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

金控拟采公积配发股利 金管会:应符合五项条件

【大纪元2022年1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由于美国升息重伤台湾寿险业获利,导致无法上缴获利给金控公司,部分金控为符合投资人期待,研拟动用法定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来发放股息。对此,金管会官员22日指出,金控此举恐影响风险承担能力、不利稳健经营,须审酌《银行法》第50条规定,符合五大基本原则并经金管会同意,才可为之。

银行局主任秘书侯立洋表示,2012年就请银行公会转知本国银行,就现金股利发放基础,应以当年度获利为原则,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提列目的,主要运用于风险承担。他说,若将这两项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放现金,可能影响风险承担能力、不利健全经营,

侯立洋说,若金控坚持配发现金股利,可以考量《银行法》第50条规定,必须符合五大基本原则,首先,分配后现金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应达实收资本总额的75%;第二,最近一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资本适足率(RBC),扣掉配发现金后要达到12.5%,且第一类资本适足率要达到10.5%。

第三,近一次金融检查,无备抵呆账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报不实、非授信资产提列不足等情事;第四,上个月底自行申报逾放比率在1.5%以上,且没有超过全体本国银行平均数,备抵呆账覆盖率也要在本国银行平均以上、比例达80%以上。

第五,董事会通过盈余分配的前一年内,没有罚锾超过新台币100万元处分的情事,不过仍有但书,若后续认定有改善则不在此限。

侯立洋指出,金控集团资金来自社会大众,健全性攸关社会大众权益及金融安定,股利政策应要稳健,金控公司应参酌相关法令函释旨意,审酌是否将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用于现金股利的发放,以维持金控本身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结构健全性;由于过往历史尚无业者实施,金管会将适时了解各金控的股利发放政策。

责任编辑:吕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