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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林:第十一章 外籍劳工在台湾的趋势、经济关联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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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08日讯】

【背景说明

本文系与王素弯小姐合撰,最初在2000年人口学会年会中发表,之后投稿《人口学刊》,经两位匿名评审指正修改后刊于2001年6月号。本文将迄至千禧年在台外劳的趋势及外劳政策作检讨、评估。】

一、前言

不可否认的,依当前全球通用的经济发展指标,诸如经济成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以及所得分配等等来观察比较,由1950年代迄千禧年2000年为止,台湾经济享有“经济奇迹”之称是实至名归的。不过,在享有经济奇迹的同时,台湾所支付的庞大成本也不可忽视,在“绿色国民所得”、“永续发展”等理念与实际逐渐为世人重视的此刻,也已引发国人的反省,若再扩大至人文精神层面,课题当然更多。然而纵然只局限在一般人所谓的“经济”面,“外籍劳工”(简称外劳)这项由于经济快速发展所自然出现的课题,也早在台湾掀起阵阵波涛,因为外劳就是“劳力短缺”下的“必然”结果,而劳力短缺正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呢!

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台湾的劳动需求快速增加、劳动成本上升,而原本最为充沛的劳动力也相对地反转为不足,“劳力短缺”的声音逐渐拉高分贝。同时,厂商外移、失业率下降、陌生面孔出现在台湾的频率也日渐升高。在此事实下,探讨劳力短缺的文献纷纷出现,而业者呼吁引进外劳的声势也一波接一波,同时,对引进外劳的后遗症之疑虑也此起彼落地涌现。经过一段时日的讨论之后,终于确定台湾在1986年即已走向“全面性劳力短缺”局面,其中以基层劳力短缺最为凸显。[1]

我们知道,为因应劳力短缺,最直接的对策不外乎增加劳动供给,或减少劳动需求,或者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在增加劳动供给方面,人口的增加不太可能且缓不济急,于是鼓励妇女走入市场及促进中高龄再就业以提升劳动参与率,以及引进外籍劳工乃成主轴;在减少劳动需求,正确的说应是劳动需求增速减缓方面,对外投资和高资本与高技术密集度的所谓“技术升级”生产方式最受青睐。

1985年之后对外投资的急增,已明显地证实此种减缓劳动需求的因应方式已被自动采用,其主动权在于厂商生产方式的改变或变更生产地点,政府所能介入的空间相对较少。在增加劳动供给方面,虽然政府曾以各种奖励措施来刺激,但由国内劳动参与率的数据并无明显变化,已可得知成效不彰,于是外劳的来到乃不可避免。在台湾,外劳是否合法进入及引进方式,以及数量应如何订定等则完全决定于政府政策。

起先反对引进的声浪较高,而政府有关部门官员也多表示反对,但因拗不过劳力短缺的事实,以及业界要求引进外劳的声浪不断升高,政府于是自1989年10月起开放引进,从此外劳的问题以及外劳政策,乃成为国内劳动议题的焦点。外劳引进所引发的问题,除了与国内失业问题和劳动报酬纠葛的纯经济课题之外,非经济问题如治安、环境污染等更受关切。这些问题都与外劳政策密切相关。

虽然1990年代末劳力短缺现象稍缓,但除非我们不再追求经济成长,否则外劳还是一个避不开的大课题,何况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望,外劳政策是否变动及其对国内就业市场将有何种程度的冲击,并会衍生何种课题更值得国人关切。因此,实有必要对外劳在台湾作一较完整的观察。

我们首先拟以实际数据呈现外劳在台湾的现况,接着再对外劳引进作理论上的探索,之后简述政府的外劳政策并作检讨及提出建议,最后再就分析结果作展望。[2]

二、台湾外籍劳工的引进概况

早在1980年代中期,国内厂商就已雇用外劳,由于当时政府并未正式开放引进,因而属于非法,直到1989年10月28日才采用政府完全主导的“限业限量”政策,并核准第一批合法外劳进入14项重大公共工程建设; 1991年又开放纺织、营造、金属基本工业、金属制品业、机械设备制造修配业、电力及电子机械器材制造修配业等与国内产业发展较密切的六行业、15项工作得申请引进外劳。几乎同时,外籍船员以及其他行业所需的外籍劳工也陆续开放,但都在“总量”管制下进行。而家庭及养护机构的帮佣、监护工,也自1992年起开放引进,不过并没有数量限制,仅有申请资格限制。

