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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孟谦:我的第一次乞讨总结

【大纪元5月5日讯】2004年5月1日,我去当了一回乞丐,但是却没有完成自己给自己定的任务。我原定的乞讨时间是07:00~~19:00,结果只是07:00~~11:30。没有完成任务的原因是,我害怕。害怕什么呢?害怕无法预料的结果,如我的乞讨日记所述,当时已经发生了小小的冲突,而且我还发现不妙的情况。所以,我就害怕了。这是我的真实感受。

我很喜欢廖亦武的文字,那是真实的文字,真实的记述。我没有老廖的才华,但是我希望我的记述能够与他一样真实。所以,我要说出来,我因为害怕而没有完成自定的乞讨任务,我期待自己在下次,能够做的更好。

以下文字作为我的第一次乞讨总结:

1、我希望以自己的行动(或者我的思想和观点)作为当代中国的一个标本,所以,我不参与争论。我表达我的思想,我做我的事情。

2、关于杭州市限制乞讨的问题,我发现了奇怪的现象。报纸上连篇累牍地宣传”禁讨”,而其所持的依据《〈关于开展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月活动〉的规定》在网上无法查阅,报纸上也没有披露。(可能是我无缘看到,如果哪位兄台能读到上述文件,请公示之。也请有关部门公示之。)

3、根据《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一个重要原则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要求”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救助管理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违者应依法予以处理。”

4、我在行乞过程中被干涉,有关部门人员给我看的是一个杭州市公安局的文件。那麽这个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如果是的话,有关部门公示了没有?

5、根据新华社、杭州有关新闻媒体的披露,”12种非正常乞讨行为将被依法查处(杭州)”我疑问,这个”法”是指哪个”法”?根据我的有限判断,这个”法”很可能是指现有的一些《治安管理条例》等等行政法规,而实质上并没有为”禁讨”而设立单一的行政法规。那麽,例如”不听劝阻在车站、商场等公共娱乐场所,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重点道路、窗口单位元行乞”的违”法”行为,又是违的哪个”法”呢?

6、以上疑问,我希望是自己咨讯闭塞而导致认识不清,那麽我应该向有关部门道歉。否则的话,我想有关部门有责任出面澄清。

7、我将在合适的时候,再次走上街头进行乞讨,我希望有关部门人员能够按照法定程式,文明地,依法对我进行处理。如此,可以昭示天下,我们杭州市的”禁讨”是光明正大,合乎文明理念的。

8、我以个人名义请求法律界人士介入,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建设文明城市的协调发展寻求正解。

2004年5月2日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