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

分期缴纳营收好转拒清偿 财产遭法院扣押

【大纪元2021年08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湾新北报导)民众欠缴罚锾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如因经济状况或天灾、事变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一次清偿时,固然可以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但如果经济状况好转,有能力一次缴纳时,即不能以已办理分期为由拖延缴款,损害国家债权利益。

台北市一家经营医疗设备相关业务之十○有限公司(下称义务人),即因分期缴纳期间被查到营业状况大幅好转,有资力一次完纳,但却拒绝清偿,遭行政执行分署依职权废止分期并扣押货款债权等,进而促使义务人清缴所剩欠款。

本件义务人于96年至100年间委请报关公司进口氧气制造机及相关零件等30批,因未依限办理退运出口,违反关税法规定,经财政部关务署基隆关于104年10月5日处分义务人应追缴货价合计新台币(下同)291万3,221元,并声请行政法院裁准假扣押后移送本分署执行假扣押程序在案。嗣基隆关与义务人间行政诉讼胜诉确定后,即于107年11月7日将本案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

行政执行分署收案后,即核发执行命令收取先前假扣押之存款,义务人知悉后旋至本分署请求办理分期缴纳。经本分署审酌义务人当时之营业、财产及相关支出状况后,认为令其一次缴纳全部欠款将造成其经营困难,爰经移送机关基隆关同意后,准其自107年11月起每期缴纳5万元,共计60期分期清偿,并附加“如发现义务人已显有资力可一次完纳或查得义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者,本分署得依职权废止之”之条件。

行政执行分署为确认义务人是否持续符合分期缴纳之法定要件,仍不定期调查义务人财产及营业状况。嗣于今(110)年初调查义务人金融账户时发现,义务人于109年及今年均曾有高额存款,其数额足以一次清偿全部欠款。

就此,爰续调查义务人相关财产资料及营业现况,再发现义务人于108年5月即已购入BMW汽车1辆,而最近一年之销售额亦高达6百余万元,凡此均足见义务人已具有一次清偿全部欠款之资力,已符合得依职权废止分期之要件。行政执行分署为兼顾义务人权益,乃先以电话通知义务人到场处理,惟义务人置之不理。

行政执行分署为维护国家债权,并确保行政执行之公平性与公正性,乃迳依职权废止义务人分期,并随即采取禁止处分其车辆、扣押义务人对其生意往来对象之货款债权等执行措施。义务人有感本分署强力执行之决心,终于在今年7月中旬主动汇款缴纳剩余欠款106万元,本案至此全部清偿。

行政执行分署呼吁,分期缴纳系公法上金钱债权执行时之宽缓措施,须符合特定之法律要件,倘若义务人于分期后资力状况有明显改善,自仍应主动到行政执行分署报告以依现况调整分期条件或一次清偿;行政执行分署经调查发现义务人于分期后有资力明显改善之情形时,亦将依职权通知义务人到场处理或径行废止分期后执行之,以维系行政执行之公平与公正,确保国家债权及社会公义。

责任编辑:王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