(一)外劳人数结构分析

就国内引进的“合法”外劳人数来看,根据劳委会的统计,如表1所示,1991年底有效核准的引进人数仅有4,060人,而在台人数更只有2,999人。随着开放行业的增加,迄2000年底,有效核准人数已达414,601人,而在台人数也达到326,515人。

表1 外籍劳工概况

资料来源:劳委会,《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劳动统计月报》,2001年1月。

进一步就年增率来看,1992年、1993年不管在有效核准引进人数或在台人数皆增加数倍,至94年之后,增加率始有逐渐缓和的趋势,迄97年,外劳在台人数的增加率降为5%,近年来也都维持在10%以下的成长率,不过2000年却突增为10.7%。外劳在台人数或核准引进人数的变化趋势,除了可能代表台湾地区劳力短缺程度的轻重之外,有时也受政策的调整而有总量管制的松与紧。

依业别来看,如表2所示,迄2000年底外籍劳工在台人数最多的行业依序为:制造业(181,998人,占55.74%)、社会服务及个人服务业(外籍监护工及帮佣)(106,331人,占32.57%)、营造业(37,001人,占11.33%)。而在台人数最少的行业为外籍船员(1,185人,只占0.36%)。

表2 2000年底外劳概况—按行业

资料来源:劳委会,《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劳动统计月报》,2001年1月。

除了外籍帮佣及监护工之外,外籍劳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主要以营建及制造性工作为主,所以较属于体力劳动工的性质,也就是所谓的3K行业的工作。对于工作性质与此类似的劳工,自然会有较大的影响。在制造业中引进外劳最多的行业分别是:电力及电子机械业、纺织业及金属制品业,三业外劳人数达104,179人。

若以外劳国别来看,如表3所示,至2000年底,在台外劳以来自泰国最多,泰籍外劳在台人数在1996年时曾达141,230人,但1997年时人数减少近万人,不过,到2000年12月,泰籍外劳人数仍达142,665人(占43.69%)。菲律宾籍外劳人数居次,在1999年之前菲劳人数都呈稳定增加,迄1998年底也达114,255人,但由于各种政治因素的介入,自1999年10月份起人数递减,至2000年底,菲律宾籍外劳人数下降为98,161人(占30.06%)。至于印尼外劳在台人数,则自1997年之后几呈倍数成长,迄2000年12月达77,830人(占23.84%)。来自马来西亚的外劳人数最少,而且呈逐年大量递减,迄2000年12月仅剩113人(占0.03%)在台。越南是新开放的来源国,不过成长相当快,1999年底在台人数为131人,2000年已达7,746人。

就在台最多的两国外劳而言,泰国外劳主要服务于制造业两年期满重新申请的行业,包括73行业、陶瓷等6行业及3K行业等,其次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重大投资案的制造业;而菲律宾外劳则以从事外籍监护的工作最多,其次为重大投资案的制造业,再次为制造业两年期满重新申请的行业。

表3 外劳在台人数—按国籍别

资料来源:劳委会,《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劳动统计月报》,2001年1月。

外籍劳工来台之后,可能由于工作环境不合适或其他个人因素,经常有潜逃的情况发生。如表4所示,虽然潜逃率一般都在5%以下(1995年曾达6.04%),但自1994年至2000年,潜逃人数累计已超过4万人,其中以泰国外劳最多,达22,383人。近两年泰、菲两国籍外劳潜逃率渐有下降,但马来西亚外劳的潜逃率反而高达12.36%,主要因为其在台人数相当少。而印尼籍外劳潜逃率一直维持在2%以上,在1999年还成为潜逃率最高的外劳来源。由於潜逃的外劳仍在台湾地区活动,这些潜逃的外劳形成另一个新的地下经济族群,他们也较容易引起最被诟病的治安等所谓的社会问题。

