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新闻

浙江温岭市政府强行征地引发冲突

【大纪元11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文正报道)2004年10月27日下午,浙江省温岭市的一批包括武警公安在内的“公务人员”在温岭市副市长张国荣带领下,协同开发商到温岭市小河村,试图强行征收小河村的村留田,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一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军人受伤,三人被当局“带”走,至今下落不明。

据小河村临近的屏下村村民陈先生说:十多天前,温岭市太平街道小河村村留田在多数村民均未得到任何通知,更未经村民表决的情况下被“卖”掉。陈先生解释说,所谓村留田是政府为开发征用农村土地后给当地村民留下的种口粮的土地,浙江省规定为原土地面积的15%,而温岭市规定则为7%。小河村村长说他没有在售地合同上签字,而市政府却说村长已签字,并出示一份“会议纪要”,小河村村长认为这份“会议纪要”不能算同意征用。为此,小河村村民也多次去太平街道办事处及温岭市政府提出异议,认为征用手续不完备,而且依照法律,村长一人无法代表村民意见,只有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才能生效,但都没有结果。

小河村村民告诉记者:10月27日下午,包括武警、公安及开发商在内的大约一多百人来到小河村企图强行征占小河村的村留田。小河村近两千村民出面与之交涉,并拒绝村留田的征用,交涉过程中,不断有相互推挤的情况发生,后来引起冲突。有武警用麻醉枪打中一位老村民的前胸(锁骨下)。这一举动更引起村民们的愤怒,双方发生冲突,场面极其混乱。冲突过程中,多人受伤,不时有人被挤倒在地。受枪伤的村民倒地后,人们在他的口袋里发现了参加抗美援朝的一些证件;还有几位村民受伤较重,有的肋骨骨折,有的腿部韧带断裂,据说还有一位村民有生命危险。他们还告诉记者:几位受伤较重的村民都被带走,但在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中没有找到他们。村民表示近日将为此上访。

在采访过程中,陈先生还告诉记者,这种强行征地的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小河村,他所在的屏下村的村留田已基本被征用。当地农民已经几乎无地可种。他说:政府以3-4万一亩地(参见附2)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强行购买土地再以几百万一亩的价格卖给开发商。在买地过程中也仅与村干部联系,农民不知情。当记者问及这些村干部是村民选的还是政府指派的时。陈先生说:“都是上面派下来的。”

下面是屏下村村民的上诉信(附1)及土地被强征的协议书(附2)。

附1:

关于屏下村土地被征

我们是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屏下村村民,现在我们有1012名村民(有身份证的)联名控告本村村委会主任陈兴法不顾集体及村民的利益,一人作主擅自将全村所有的农田及其它土地共580.4亩(除留地38亩外)全部征用经市上管局、建设局的违法事实向贵处反映,请求在百忙工作中予以查处。

事实经过,本村位于温岭市靠山边,人口约有1500人,土地面积包括农田共有580余亩,经济落后,祖祖辈辈靠种田度日。生活较贫,近几年才稍有好转。1999年4月30,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对每户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大田)核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落实每户具体承包土地的数量及座落的地方。并在承包权证上言明承包期限为30年。

2000年5月29日本村村委会主任陈兴法以村委会名义与土管局、建设局签订了—份《预征±地协议书》,协议言明:一.甲方(土管局统一征用丙方(村委会)座落在太平镇屏下村土地约580.4亩,其中道路用地约122亩(说明,可能是泽国至玉环一级公路),每亩征地费2.3万元(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事后村民得知全村土地征用给他人,曾多次向村委会询问有无此事,但村委会主任陈兴法隐瞒事实,回答说没有此事。2001年11月间,在村委会有关人员陪同下丈量土地时被村民发现,才知道村委会已将原承包给村民30年不变的580余亩土地全部预征给了市土管局。此事引起了全村村民的强烈反对;为此村民专门选出代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果。

违法事实:村委会与市土管局、建设局所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土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至今未公告过;同时《土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用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五项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第八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及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朴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须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之规定,村委会的做法完全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屏下村村委会与市土管局、建设局签订的协议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身为村委会主任的陈兴法擅自将全村村民已承包30年不变的全村集体土地作出了处分,未召开过任何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亦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 村委会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民主决定原则,侵犯了广大村民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为维护集体利益及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处反映,请在百忙的工作中抽空派员给予查处,深表感激!

         温岭市太平街道屏下村全体村民

                二O0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2:

预征土地协议书

甲方:市土管局

乙方:市建设局

丙方:太平镇屏下村村民委员会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丰美城市形象,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府51号令和温政发(2000)ll!号文件精神, 甲、 乙、丙三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统一征用丙方座落在大平镇屏下村土地约伍佰捌拾点肆亩(580.4亩),其中:

1、道路用地约122亩,每亩征地费2.3万元;(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

2、公建用地约458.4亩,每亩征地费4.5万元:(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

二、 乙方根据ll 2号文件精神, 同意丙方留地38亩,座落位置: 1南屏路南侧、风景区入口东侧, 中央河头西侧约1l亩; 2南屏路南侧、 东环路西侧约2 7亩。

三、 甲方在办理征地手续时, 丙方应全力支持,做好各项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得拖延和阻挠; 甲方在办理具体项目上报后及时做好征地款项结算工作。

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温岭市土地管理局(章)

代表:(签字)

乙方:温岭市建设局(章)

代表:(签字)

丙方:温岭市太平镇屏下村(章)

代表:(签字)

签订协议地点:太平镇南城办事处三楼会议室

----------------------------

--------

后记:村民多次上访未果,曾提出诉讼也未果,在“公检法”的淫威之下,工程车开进了农田,土地已被强行征用。之后,村民们只好签了不愿签的名字领了不愿领取的“征地款”。对于此事,村民们已不抱任何希望,只是想就些事,向公众说出一个亲历的现实。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