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国家人权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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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讯】赋予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源了,台湾行政院今天通过“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等草案,明定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应超党派,独立行使职权,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并应每年三月底前向总统及立院提出上年度国家人权报告书。
据中央社8月21日报导,行政院今天通过“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等草案,赋予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源,明定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应超越党派,独立行使职权,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政党活动,每年三月底前应向总统及立法院提出上年度国家人权报告书。
行政院研考会指出,陈水扁总统曾多次宣示将推动人权立法、建立人权指标,设立独立运作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因此参酌联合国设立之准则、其他国家的法制与经验及现行宪政情形,研拟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同时鉴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职权运作皆与人权保障息息相关,“国家人权委员会”宜设于总统府,且更应确保职权的独立。
“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内容要点包括:
一、明订人权委员会委员十一人由总统任命,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四年。
二、人权委员应超出党派之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于任职期间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三、人权委员会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总统及立法院提出上年度国家人权报告书。
“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行使法”草案重点包括:
一、委员会得要求有关机关就有关人权事项所职掌的法令、政策或行政措施有无侵害人权及改进方案,提出说明。
二、委员会得拟定人权教育计划,推动人权教育,并得要求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机关就各级学校推动人权教育事项,提出说明。
三、委员会得受理非属监察院职权或非在侦查、审判程序中之侵害人权案件。委员会议决受理者,应指定人权委员一到三人进行调查,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规避、拒绝或妨碍人权委员会调查,将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四、明定调查或访视之不公开原则,及对被调查人或访视对象隐私、名誉及尊严之保障。(https://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