表4 外劳潜逃概况

资料来源:劳委会,《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劳动统计月报》,2001年1月。

(二)外劳的劳动条件

我们再就劳动条件来看,外劳虽按基本工资雇用,但是外劳的加班意愿高,配合度较本劳好,因此通常在涵盖加班费之后,与本劳的薪资差距逐渐缩小。如表5所示,以1993年8月与1998年8月制造业的薪资来看,本劳平均薪资分别为19,711元与21,864元,而外劳的平均薪资则为17,603元与21,193元,各为本劳的89.31%和96.93%,其中加班费(即扣掉基本工资之后的数额)占外劳薪资的比重约为17%至25%之间。但到2000年8月,外劳平均薪资虽然仍维持在21,000元左右,不过,本劳的平均薪资已提高约2,500元,达24,237元,使得1998年外劳与本劳薪资已在伯仲之间的差距,又再度扩大达3,154元,而营造业的薪资差距更达8,038元,外劳薪资仅为本劳薪资的7成左右。

表5  外劳薪资与本劳薪资比较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外籍劳工运用及管理调查报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编印,1994、1999、2001年。

就工时的差异来看,外籍劳工的每月工作时数较本地劳工长,最大的差别仍是在于加班工时的部分。若与1993年比较,如表6所示,1998年除制造业的加班工时外,外劳的平均工时、正常工时以及加班工时都呈现增加,而本劳的平均工时及正常工时都缩短,仅加班工时略有增加。到2000年,制造业外劳的工时,不管正常工时或加班工时都较1998年提高,而营造业外劳的工时则大幅降低,可能与国内营建业不景气有关。相对地,本劳则不管在制造业或营造业的工时都较1998年略有增加,但是与外劳工时相较,则两者差距可达每月43小时以上。

由于外劳的工资系按基本工资计算,虽然近两年基本工资并未大幅调整,但外劳的每人时工资却大幅调升,如制造业由1998年的87.6元增加为2000年的104.5元,营造业则由1998年的83.2元上升为2000年的103.2元。制造业外劳每人时薪资相对于本劳的比重,也由1993年的63.6上升为1998年的81.2%,再上升为2000年的89.6%,而营造业则由1993年的85.1%下降为1998年的65.8%,到2000年再略升为70.8%。

表6 外劳工时与本劳工时比较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外籍劳工运用及管理调查报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编印,1994、1999、2001年。

综合以上简单数据,大致得知在台外劳的人数由1991年的2,999人直线增加到2000年的326,515人,年增率最高还曾达512%(1993年);行业别则以制造业最多,其中又以电力及电子机械业、纺织业、金属制品业使用最多外劳;国别则以来自泰国外劳为主,潜逃人数也以泰劳最多。至于外劳的平均薪资虽较本劳为低,但工时却较长,尤其是营造业每人时平均薪资相对于本劳也愈来愈便宜。

上述这些数据系反应受政府政策制约下合法外劳的情况,由而有必要了解政策的内容。不过,由于政策的形成系依观念和理论而来,因而应先探究有关的外劳引进理论。

三、外籍劳工的经济理论分析与争议

关于外劳引进的利弊得失,探讨的理论性文献不少,大致可归纳成以下几个层面,兹作扼要简述:[1]

(一)外劳与本国劳工的替代性、互补性及其福利效果

假设全国劳动是同质的,且资本(人力与非人力资本)固定不变,工作机会不变。在此简化的条件下,容许一个外籍劳工在本国就业,就占了一个工作机会,因而也取代一名本地的就业者。不过,雇用与本地工人同一技术的外劳,到底取代了多少国内就业,亦应视国内劳动供给弹性而定,通常并非百分之百。而且,如果能够透过有效的税收与补贴方式,则本国雇主与工人的福利都能获得提升,在此情况下禁止外劳进入,将是一种“无经济效率”的做法。

如果劳工仍然是同质,但有些工作本地找不到适当的技术人员或本地人不屑为之,则由外劳来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如果国内经济社会有两种不同的劳动,一为非技术工,一为技术工。在短期资本不变的假设下,输入某一种劳工,将会取代同种类的国内劳工,对另一种劳工亦将产生连带作用,其方向视两种劳动是互补性或替代性而定。如果两者为互补,则外劳增加,反有提高国内不同种类劳动需求的效果,则该类劳工的工资与就业量都会增加;反之,如果两者为替代性,则效果正好相反。

