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政治

台政治档案条例初审 关键条文送党团协商

【大纪元2023年1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3日初审通过《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在场的立委、官员意见不一,因此有些保留、有些通过,全案须交由党团协商。保留的条文有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通过的条文有政治档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机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为机密档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政治档案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其中行政院版第五条增订,《国家机密保护法》第十二条之国家机密档案,至迟应于届满40年解密。但若会使曾从事大陆地区情报搜集的相关人员有受危害之虞等情形,且有延长保密之必要者,经国安会同意延长保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逾3年。

立委谢衣凤表示,若是为了政治操作、打击国民党,那就没有必要立法了;立委范云认为,转型正义的学者专家有提到,若不知道加害者是谁,所有人都受苦,若有更多真相,对受害者来讲才有和解的可能性。

国发会副主委高仙桂说,这绝不是要打击相关政党,而是要还原历史真相,希望透过政治档案的扩大开放,让转型正义有更坚实的基础。

不过,仍有部分条文按照行政院版通过,包括《国家机密保护法》第十二条核定之国家机密者,于解密前,原件暂不移转。但应就涉及国家安全情报来源或管道之国家机密部分经分离处理后,以复制品并入原案卷移转,并于档案目录注记说明及提供应用。

初审条文规定,档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档案,应办理事项中增订,主动通知档案当事人或其继承人得申请返还私人文书;政治档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机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为机密档案。◇

责任编辑:郑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