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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业:借禁书砸饭碗意味着什么?

【大纪元12月30日讯】笔者读完西藏著名女作家维色的散文选《西藏笔记》之后,想起来了小时候外祖母讲过的一个小故事,也就是西藏处于所谓‘最黑暗,最落后,最野蛮,最不开花’时期的妇女地位有关的一种传说。大意为“当年大昭寺设计人员向吐蕃大臣噶东赞请教设计方案时,大臣巧妙地攻破设计人员的智谋,最终寺内的布置按着大臣的提议至尊如意末尼身像置于楼下,至尊地母身像安置于楼上。从此西藏尤其是卫藏地方的妇女权利大于男人。”现在虽然谁也不知道这个传说对西藏妇女地位中起过多大的作用,但人们可以断定的是相对之下过去西藏妇女的地位比其他国家或邻邦大的多。那么,西藏现在不是处于‘最光明,最先进,最文明,最开花’的时期吗?如此大好时期怎么能出现所谓“最野蛮”时期也妇女身上未曾发生过的“借禁书砸饭碗”这类事件呢?这是否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已趋失灵的地步?又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近几年争取缔结的国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离多远?

著名作家“维色,藏族。女。1966年夏天出生于‘文革’中的拉萨。籍贯为藏东康地德格。曾在今四川康巴藏区及汉地生活,学习二十年。1988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学院汉语系。1990年春天回到拉萨。目前供职于《西藏文学》编辑部。曾出版诗集《西藏在上》。”(《西藏笔记》首页/维色着)另据消息:“……个人著作有《西藏在上》,《绛红色的地图》,《西藏笔记》等。给维色惹来麻烦的是《西藏笔记》一书。《西藏笔记》是维色的一本散文集,2003年由广州花城出版社出版。一方面受到读者欢迎,很快再版,一方面引起了当局注意。首先统战部认为该书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西藏的意识形态负责人随即要求就《西藏笔记》一书进行审查,同时禁止在西藏销售《西藏笔记》一书,随后又要求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全面查禁《西藏笔记》。维色所在单位西藏文联对《西藏笔记》做了这样的结论:‘夸大和美化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在个别文章中流露出对达赖的宠信和敬仰,甚至有的内容表现出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观点和言论;有的内容对西藏改革开放几十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视而不见,过多沉缅于对道听途说的旧西藏的怀恋,出现了错误的价值判断,背离了正确的政治原则,丧失了一名当代作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建设先进文化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的副署长石峰继而在出版工作会议上对《西藏笔记》进行了重点指责,称该书‘存在赞美十四所世达赖喇嘛,十七世噶玛巴,宠信和宣扬宗教等严重的政治立场,观点错误。有些篇什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进入某种政治误区。例如,《尼玛次仁》,《丹增和他的儿子》等篇什,前者描写著名宗教人士尼玛次仁在国际会议上与达赖支持者相遇的那种困惑,反映出作者对达赖分离祖国,鼓吹西藏独立的本质认识模糊的观念;后者流露出对当年平叛斗争有某种误解’。”(《议报》第172期/王力雄文“西藏面对的两种帝国主义—透视维色事件”)

那么,《西藏笔记》到底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所指责的那样,对作者应当给予流落街头待遇的一本书呢?或者说,o从这个事件延伸出来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动机?基于这个问题笔者把《西藏笔记》从头到尾仔细读了一遍。此书共三章,39篇散文(不包括前言和后记),444页组成的一本散文集,公元2003年元月由广州花城出版社出版。对于以上所提到的‘夸大和美化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而言,一,《西藏笔记》根本没有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下简称‘共宪’)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何况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本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正在国内实施这个“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她义无反顾地应该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二,又没有背离于一名当代一流作家理应承担的人与人,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人类与大自然促向“和谐”的最高天职。当然,谁都知道文学是可以夸大的艺术作品,则离开夸大不称其Æ为文学作品,只是千遍一类或赞不绝口的拍马屁而已。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文学作品有害而无一利,即不利统治阶级又不利于被统治阶层。法国著名作家莫泊桑说过:“避老路走新路是制造新生命的唯一法门”。所以,现今中国社会的道德沦丧是最好的一个例证。既然《共宪》不否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此忙于重建“精神文明建设”的时候,谁敢断点注入宗教情绪的作品起不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可千万不要忘记中共第三代领导江泽民先生都曾任期内下过寺院两趟啊!是否统战部在玩耍深挖墙角的游戏?当然,《三十六计》仍然有“扮猎吃虎”的魅力。