(二)资本与技术之变动效果

外籍劳工不但对国内各级劳工会有不同的替代或互补效果,对资本与技术的变动亦可能有长远的影响。就物质资本而言,当国内“非技术工”数量相对稀少、工资相对提高时,企业主将被迫多投资于机器设备,进而改变产业结构,逐渐走向高技术生产方式,达到技术升级。但企业家也可能采取“不投资”,因为缺乏与之配合的人力要素。

决定多投资(包括在同一技术水准下多用资本以替代缺乏的劳工、或提升技术的投资以利用相对较不匮乏的技术工),或不在国内投资(到国外投资以利用他们充裕的人力),主要决定于产品的竞争力,亦即获利能力。当国内企业决定从国外进口劳工时,表示这些行为是他们的利之所在。此时禁止引进外籍劳工,最可能的反应是到国外投资。

如果企业界是在“引进外劳”与“对外投资”之间作选择,则引进外劳对国内的其他类劳动者比较具有“互补作用”;因为对外投资是对外输出“劳动需求”,引进外劳则至少在本国增加了管理阶层的就业机会。当非技术劳力不足而国内资金相对充沛时,引进外籍非技术工,以留住国内资金并诱导其转化为资本,提供本国技术人员就业机会,也是另一个经济发展阶段的良策!

总之,引进外劳与否及资本家是否会更新设备,并无定论,但外劳使非技术工的工资相对压低,拉大了工资差距,将更有助于国内的人力资本投资,因为国内人力资本投资之报酬率(相对)提高了。换言之,外籍劳工对本国工资结构的影响,不但有利于短期物质资本投资,对长期人力资本形成也是有帮助的。

(三)经济公平

在外劳替代本地非技术工的情况下,本地非技术工之所得将面临下降的威胁;另一方面,雇主(一般是较高收入者)从雇用外籍劳工中获取较前为多的利润,其结果是使所得分配更趋偏颇不均。

不过,由于外劳使社会福利净增加,政府可以对外劳的雇用者课税,将税款用作低技术工人的职业训练。如此不但可免于所得差距扩大,并可转化为积极的人力资本投资,而雇主之雇用外劳仍然有利可图。

(四)外部效果与非经济因素

外籍非技术劳工与国外资金除了在所得(重)分配上,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必须依赖政府租税政策矫正以外,另一个不同的效果也是因为这种“人”与“物”间的差别所致。因为劳动者必须住在当地,使用当地的公共设备,享受各种可能的福利措施,对当地经济算是一种外部成本。另外,劳动比资本不具流动性,甚至有羁留不归的结果,这也可能带来非经济效果。

就使用公共设备而言,由于近似共用财(例如国防)具有边际成本相对微小的特性,外籍劳工免费使用,并无外部成本;如果他们依法纳税,更是创造了外部利益。但当共用财消费人数饱和,则有拥挤成本;此时外劳加入使用,将减少共同使用的当地消费者之效用,产生外部成本。由此可知,外劳使用共用财是否有外部效果?以及如果有外部效果,又是何种外部效果?决定于人口密度以及外劳是否纳税。人口密度愈低,外劳纳税愈普遍,则外部利益愈大、外部成本愈少。

其实外劳可能产生的成本,最主要在于是否享受“社会福利”,如社会保险支出、教育补贴等。由于台湾目前并无大量社会福利支出,加上外劳大多年轻力壮,既不享受国民义务教育,也绝少医疗保险的需求,因此在“纯粹”是外籍劳工的情况下,外部成本的考虑似可从略。

所谓纯粹的外籍劳工,是指在本地工作数年后就衣锦还乡的外籍短期劳动者。不过,一个人在一地住久了,不免生出感情,于是羁留不归的情形就可能产生。外籍劳工变质后,就可能产生类似美国的移民(合法、非法)与欧洲的外来劳工等经济与非经济问题,诸如文化调适、种族冲突与下一代之教育、老年人之扶养等等问题。当然,移民也提供民族融和与外来文化交流的机会,不过这种成败较难把握。

(五)引进外劳的争议

就是由于连理论也无法明确断定引进外劳绝对有利,何况诸多假设也无绝对把握成立,因而在1980年代末期,国内的舆论、官方与学者,绝大多数反对外劳引进,反对的理由举其荦荦大者有:

1.外劳进来之后,将会取代国内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而致国内失业率的提高;

2.廉价劳工会使国内产业升级受阻,因夕阳工业可因此得以苟延残喘;

