罪犯轻易逃出了法律的惩处。一个豆蔻年华、无辜被害的少女,致死还被交警扣上违反交通规则的罪名,要其承担次要责任。那些倒卖军队车牌、牟取暴利、作假证的部队腐败分子和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交警都相安无事,继续他们的腐败事业。这天下还有公理,国家还有法度没有?
为了替我们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为了铲除腐败,这两年多来,我们跑了上万里路,寻访了近10个部队,查获了大量的人证物证。我们上百次地向市委市府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直至中央领导反映问题,应该讲,市里领导是重视的,不少领导作过批示,但到了市公安局,却都被不了了之,至今市公安局对此事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2001年市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愤而联名提起议案,要求查清此事,公正处理,但仍然是石沉大海。可见官官相护,层层腐败在公安系统已几成顽疾,这样的公安队伍,百姓怎能相信,怎能放心。作为一个深受其害的公民,我们只要求有关部门能组织一个有部分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听证会,以揭露交警在处理我女儿遇害案中的腐败行为!给我死去的女儿叶菁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正!
受害者父母 叶 盛 鲁小屏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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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都市快报》:开学在即一女中学生被撞身亡
中国杭州《都市快报》1999年8月31日刊登了一条题为《开学在即一女中学生被撞身亡》的消息:“新学期开学了,可叶菁却死于车轮之下,永远地离开了她所喜爱的学校。昨天一早,叶菁高兴地与父母打了招呼,骑车出了家门,她要去学校搞卫生。7时55分,当她骑至惠民路光复路口时,突然被一辆平板牵引车撞倒,头部严重受伤。肇事司机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其送往浙医二院,8时30分,叶菁还是因抢救无效而不幸身亡。上城交警大队的民警从她身上找到了一张《杭州第四中学借书证》。至于事故原因,目前警方尚在调查中。”此报道,在杭州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家长中,引起了很多反响,浙江教育电视台、西湖之声广播电台、经济生活报等多家新闻单位进行了报道。人们在议论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时,关注着这起事故的处理。可事过四个月,该事故处理竟还没有一个结果,原因何在?
一、 勤奋十八载
叶菁自小听话懂事,翻开幼儿园毕业评语:“文静的性格,文静的脸蛋,一刀齐的童发,真象一个日本小姑娘,默默地为老师和小朋友做完了一件又一件的事情,从来没有讲一句不愿意的话。记得前段时间,为了排练参加省文艺节目,你悄悄儿地让别的小朋友代替你做的事,你是一个多么懂事的孩子,马上就要离开老师了,老师是多么舍不得啊!老师祝愿你进入小学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早日戴上红领巾,评上三好学生”。
进入小学后,叶菁没有辜负老师的希望。她的成绩一直名列年级前茅,她不但第一批挂上红领巾,还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的那年还被评为区级三好学生。在小学阶段她先后参加十余次全国及省、市、区作文大奖赛,屡屡获奖。叶菁与同学们相处十分和睦,同学们因她那张时常微笑的脸上有对水汪汪的大眼睛而亲昵的称她为“小猫”。但叶菁也有哭的时候,那是小学毕业她报考外语学校失利,伤心地哭了,那是她懂事以来第一次流泪,那是好强的泪水,从此她更加发奋努力。
进入初中后,叶菁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奋斗目标,一定要考入心爱的省重点高中。她几乎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日,全身心地投入学习。终于,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重点高中—杭州第四中学。当接到入学通知的那天她痛痛快快地大哭了一场,那是高兴。
