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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集结”判8.18和8.31集会 学者指判监等于不鼓励“和理非”

【大纪元2021年04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报导)2019年反送中运动的8.18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李柱铭、李卓人等9名民主派人,以及8.31案黎智英、李卓人、杨森等3人上周被判囚。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昨早在商台节目表示,参考香港过往及海外案例,基本不会有和平示威者被判囚,否则“等于不鼓励人去做‘和理非’”。他又指,8.18及8.31案连控方都是以“未经批准集结”的罪名起诉,法庭却以“非法集结”的标准判决,相信日后会因此出现法律争议。

张达明指,香港《公安条例》定义了3个程度的违法集会,包括违法程度最低的“未经批准集结”、可能出现挑衅行为的“非法集结”,以及出现实质暴力行为的“暴动”。

张达明表示,8.18及8.31集会都是典型的“和理非”,参考欧洲人权法院或本港终审法院的过往做法,都指出如果是和平的集会示威游行,受到《人权法》的保护,基本不会判处示威者即时监禁,否则“就等于唔鼓励人去做‘和理非’”。

他又指出,本港亦未曾出现过以“非法集结”或“暴动”的定罪原则来判决“未经批准集结”案件,但今次8.18和8.31案就打破了这个惯例。张达明估计日后若有人上诉,这两个案件的判刑原则将是最重要的法律争拗。

他又认为,法庭有区分案件性质的职责,这种“一刀切”处理和平集会的做法,会令香港的司法制度发展变得接近大陆的司法制度,最后就“无论如何都会重罚”。他强调,当一个法规越多的社会不是走向法治时,执政者越容易以任意一条罪名作出控告。◇

责任编辑:陈玟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