3.非技术工的外劳打击国内非技术工的工资,将使所得分配恶化;

4.外劳所引起的外部成本,包括社会阶级的对立,和谐关系的破坏与犯罪率的提高,其影响将是重大且深远,必须由全民共同承担;

5.外劳涌入,将使原本人口密度已高的台湾,更加拥挤,此将引起公共投资建设之增加与拥挤成本之发生;

6.廉价劳力加强外销品的竞争力,使外汇累积进一步增加,终必导致国际上对台币升值的更大压力;

7.如果雇主给予外劳较低待遇,是对外劳的剥削与歧视,有违外劳的基本人权;如果允许外劳组织工会,则会破坏劳资和谐的关系。

其实,这些理由在上述理论分析中已指了出来,而且有些经济学家也曾极力就引进外劳的利益予以剖析,并对上述弊端一一化解,也提供合乎市场机能的引进方法,但终难抵挡反对引进舆论的力量,于是自1986年劳力短缺现象显着至1989年底,足足三年呈现一段政策空窗期,让外劳在“无法可循”下出现在台湾。迄1989年底,政府才明确就公共工程核准外劳的来到。虽然已由政府主导引进,但直至1992年《就业服务法》通过实施,才进入“合法引进”外劳的时期,而引进方式就是掌握在政府手上的“管制”政策。

四、台湾外劳引进政策的基本原则

在抵挡不住外劳来台的各种压力之下,政府终于在1989年做出引进的决策,“限量限业”且由劳委会完全主导是特色,而政府对引进外籍劳工的基本原则有六:

(一)保护国人的就业权

外籍劳工引进对国内劳工而言,应是补充性,而非替代性。所以,雇主申请聘雇外籍劳工前,必须先依国内的合理劳动条件,透过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和报纸刊登求才广告的方式,公开招募劳工。无法募足时,始能提出申请,以保证国人就业权益。

(二)防范外籍劳工成为变相移民

根据外国经验,外籍劳工如未予妥善管理,可能成为变相移民。因此在法令上限制外籍劳工在我国受雇有期间限制,目前的期限为三年,且工作期满必须返国,并不得再受雇来华工作。同时,对外籍劳工在我国受聘雇期间的结婚、生育,也予以限制。

(三)避免外籍劳工造成社会问题

为防范外籍劳工引进可能造成社会问题,规定凡外籍劳工须经其本国政府当局证明其行为良好,且必须检具经我国卫生主管机关认可的当地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始准其来台工作。而外籍劳工入境后,必须由接受我国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检查合格后,始可居留工作,并须向警察机关办理居留证。聘雇外籍劳工之雇主应提出生活管理计划报备,也应负责掌握所雇外籍劳工的行踪,并缴交保证金。

(四)不得妨碍我国产业升级

一方面对外籍劳工的开放,采限业限量,一方面辅导产业升级,避免使外籍劳工的引进,阻碍或延缓国内产业升级的脚步。

(五)限制外籍劳工输出国家

目前政府同意我国雇主引进外籍劳工国家为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印尼及越南等五个国家。

(六)非法外籍劳工不予就地合法化

对于非法外籍劳工积极取缔,并不予以就地合法化,以维持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性,及避免因就地合法化鼓励更多的非法外劳。

五、外劳政策的影响、评估及检讨

迄2000年为止,台湾合法引进外劳已有十一年历史,是否达成政策要求,也有一些实证出现。我们针对外劳对国内就业、产业升级、外劳基本人权、外劳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外劳的中介模式等,将有关的实证结果归纳整理如下:

(一)外劳引进对国内就业与产业升级的影响

外劳政策虽然采限业限量、非法外劳不得就地合法,但外劳对国内劳工就业机会仍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原住民失业与外劳引进应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根据立委高扬昇的资料,自从外劳引进之后,原住民平均每月工作时数由25日缩减为12日左右,不过仍然缺乏严谨的研究数据,而且原住民高失业率尚有其他内外在因素,所以全归咎于外劳引进也有失公允。单骥(1996)利用translog型态的成本函数,并引进外籍劳工薪资的平均加权与本国体力工薪资比例(MINT)的变数,以推估外劳与国内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之间的Allen偏替代性,发现外劳与本国各类劳动间存在着相当稳定的替代关系。蓝科正(2000)以毕式曲线来观察外劳引进与失业的关系,发现自1994年以来,外劳引进未减少缺工,却有促进失业的效果,因此引进大量外劳,已从补充性人力转为替代性人力。