为补偿女儿太多的失去,父母带她上北京轻松了一周,并相约三年后考上大学一家人上大连轻松一回。
进入高中后,她被同学们选为班里的团支书,她在紧张的学习时间外默默地挑起了班级和校园三块黑板报的编刊工作,同时她还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公益事业活动。她非常爱听歌,但更爱去图书馆,抽空时她常常与同学在图书馆一坐就是一天。
二、 祸从天降
8月30日早上,大雨如注,一向十分细心的父亲早早叫起了女儿,并为她特意挑选了一件大红色的雨披放在门口,再三叮嘱:“穿这件醒目些”。
7时35分叶菁跨上自行车向学校方向骑去。这天,班干部们相约要去学校搞卫生,使同学们在开学那天能有个整洁的环境。去学校途经的道路,是做父亲的为她选定的行车路线,其中二条道路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隔离带,另一条不长的惠民路虽较窄(路宽仅为10米)无隔离带,平时禁止1.25吨以上货车通行,应该讲,安全是有保证的。
7时50分左右,正是上班高峰时间,人流如潮,叶菁骑至惠民路东端,学校就在不远的西端。可就是这条禁止1.2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道路却冲进了一辆平时罕见的宽3米、长14.7米,载重30多吨的超大型平板牵引车,车号牌为军用号牌甲W03252,该车在超越叶菁所骑的自行车时将叶菁撞倒。叶菁当即翻出自行车前一米处倒在血泊之中,可肇事车辆却还向前方行驶20余米才停住。当叶菁被送往医院时已停止了心跳和呼吸。
8时30分,叶菁的父母接到学校的告急电话,他们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医院,可他俩唯一的女儿、唯一的希望却静静地躺在抢救室的病床上等待着父亲为她抚合上对美好未来充满希望的双眼。学校的领导,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几乎以同样的速度赶到医院,他们为失去这样一位好学生感到无比痛惜。叶菁的同学们也赶到了,她们不止一遍地呼喊着叶菁的名字,对她说:“不是约好了中午一起去购买学习用品,不是约好了下午一起去省图书馆学习的 吗?你忘了吗?忘了吗?”母亲哭得死去活来,分别一小时,仅仅只一小时,竟成永诀。父亲悔恨当初不该早早叫起女儿;不该指定这条行车路线;不该为她事先准备好雨披,只要女儿迟十秒钟出门,女儿就不会失去生命。
三、 南山传说
9月1日下午叶菁的父母在一朋友(上城交警大队工作)的陪同下,去南山公墓为女儿选择墓地,在公墓管理处,有二位女服务员愤愤不平地指责那位陪同的交警朋友说:“你们上城大队交警真缺德,杭四中一位女生死得真冤,你们为何要将那位为捡掉在地上的包而推撞女学生的中年妇女当众放跑。”那位交警朋友尴尬地说:“你们不要乱讲,死者父母在这里。”
选好墓地的当晚,这位交警朋友赶到叶菁家告知其父母:“南山一说我们大队长已派人追查,结果是纯属传言,绝无民警放人一事,你们别信这些传言。”并要求家属别去事故现场,否则只能更加伤心。
9月2日上午10时接殡仪馆通知:要家属尽快通知交警部门前去验尸,否则下午的遗体告别会无法举行。家属立即转告了上城交警大队作了尸检。下午遗体告别会按时举行。杭四中校领导、老师、叶菁的全班同学和生前好友,小学、初中同学以及关心帮助过叶菁成长的长辈、亲属400余人悲痛地为叶菁送行。当天下午5时叶菁的骨灰在南山安葬落土。
应该说,家属在事故真相,肇事事主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将叶菁后事办妥,这在重大交通事故处理中是不多见的 ,这反映了家属积极配合交警办案,体现出的极高素质,同时家属之所以这样处理后事,也反映了他们完全相信交警部门一定能够秉公执法,公正处理这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但事与愿违,在事故处理中,上城交警大队某些办案民警竟营私舞弊,利用职权,公然为伪造证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开脱罪责,并加罪于受害者。
四、 偷换证据
