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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院三读通过:公务人员非依法律不得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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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讯】据中央社台北六日报导,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修正草案”,在实体保障部分,未来公务人员受停职处分而影响俸给、晋级的情况将可减低,因为依照新修正通过法案的规定,公务人员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予以停职处分,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职务保障。

根据条文规定,“经依法停职的公务人员,于停职事由消灭后三个月内,得申请复职;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许其复职,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复职”。

法案进一步规定,“受停职处分之公务人员,经依法提起救济而撤销原行政处分者,除得依法另为处理者外,其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予复职”。

此外,有鉴于公务员服务法第二条与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涵不一致,致使判断责任归属时发生疑义,新修正通过的“公务人员保障法修正草案”明文规定,公务人员认为长官下达的命令涉嫌违法时,负有报告义务,公务人员并得依法要求长官给予书面命令,厘清责任归属。

依照上项条文精神,若长官涉下达违法命令,且又拒绝给予书面命令时,则视为撤回命令,这对激励公务人员勇于任事的态度,将有非常大的实质助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台北市立和平医院发生数起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并有患者致死后,医院医护人员如比照公务人员标准,当机关提供的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有瑕疪,致其生命、身体或健康受损时,得依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而公务人员因公受伤、残废或死亡者,应发给慰问金,但该公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事者,得不发或减发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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