而徐美、陈明郎、吴孟道(1997)以1992年事业人力雇用状况调查、1991年的受雇员工动向调查资料档,以及1991年的工商普查资料,来研究外籍劳工与各类劳动间的替代或互补关系,结果发现外籍劳工与国内各类劳工间有替代的关系,也有互补性的关系。此一替代互补关系并存的结论,隐含外籍劳工的引进,并不会恶化国内各类劳工的就业机会与薪资水准,甚至可能会出现改善的情况。所以外籍劳工引进对国内本地劳工的就业影响并无确定方向,应视国内同级劳动的供给弹性而定。

外籍劳工与本国劳工间的替代与互补,除了以供给弹性来看之外,也应该视长期或短期效果而定。一般而言,替代与互补应是并存,其效果及持续时间的长短,端视劳动市场的条件和限制而定。如果受影响的本地劳工,不因个人年龄或能力的关系而可以顺利转业或转行时,那么被外籍劳工替代可能只是暂时性的,长期而言仍有互补作用;但若有些人无法顺利转业,则替代便成为长期性效果。若外劳引进有助于本地劳工顺利转业或转行的市场和制度发挥功能,则外劳对本劳仍具有互补作用。

单骥(1996)指出,由于外劳与资本间也具有替代关系,因此引进外劳将会减缓国内各厂商对自动化及机械设备的投资,进而对国内产业升级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于国内外劳政策采用限业限量原则,所以并非所有产业皆可引进外劳,而且目前由于国内失业率有升高的趋势,外劳配额已逐渐紧缩,对于外劳与资本间若因替代关系而减缓厂商对机械设备的投资,则外劳将延缓国内的产业升级。不过,如果外劳政策不采用“凡是雇用外劳,必可永远雇用”的政策,则厂商仍须为外劳名额被取消而作准备,因此仍须从事设备投资,则外劳对产业升级的不利影响将可降到最低。

(二)外劳基本人权与GATS规范

当年台湾曾发生数次大规模的外劳冲突事件,引发社会对外劳问题的重视,其实除了外劳互斗背后隐含的管理瑕疵之外,外劳的人权问题一直是台湾外劳政策尚无合理解决办法的缺陷所在,如雇主可能片面更改原先谈好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工作地点与劳动福利,或片面终止劳动契约、休假权或加班费未给、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筹组工会等。

一般国人对于外劳的形象以负面居多,每当台湾失业率升高时,外劳即成为众矢之的,我们优势民族的自负常在与外劳的互动中有意无意的表现出来,外劳的引进并未让我们扩大人文视野,培养谦虚的地球村观念。

当时的台湾仍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会员国,仍有借口不遵守WTO的规范,一旦加入WTO后,则必须附带遵守其有关劳动雇用规范的内容,进一步也将影响劳动市场,其中尤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对台湾外劳政策的影响最大。在WTO的“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之下,每一会员体对于GATS的任何条文,应立即且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会员体的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所给予其他任何会员体之类似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同时各会员体对于有关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法规措施,应给予其它任何会员体的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所给予本国类似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

如果WTO将GATS所规范的自然人定义为蓝领劳工,则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之下,台湾未来将不能再对外劳来源国设限,则外劳人数将可能增加,并进一步损及国内劳工的就业机会。而在“国民待遇”原则之下,也不得限制外劳筹组工会,同时对于法定劳工福利的给予,也不能随意采取差别待遇,而必须比照国内劳工的雇用成本,如此可能降低对外劳的需求,或可减缓对国内劳工的不利冲击。

在加入WTO之后,自然人的移动势必更为频繁,其中有关外劳政策的调整及其与国人就业机会的互动关系,应是在通盘考量因应加入WTO的策略之下,所应格外重视的一环。

(三)外劳中介模式检讨

面临国际情势的变动,以及国内环境和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变迁,当时的外劳政策势必作调整。在自由化、国际化压力下,政府角色的淡化恐怕是首要之务,其退居监督、协调者角色,让市场机能多所发挥,将权责放回民间是必走之路。其中,中介外劳模式的检讨改进有必要列为首务,如何在市场机能的运作下﹐建立一套最适制度,使得参与者(包括外劳﹑中介﹑厂商)均不会背离该制度,致资源使用效率达到极大,而且免于产生庞大外部成本是重要课题。[2]