肇事车主为市郊袁浦镇麦岭沙村个体老板郑兆根,肇事司机郑旭良为车主侄儿、同村村民。郑兆根于97年在外地购买了一辆拼装平板牵引车,在地方根本无法上牌行驶。于是他通过手中的钱与部队的某些腐败分子进行交易,先后从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和北京某军事大学等部队购买军用号牌,假冒军车从事非法运输。这样他既可以逃避有关交通规费及税收,又能享受军车的种种特权。后因部队加强了对军车号牌的管理,军车牌号比较难搞到,郑兆根就利用从北京某军事大学搞来的甲W03252空白军用临时号牌进行复印,并由自己填写有效期。光有军车号牌还不行,按交通法规,军车必须由军人驾驶,郑兆根于98年6月通过杭州警备司令部和杭州海军干休所,为自己的侄儿搞到一本驻宁波海军某部的海军驾证,后该部队清理非军人驾证,要其缴回驾证,郑旭良却置之不理,到四月份该驾证因部队不予年审,此驾照作废,郑氏叔侄又通过“黑道”,伪造了一本假驾证,郑氏叔侄用假证假牌非法从事运输业务。直到事故发生,肇事司机使用的假车牌、假驾证当场被交警扣留,肇事者郑旭良以及车主感到大事不妙,他们知道伪造使用假牌证的后果,于是一面立即去北京,将早在99年4月就过期的海军驾证上加盖了某军事大学的年审章,一面与办案民警串通,让交警帮忙,用“真”牌证(其实这些“真”的牌证也是无效的)将假证假牌偷换了出来。同时,他们还在杭州海军干休所搞到一张郑旭良曾在该所工作过的假证明,并让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刘玉杭出面,作为部队方全权处理事故。经过精心包装,一辆货真价实的假军车、假军人变成了真军车、真军人。
然而,假的就是假的,他们的阴谋很快被受害者家属察觉。
9月6日,事故已过去8天,但肇事单位连个慰问电话都没有,不要说送一只花圈了。叶菁的父亲叶盛委托单位领导和大哥叶沈君去上城交警大队了解事故情况。事故办案民警告知事发时有一女子从叶菁外侧超车,引起叶菁失控被从身后驶来的“军车”撞到,并主动出示了肇事司机的半本地方驾证(只有副证没有正证),叶沈君当即提出质疑:上午从市交警支队看到的事故通报称肇事司机系海军部队人员,要求其提供确切材料。此时,由于肇事司机的“真”号牌和驾证还没有搞妥,交警案卷内还是事故现场被扣的假证牌,因此,办案民警极不情愿,在叶沈君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才从案卷中拿出一本部队驾证,叶沈君在正证上找不到部别名称后问:“怎么可以证明其是海军部队人员。”办案民警指着副证说:“部队名称在这里。”副证上果然有杭州海军干休所职工的字样。当时叶盛的单位领导就职工二字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这时一直坐在一旁的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军官刘玉杭以部队代表的身份发了言:“是临时职工,该司机是我将他从海军干休所借调到我部的。”说着从交警案卷中要过一张北京总参某部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称:该平板牵引车远离北京执行任务,因管理不便,委托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代为管理一切事宜。叶沈君要求看了车牌,车牌是二张纸,一张印有甲W03252临时字样,另一张用蓝黑墨水填有发动机号码、车辆单位等资料。当叶沈君要求复印时,办案交警立即抽回驾证和牌号,不同意复印,无奈之下,叶沈君与办案交警协商后,将不允许复印的证件抄录。
9月20日夜,家属接到一个无名电话,电话告知:肇事司机是个个体户,家住杭州郊区袁浦乡麦岭沙村,车主也是个体户,车主的女婿有个舅舅在北京某军事大学任副部长。杭州警备司令部的金参谋为巴结这位副部长,已为这个体司机和车辆动了不少坏脑筋,想尽一切办法将其披上军人、军车的外衣。最近,因你们家属上访,金参谋意识到大事不好,这样下去势必会牵涉到北京的那位副部长,他已决意去交警队要回被扣牌证和驾证,然后再谎称这些牌、证遗失。这个无名电话还告诫家属一定要制止金参谋的卑鄙做法。
9月21日一早,叶盛急忙赶到上城交警大队,向大队长提出查看被扣牌证和驾证的要求。大队长说:“昨日警备司令部金参谋向我磨了一个下午,要求移交 这些牌证,我没有应允。”说着他叫来了两位办案交警。两办案交警十分爽快地将牌证、驾证复印后交于叶盛。并告知肇事车主查不到。叶盛听后感到蹊跷,说:“事故发生至今已二十多天,难道你们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笔录?把司机叫来问一下,他在那里开上这辆车的,是什么人叫他开的,车主不就找到了吗?”其中一办案民警说:“笔录我们怎会不做,就是忘了问这些问题。”大队长听后对其他一办案民警说:“明天你把司机叫来再做个笔录。”
