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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合成深伪影音诈骗 最重关7年罚百万

立法院会16日三读通过多项《刑法》修正条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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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遏止诈骗集团用电脑合成等方法制作不实影像诈欺,立法院会16日三读通过多项《刑法》修正条文,若以电脑合成深伪影像、声音进行诈骗,最重也是可处7年刑期,罚款百万。

立法院会16日三读通过《刑法》第302条之1、第303条及第339条之4修正案,明定包括若3人以上共同对被害人犯下剥夺行动自由罪,携带凶器犯之、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等样态,最重可处7年刑期,若过程中致人于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三读条文明定,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构成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还规定,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样态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之、携带凶器犯之、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且未遂犯罚之,另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若犯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致重伤者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另外,为遏止诈骗集团用电脑合成等方法制作不实影像诈欺,三读条文明订,若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来诈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构成加重诈欺罪的事由,分别是“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之”,只要构成其中一种情形,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考量网路资讯科技及人工智慧技术的运用快速发展,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可能真假难辨,易于流传,如果诈骗集团用这些方法诈骗,易使被害人陷于错误,其侵害社会法益程度及影响层面均较普通诈欺行为严重,因此有加重处罚的必要。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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