台湾当时的外劳引进模式是在限业、限量的外劳配额下,外劳可由雇主自行引进或透过外劳中介公司为之。若是后者则外劳的引进自然形成两层代理关系(principal-agent):政府—中介、外劳—国外中介—本国中介—雇主。虽然国外中介的蒐寻行为所引发的福利效果可能外溢至我国,但可暂不考虑,故后者可简化成本国中介—雇主的关系。虽然《就业服务法》中规定雇主可自行引进外劳或透过中介公司办理,但雇主对于外劳劳动市场的涉入程度往往不如中介公司高,以致蒐寻技术较中介公司差,或是没有投入太多的人力资本,因而自行引进的成本也就高于由中介公司代办外劳引进的成本。因此,雇主大多透过中介公司代为引进外劳,而自行引进者也或多或少与中介公司存在着合作的关系。然而,雇主委托中介公司寻找外劳,其中对于中介公司是否有欺骗、怠惰等行为存在着监视成本,亦即雇主对中介公司存在资讯不对称,此为雇主引进外劳的交易成本之一。

此外,由于政府对人力中介公司进行多方管制,例如中介商的设立许可、中介费的价格管制及中介师执照等,因此,政府与中介公司之间就形成另一层代理关系。政府对于中介是否有欺骗、怠惰等行为也存在监视成本;而中介对于政府如何分配外劳配额则存在不确定性,亦即代理双方同时存在资讯不对称。因此,任何中介制度的设计应包括所有因“竞租”而引发的任何诱因[3],例如:外劳中介公司为享厚利,并使其业务不断成长,可能会不断地使用各种手段,促使政府增加外劳的配额;或是雇主漫天叫价﹑谎报高额的外劳需求。除此之外,一旦有“特权”介入中介业,整个外劳引进问题则转往另外一个方向发展。因为特权介入使得某中介业者的身份得以确认,在政府—中介的代理关系上,双方的蒐寻成本降低,资讯不对称的情形得以纾解,因此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此乃“官商勾结”之所以存在的道理。但此举却严重破坏市场机能,因为无“特权”背景的中介业者不仅无法经由市场交易取得外劳的配额,更迫使中介业者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例如关说﹑贿赂等,因此,整体外劳中介的交易成本不减反增。由于政府在本质上与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包括取得资讯的限制及权利、取得资讯的诱因,均足以影响其与外劳中介之代理关系,进一步亦影响劳动供需双方(即外劳—中介—雇主)之讯息结构及交易成本。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外劳中介模式乃为引进外劳的重要一环。

经由郑凯方、林嘉慧、吴惠林(1998)的研究结果,发现外劳中介模式的问题根源在于外劳的限价、限量管制及管理责任制度的设计。虽然目前引进的模式有直接聘雇、雇主自行引进、透过国内中介公司引进等三种不同管道,但就外劳管理层面上可一般化成雇主责任制与中介责任制。针对目前引进模式产生的问题,他们建议:(1)取消以基本工资聘雇外劳的规定,以消弭大部分的经济租;(2)考虑取消中介师的证照制度或是增加中介师执照取得的弹性;(3)取消中介费价格管制,因为管制发挥不了作用,徒增业者作帐成本,更无须对国内中介有预设立场,此举反而降低外劳管理市场的竞争;(4)可考虑采中介责任制的外劳管理制度;(5)简化外劳申请手续及加强查缉非法外劳,事实上如果外劳的管理做得好,非法外劳自然会降低。

(四)外劳政策的改进

基本上,我们认同他们的论点,而且进一步强调:上文引述的“实证文献”之实证结果,其实无法得到真相,因为根本就不可能实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的管制,而有管制就有弊端,尤其当前呈现的一些社会问题更是管制所引发的。根本之道还在政府只应掌握大原则,譬如决定引进数量,而后将权责交由民间依市场机能来运作,由政府居于监督地位,如此即可让外劳的利发挥、弊减少,上引的中介模式之改进就是一个例子。