其实办案民警并非“忘”了问这些问题,他们早知道车主是谁,司机的真实身份了,只是家属在忙于办理丧事之时,车主与交警、部队(包括警备司令部)之间早已有了肮脏的交易。后来随着事态的发展,个体车主与部队之间为了保住自己而产生了分歧,于是出现了以“真”证牌偷换假证牌后,又企图再把“真”证牌收回去的事情,这样更暴露了某些军警的腐败嘴脸。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如何合伙起来欺骗受害家属,想方设法给受害者定责任,从而减轻肇事者的责任。
五、 发现假证
9月21日夜,当大哥叶沈君前去看望叶盛时,叶盛拿出白天取来的牌证、驾照复印件对他说:“你去复印时不允许,我去复印交警倒十分爽快。”叶沈君接过复印件看后发现不对,“我当时看到的不是此二证”他十分肯定地说。于是拿出笔记本将当时抄录的牌证、驾照与复印件进行对照,果然,驾照的发证日期、年审章、部别内容都不同,车辆号牌的字迹也大相径庭,并由原来的二张变成为正反一张了。9月22日一早上班叶盛找到6日与其兄一起去上城交警大队的本单位领导,让她看了部队牌证、驾照复印件,她看后也立即说绝对不是她所见到过的驾照,因它已没有了“职工”两字,号牌也不对,原先看到的是二张,现在合并为一张了。叶盛当即意识到上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连这么重要的证据都敢偷换,其它还有什么不可以伪造,至于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能再有公正可言。
叶盛立即与自己的组织——民进杭州市委会领导联系并汇报了详情。在他们的支持和陪同下,立即到市交警支队纪委反映,并递交了书面材料。可当即得到的回答是:“办案民警没有这么大的胆子,不可能冒此风险去偷换证据,我们调查后再给你们答复。”
六、认定军车
随着调查的深入,受害者家属越来越感到问题严重,决定到部队查个明白,先后向一些部队的领导机关上访。部队某些违法乱纪者慌了手脚,因为事情一旦败露,等着他们的是党纪、军纪、国法的严肃处理,于是他们开始“撤退”。
9月8日上午,叶盛委托单位出面去杭州海军干休所查问。杭州海军干休所竟一推了事:“查无此司机”。
9月18日,受害者家属去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询问情况,兰干所那位军官刘玉杭和该所所长许雪安称:“我们不认识那位司机,我们不再代为管理了,今后不要来找了。”
当晚,杭州警备司令部分管车管的金毅敏参谋去电告诉叶盛单位领导:“家属不应去兰干所军事机关询问,有事可找他联系。”当有记者向金参谋查问司机真实身份时,他竟谎称该司机确系军人,现已被解放军总部借调去北京开车了。
在部队纷纷“退出”的情况下,北京某军事大学被迫出来“认账”。
9月25日家属接到交警通知“真正”的车主已找到,是解放军北京某军事大学的。并告知26日该部首长要上门慰问,要求家属要绝对保证首长安全。
9月26日上午,在杭州警备司令部小车的护送和两位办案民警的陪同下,一位大校军官、解放军北京某军事大学的副部长来到受害者家中。这是事故发生近一个月来第一位肇事者代表上门慰问。家属们克制悲愤,一一给来人沏了茶水,当问至有否带介绍信来时,副部长讲:“介绍信留在了交警大队。”两位办案民警以予默认(经事后了解,根本无此介绍信)。副部长向家属口头进行了慰问,并讲车是个体户的,司机也是个体户,他们部队只是违反规定发了一张军车牌照而已。他表示三天后派一参谋来处理善后事宜,当日他就返回了北京。
9月29日果然派来了一位上校参谋。但使人莫名其妙的是这位下级竟断然否定他的上级。称副部长来杭纯属个人行为,不代表部队,他才是真正代表部队来解决事故的,当谈及事故性质时他也说部队只是向个体户超范围发放了一张军车号牌而已。
10月10日上城交警大队依据偷换后的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称肇事车辆为军事车辆,叶菁在骑车过程中因动态发生变化连车带人倒地后,头部被肇事车后轮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在认定书中隐瞒了另一方当事人即一中年妇女推撞叶菁,以及交警在事故现场不顾群众阻拦,当众将其放走,破坏事故现场的问题。
七、家属调查
