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焦点

精神鉴定不考量社会期待 医师:法律本身问题

【大纪元2020年05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铁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杀案,嘉义地院依《刑法》第19条第1 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者,不罚。”而判决凶手郑男无罪,引发社会强烈反弹,并将矛头指向精神鉴定医师沈正哲。而沈正哲认为,社会期待不能影响专业判断,问题在于法律而非医师、法官。

台中荣总嘉义分院身心科医师沈正哲,接受嘉义地院委托协助鉴定杀警案郑姓凶嫌的精神状态。他指出,数据显示精神科个案的暴力、杀人犯罪等比例并没有比一般人高,但媒体过度渲染的报导,会误导民众认为只要是精神病患杀人都可以减刑;但民众的看法与医师的专业鉴检是不一样的,事实上郑嫌表现出很明显的被害妄想、幻听。

至于鉴定的过程,沈正哲说明,由社工师、心理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组成的专业团队,会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郑嫌事后的陈述及表现佐证进行评估,因此并非他个人单一想法;但判决无罪后,鉴定医师、法官成了众矢之的,他非常无奈,“我的职责是判断他的犯行,是不是受精神症状疾病影响”,判刑结果不是他应该要考量的。

沈正哲也坦言,他与李员父母有见面过,也觉得对方年纪大了还要面对丧子之痛很可怜,但专业上的判断不能被“谁可怜”而影响。他强调,有精神疾病的个案,犯罪之后可以获得减刑或无罪的处分,这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大家有意见,应该是要去尝试改变这样的司法,而不是去责备依照专业做出判断的法官跟医生。”

检察官:没吃药不适用免责条款

对于无罪判决,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刘承武也表示,“完全不能同意!”他认为,应该修法,遇到精神分裂患者犯案时,应进行多次鉴定。他指出,《刑法》第19条虽有减刑规定,但承审法官却忽略了精神疾病也不能免责的条款“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因为郑嫌至少有没吃药的过失,甚至是故意不吃药的可能,他相信二审应会改判有罪。

根据刑法第19条减刑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责任编辑:郑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