总之,外劳之所以出现,缘起于劳力短缺,而劳力短缺则是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因此,除非不认同经济发展,否则外劳的引进都是阻挡不了的,基于“与其防堵不如疏导”的原则,外劳政策的重点就在“如何引进”和“有效管理”。经由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引进经验,以及上引文献的探讨,我们认为首先应以WTO的有关规定为最高准则,其次则是尊重市场机能,将管制降到最低程度。准此,当前所用的限量限业只能保留“限量”,而此限量指的是来年的“估计总量”,而后将此数量在市场上由中介公司竞标,所以政府不介入价格的制定,至于中介公司如何将标得额度与民间需求者互动,那是属于市场业务,无须政府干预,政府只需扮演监督中介公司的角色,而将外劳管理责任全部委由中介公司负责,至于政府如何监督,除了必须订定明确规则外,并须严予执行。此外,到底要从何国引进外劳,那也是中介和需求者的事,亦即也交由市场去决定,政府不再主导,如此也可免除政治考量所衍生的弊端。[4]

六、结论

1980年代国内劳力短缺致许多产业出走,因而引进外劳是使台湾的产业竞争力得以维持的方式之一。而外劳的出现可说是经济成长致劳力短缺下之产物,基本上应是好现象,但外劳若管理不善却可能引发庞大社会成本。因此,是否应开放外劳,以及数量多少、如何开放,乃成争议课题,在台湾也不例外。自1989年合法引进非技术外劳2000年,外劳在台人数已达32万人,其中以制造业雇用外劳居多,虽然来自泰国外劳占多数,不过潜逃人数也最多。由于平均薪资较本劳为低,而且工时多出50小时以上,使得雇用外劳相对便宜,也难免影响到本劳争取工作机会。

理论上外劳的引进可能与本劳产生替代或互补效果,也可能与资本或技术产生互动,而且也会衍生出不良外部效果,这些都无肯定的结论。不过,只要我们仍旧持续追求经济成长,外劳的引进就避免不了,只能在“合法”和“非法”两者间作选择,而且还可能随着经济不断成长,由非技术外劳进到技术外劳。在台湾,起初采禁止方式,终究还是开放引进。在制订外劳政策时,虽都考量到各种可能性,期望能保障国人就业权、不妨碍产业升级、避免产生社会问题等。

然而,即使在“限业限量”、“总量管制”及各种引进原则下,许多文献实证国内外劳引进对就业、产业升级等效果仍然未获一致的答案,因此,无法有具体的证据拒绝引进外劳。虽然在失业率高的时期,外劳便成为被指责的焦点,但他们对台湾经济应有贡献在,而且外劳引进也势所难免,因而只能在引进方式上着墨,俾减低引进外劳所带来的弊端,除了将外劳当同胞看待外,政府充其量只在“总量管制”和监督上扮演要角,其余交给民间,因而必须改革外劳限价和管理责任制度的设计,尤其中介模式的改进是首务。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台湾加入WTO之后,对于外劳的聘雇也将受GATS的规范,国内的外劳政策也必须有所调整,应以WTO的有关规定为最高原则,而未来外劳将不再是廉价劳工,或许此对外劳的需求将可逐步降低,外劳政策或许成为备而不用的工具呢!

参考文献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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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1.Becker, Gary S. (1987) Why Not Let Immigrants Pay for Speedy Entry?, Business Week, March 2.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注释

[1] 详细的剖析请参见吴惠林、张清溪(1989)。

[2] 在外劳问题的争议上,尤其在社会问题上,关键点在“管理”,若能作妥善管理,当前所讨论的社会问题或可消弭,而管理课题的关键则在外劳引进模式。

[3] 有关“经济租”因管制而生,参见郑凯方、林嘉慧、吴惠林(1998)。

[4] 这样子的外劳引进政策其实脱胎于本文作者之一在1989年和张清溪教授合撰的《台湾的劳力短缺与外籍劳工问题》一书,更原始的构想则源于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G.S. Becker)在1987年3月2日于美国《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对“移民配额”如何分配的主张。这种基于市场机能充分运作的政策,在当年提出时受到国内各界的质疑,可是十多年来的演变,政府政策却也逐渐朝此方向修正,本文在此只再将该理念重提,且进一步较明确地指出可行之道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