交警的枉法裁决,使叶盛想起了去南山公墓时,几位公墓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他带着许多疑问走访了事故现场周围的群众,他们愤愤不平地向叶盛讲述了上城交警大队一民警在事故现场营私舞弊,放跑一肇事中年妇女的经过。当时事故现场有许多围观群众纷纷议论一女子为捡掉在地上的二只包,而推撞了骑车女孩,造成女孩失控后被紧擦其身的超大型货车撞倒。附近群众听到呼喊声立即赶来救人,并亲眼见到叶菁倒地的自行车左把手正好压着肇事妇女掉在地上的二只包,该妇女见出了人命迟迟不敢前来取包,当一执勤交警前来维护现场秩序时,该妇女见是熟人,叫了一声他的名字(单名),然后一起走入围观群众中间,她拎起叶菁倒地的自行车,从把手下面取走了二只包,并迅速逃逸,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当时围观群众非常气愤,纷纷指责交警,这位放人交警竟强词夺理:“她又不骑自行车的”。有一位家住附近的退休老人忍无可忍,当天就写了一封控告信给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如今,南山传说变成了事实,叶盛感到事故发生当初就产生了舞弊行为,上城交警大队的“因动态发生变化”一词的出?O经过精心策划的。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上城交警大队领导在事发当日就知道了交警放人一事,他们不但不追查、处理这位交警,反而作出了一系列捂盖子的做法,(一)向家属保证无交警放人一事。(二)将放人交警调离原中队和执勤路线,以防止群众指认。(三)指示办案民警极力回避“推人和放人”一事。
从事故调查中,家属发现有五个部队参与了倒卖军车号牌、驾证,造假、提供伪证,这5个部队是:北京某军事大学、总参某部、杭州海军干休所、兰州军区杭州干休所、杭州警备司令部。最后连交警都被买通,将事故当时扣留的假驾证、假号牌在家属已抄录的情况下,仍给予偷换,并枉法裁决,郑氏叔侄神通之广大,令人瞠目。
调查中还发现,肇事车辆从购买之日起从未在任何车管部门登记、检验,从未进行过年检年审。事发后,经交警车管所鉴定,该车制动、方向系统不合格,为不合格车辆。被扣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临牌上的发动机号码根本不符,是一辆地地道道的黑车。
10月20日叶盛夫妻二人见交警支队对上城交警偷换证据一事未作调查,于是他们又向其上级机关杭州市公安局纪委反映。公安局纪委同志当即答复:“这样的偷换证据关系到具体办案民警‘脱警服’的问题,他们不会有这么大的胆子,等我们转支队督促其调查、答复便是了。”但至今石沉大海。
八、提交申诉
10月23日叶盛夫妻二人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要求复议的申诉。申诉书列举大量事实和运用我国《交通管理条例》及《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城交警大队的错误认定提出异议。申诉书认为:1、《认定书》对违法主体肇事车辆认定错误,不应认定为军车,而应认定为无证无牌假冒军车的黑车。2、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无证无牌车辆且不顾早高峰,闯入禁行道路,严重违章肇事,应认定为负主要责任。3、《认定书》关于叶菁左侧倒地,被汽车后轮外档轮胎外缘接触挤压造成死亡鉴定极不正确,在医院抢救及死亡后,家属和医生所见叶菁的伤势是强大的外力所至。叶菁左背部、左胸上方都有碗口大的血肿块,左锁骨骨折,气胸、耳、鼻严重出血,医院诊断为多发伤。办案民警一未到过医院,二未看过抢救记录和病历,连验尸也是家属催着去的。叶菁头部容貌完好无损,这样大型的车辆如何对头部进行挤压?叶菁左侧胸背部的重伤从何而来?办案交警作出这样的认定是另有企图。其实质就是要否定肇事车辆紧擦叶菁身体而行。4、《认定书》含糊其辞称:叶菁动态发生变化连车带人向左侧倒下,严重隐瞒了事故的真相,蒙骗受害者家属。要求对逃逸妇女按照《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定该妇女的责任,并要求放人民警负连带责任。
家属还在申诉书中要求市交警支队对上城交警大队某些办案民警偷换证据,放走另一肇事人等舞弊行为进行查处。
九、再次认定
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10月28日杭州市交警支队作出了撤销上城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决定,要求上城交警大队重新查清事实后,再次作出认定。
10月29日上城交警大队故作玄虚地在事故现场贴出悬赏海报,以3千至5千元的酬金查找逃逸事故现场的中年妇女。其实他们根本不用此举就可以找出这位妇女,但又怕暴露交警放人一事,于是贴出海报,让该妇女“自愿”出场。