关于‘存在赞美十四所世达赖喇嘛,十七世噶玛巴,宠信和宣扬宗教等严重的政治立场,观点错误’也不成立,因为这个问题不是维色独创的杰作。曾经西藏噶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公元1951年5月23日签署过的所谓《十七条协议》中不是明文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这里不仅仅是存在“赞美达赖喇嘛”的问题,还有所谓“万恶的农奴主”们继续骑到人民的头上可以不下的允诺。所谓《十七条协议》宣传五十多年造成的影响渗透到骨子里的今天,又该谁来承担如此严重地危害整个社会行为的法律责任呢?这是不是“旧西藏怀恋”的真正源头?古代人可以说“黄河之水天上来”,不过,现在能够代表一切的统治阶级怎么能这样蒙混过关?这应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贯作风?同理,“十七世噶玛巴”是达赖喇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下,经过寻找灵童到座床等过来的结晶。尤其是第三代领导集体积聚高度重视的新时期产生的第一位藏传佛教转世灵童。如果“赞美十七世噶玛巴”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这个责任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代领导集体来负责。老百姓只知道“前总书记曾经在天安门城楼上抱过这位转世灵童”,还有“前政协主席也亲自接见过这位转世灵童”。虽然这位转世灵童现在出了国,但是,政府不是说“他去国外是为了取前世的黑帽”吗?现在又怎么能说成“严重的政治立场,观点错误”等字眼来打碎一个虔诚宗教信徒的饭碗?除非现在“三个代表”什么也“不代表”,《共宪》第三十三条所明文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也成了掩盖老百姓疾苦的一种外交辞令,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援藏干部”取代“土着干部”,无法取代的时候行事其各式各样的伎俩。因为,目前援藏干部达2400名,按所谓西藏自治区所属的各行政部门分配,每个部门不下于二十多名援藏干部。若是这样,那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4年3月颁布的《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所刊载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等字眼离事实相差多远呢?

从“有些篇什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进入某种政治误区。例如,《尼玛次仁》,《丹增和他的儿子》等篇什,前者描写著名宗教人士尼玛次仁在国际会议上与达赖支持者相遇的那种困惑,反映出作者对达赖分离祖国,鼓吹西藏独立的本质认识模糊的观念;后者流露出对当年平叛斗争有某种误解”的角度看,前者上面所说的那样,所谓《十七条协议》宣传五十多年造成的影响以及惧怕西藏流亡政府和前苏联之间建立某种关系后共同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继续接待达赖喇嘛特使等直接有关系,而非宗教人士尼玛次仁和著名作家维色本人的错误或非理性的举措。恰恰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身对“西藏问题”所持的模糊态度造就了包括笔者在内的宁死不想模糊中沉默的一代人。后者同样是“在中国,嘉乐顿珠先生会见了中国的各个高级官员,他们声称:由于‘四人帮’的掌权,破坏了中国政局的稳定,损害了工农业的发展,从而使西藏也遭受到巨大的困难。‘西元一九五九年的西藏抗暴也是由于各种因素而造成的,与达赖喇嘛和西藏人民没有任何干系’等等”(《以事实证明西藏的真相》/西藏流亡政府外交与宣传部。达兰萨拉1993年/西藏问题研究中心翻译。)造成的后果。既然“西藏抗暴与达赖喇嘛和西藏人民没有任何干系”,个别人的经历是“没有任何干系”中的苦难历程,应当更没有任何干系或误会等成分。共产党不是时常教导人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吗?理应不该忘记那些“各种因素而造成的”前事中的苦难,苦难对人们唤起觉悟。至于觉悟之后的好坏,由因人因时因状况等所处环境的苦乐来决定。不是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都允许“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不用说《共宪》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根本大法对人民的行为指南,也是依法治国者埋头遵循的根本大法。

综上所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的“国际法”或自己所制定的“国家法”,还有对“西藏问题”所持的模糊政策等角度看,《西藏笔记》不仅没有被禁的理由,而且,《西藏笔记》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加紧实施的“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有益的积极作用。其实,宗教本身是一种找寻快乐的工具。你快乐我快乐他她快乐,大家都快乐了。没有必要怕什么“不稳定”之类的难题,可以说快乐能够压倒一切。那么,这个不太圆滑的禁书后果谁来承担呢?假如不是正在“玩耍深挖墙角的游戏”或“‘援藏干部’取代‘土着干部’”的话,应当说刘部长为首的中共中央统战部的主管来承担。至于以后的事态趋势怎样让大家可以拭目以待了。

──转载自《议报》第178期(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