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文学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三)

第一册-公民权利的发展

【大纪元9月11日讯】三、公民权利的历史

6.朕既国家与人民主权

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远作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转化为权利和服从的义务”――卢梭

公民权利起源于人对自己天赋权利的要求。各国历史上都有长时期的由自称权力来自于天的专制君主统治人民的时期。在近代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意识形态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天命论”或者说“君权神授论”。伴随着“受命改制”“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思想。在重新“受命”的转折关头,玉石俱焚就不仅是难免的,而且是“改天换地”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18世纪,思想家的理论有的是主张绝对君主专制,有的是主张有限的君主专制而已。甚至到18世纪,像盂德斯鸠和伏尔泰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也未完全脱离君主制的窠臼。他们把希望寄托于“开明的君主”给人民带来盛世。漫长的岁月过去了,否定君主专制制度思想早在16世纪思想家的著述中就提出来了,人类历史又走过了200多年的路程,直到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使饱受君主、贵族和教士重重压迫的人民猛然觉醒,原来自己才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卢梭说: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公约结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人民是主权者;最好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制。如此大胆的言论,除了《社会契约论》的作者以外,还举不出任何一个政论家说过不让国王掌握国家的主权。

取代“天命论”、“君权神授论”的是社会契约论和宪政民主论。后来,人们逐渐把政治统治的领域与神圣的领域区分开,将其还原为一种世俗的交易行为。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以后政府又增加了若干项社会福利,但纳税人必须拿出更多的钱。谁能够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纳税人就选择谁。把政权(主权)和治权分开,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委托给政府,用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式来代替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

在中国,专制主义异乎寻常地长命。主要是因为小农为主的社会结构中,“小农自己不能代表自己,必须要由别人来代表他们,代表他们的人必须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在上、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从上面恩赐给他们阳光和雨水”(马克思)。对政府权力的极度渴求,确立了一种政府权力超越一切的政治格局,我们称之为:大一统。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指专制政府可以将其意志加于社会的各个层面:

在经济方面,采取重农抑商,与民争利,盐铁专营等措施,中产阶级无法在中国出现。社会方面,政府对农民直接控制和盘剥。中国封建社会,真正造成深仇大恨和社会动乱的并非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而是农民与官府之间的矛盾。农民的经济压力,如赋税、徭役等主要来自政府。文化方面,以文字狱等高压手段实行思想控制,以铲除民间社会的独立精神资源。并以集体主义取消个人。冯有兰说,“中国文化的要义,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和革命运动以前,自由被认为是某个阶级——通常是统治阶段——的自由,是一种在普通人看来遥不可及的特权。但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看来,自由是没有阶级之分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它既非恩赐得来,也不可以被剥夺。当一个社会中的某个阶层(通常在国家和社会中占多数),被整体性地剥夺了自由权利时,这个社会便不再是自由的社会。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往往是统治阶层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罗锦成:《宪法的精神》)

7、自由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世界历史的中心线索是人类向着有秩序的自由不断前进的途程,所有美好的事物,都是人类在自由条件下创造出来的。自由是在人类历史很晚阶段才出现的。虽然自由的欲求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之中,但自由社会与自由政府在文明进程中却是偶然的产物。自由的含义被人类完整地领悟,是近代的事情。只是到了近代,追求自由与反对自由的斗争才构成历史的主线。

自由永远是针对权力而言,“每个人在做他认为是他分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俗和舆论的影响”。自由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价值,没有任何与个体自由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自由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因此,人类理性知识最重要的使命之一就是如何教育人们去追求自由,去理解自由,去获得自由。

自由社会与自由政府在文明进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往往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宪法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宪法无疑不能用作专制统治的工具,不能成为代表社会进步力量和民主发展进程的羁绊——否则,宪法的出现就没有任何意义,鼓吹和强调宪法的地位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清朝末年,清政府颁布了《宪法大纲》,企图通过宪法的权威地位,将专制政体合法化、神圣化。其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即规定:“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此后各条仍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部宪法的制定者显然也认识到了宪法在“现代”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此逆世界进步潮流而制的宪法,必然不能长久。除了更加突显出一个没落王朝的脆弱外,清朝的《宪法大纲》阻挡不了当时中国民主运动的潮流,它的匆匆作古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民主共和的名义下行专制独裁之实的国家,宪法的存在就更为尴尬了,它有名无实,只是少数政治集团手中的玩物,只有在对专制当局有利的时候,宪法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就只能随着统治当局的需要随时的、任意的改变。因此,专制国家的宪法,其命运不外有二:专制的宪法被人民抛弃,民主的宪法则被专制当局抛弃。宪法的“统治”地位只能停留在文本上——而且,这样的宪法文本愈进步,愈显得尴尬。

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不乏上述那样的情况:《宪法大纲》无以服众,《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能压邪。由于中国近代自清朝以来的政府都以维护自己的绝对专制地位为目的,因此反对派的存在从来都是非法的:清朝末年革命党非法,袁世凯时期国民党非法,国民党时期共产党非法……它们如果不是民主的陪衬品,就是专制的牺牲品,其存在只能意味着冲突和血腥。中国近代史上,尽管并不缺少宪法,却因为从来没有一部宪法(不管是进步还是倒退)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实施,所以国家始终无法避免动乱和纷争,一眼望不到头的文明历程走了一程又一程。

宪法可靠的只有民主和进步。打着宪法的旗号维护落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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