11月15日上城交警大队作出了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仍维持原判。第二次《认定书》根据被“找”到妇女的口供,竟认定叶菁超车撞上中年妇女的自行车后自己左侧翻倒被肇事车辆压死,宣告中年妇女无责任。否认了该妇女为捡两只包而故意推撞叶菁,造成叶菁被撞以及交警放人,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既为该妇女开脱了责任,又掩盖了交警的舞弊行为。
第二次《认定书》对肇事主体的确认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一会儿说肇事司机使用无效部队军牌,一会儿又说使用部队军牌且发动机号码不符。这与第一次认定时的“因动态发生变化”含糊其词的说法,并非是个别办案民警业务欠佳,而是他们别有用心。说穿了就是要避开无牌黑车假冒军车这个事实,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当家属问交警认定军车有什么依据时,办案交警竟说:“个体车主有一张83013部队名头的购车发票。”部队发票怎么可能不入账而在个体户手中?受害者家属又跑到83013部队,该部听后觉得不可思议,当即出具了证明,证明该部队从未购过此车。据了解,上城交警也曾去该部队调查过,也知道此事,但却仍认定其为军车。
十、留下思索
在上城交警大队作出第二次认定后,叶盛夫妻二人为给死去的18岁独生女儿讨还公道,上北京、去宁波等地部队调查,从中又发现了肇事司机事后被办案民警偷换顶替的真驾证也是一本被注销的无效驾照,其地方驾证的正证也被抵押在宁波海军某部,也就是说该司机身上根本没有一本合法的驾证。当初办案民警只提供家属看半本地方驾证的原因难道办案交警心中没有数吗?在事故处理会上代表肇事方的是非军人,而是个体车主,办案交警不清楚肇事主体吗?办案民警敢于冒“脱警服”的风险而去偷换证据,没有权钱交易这可能吗?对于交警放人一事没有交警部门从上到下捂盖子这办得到吗?个体户能够假冒军人军车在杭州市区行驶多年,没有军、警部门的庇护能行吗?办案民警能够避开法律和道德进行枉法裁决难道连良心也可以抛弃吗?
值得指出的是,上城交警大队认定叶菁骑车违反交通规则的依据,仅是叶菁倒地的自行车超出了规定路面的15厘米(其中有中年妇女和交警破坏事故现场造成的因素),竟要其承担一半责任。而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闯禁行线、不按行驶路线、驾驶不合格车辆等一系列严重违章造成被害人死亡,仅只承担一半责任,而恶意推撞叶菁的妇女,仅因是交警的熟人,只因要牵涉交警放人一事和交警大队捂盖子的做法,而宣告无责任,这公平吗?如果说硬要死者叶菁承担责任的话,那她的责任只是她生前没有权力制止个别部队个别人的违法乱纪行为;没有权力制止肇事司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没有权力制止野蛮的超大型货车在上班高峰时间强冲禁行道路;没有能力抗拒另一肇事者的故意推撞;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力。而只能以她那少女花季的生命来控告、揭露这世上的丑恶与黑暗。
目前家属已再次递上申诉,市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公安局长都曾作过批示。但叶盛心里清楚,个体车主金钱的魔力及部队、交警关系网的厉害所在,要想查清事实,非夫妻二人一朝一夕可以办得到的,至今肇事者逍遥法外,至今违法乱纪的腐败分子没有得到查处,至今事故没有公正结论,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更令人气愤的是,交警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这辆肇事黑车发还给了肇事者,个体车主将被扣的无证无牌车辆开回了家的第三天,又在杭州一家大酒店向驻杭某部空军的车管干部举起了酒杯,新的一轮拉拢、腐蚀、利用又开始了。
不知下个不幸者又会是谁?
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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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菁16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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