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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假释 拟科技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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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台北报导〕立法院昨日协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原先部分争议性条文,朝野已取得共识,尤其对性侵加害人辅以“科技设备监控”条款,朝野也同意放行,若能顺利排入院会议程,下周可望完成三读。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上周审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关性侵加害人辅以科技设备监控等,由于法务部以具有人权争议,遭到保留,昨日朝野协商予以解冻,台联立委钱林慧君说,这是警告性质的预防措施,避免性侵加害者再度犯案。

根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条第九款规定,观护人对于实施前项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护管束加害人,两项情况得报请检察官许可后,辅以科技设备监控。所谓第四款、第五款,包括受保护管束加害人无一定居所,或其居处所不利保护管束执行者,及受保护管束加害人有于夜间犯罪之习性,或有事实足认定有再犯罪之虞时。

钱林慧君指出,由于累犯、惯犯对于妇女威胁性高,修订草案在报请检察官同意后,辅以科技设备对于加害人进行监控,得以有效保护妇女安全。

由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未明文规定未来科技设备监控实施细节,钱林慧君认为,未来可先由警察机关列管,或订定施行细则,对于特殊性侵犯罪族群进行监控。

〔自由时报记者郑学庸╱台北报导〕针对就性侵加害人辅以“科技设备监控”条款,立院朝野协商已取得共识,人权团体痛斥“人权倒退”,而妇女保护团体则表示,当前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区处遇模式还有极大改善空间,如果草率运用科技监控手法,仍将“治标而无法治本”。

台权会表示,台权会去年公布台湾年度十大人权新闻中,七条负面人权新闻之一就是观护法草案的“科技监控”设备;台权会表示,除了法务部亟欲监控的犯罪者个人因素外,社会结构也会造成假释犯的再犯罪,法务部便宜行事计划全面监控假释犯的作法,不但无法解决再犯问题,也等于宣告我国假释制度、狱政教育,及更生保护机制功能完全瘫痪。

台权会指出,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使受刑人复归社会,全面监控不但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隐私,而这种歧视性隔离的作法,更是切断了假释犯复归社会之路;台权会呼吁法务部长陈定南,与其迷恋各种指纹建档、电子手环等“办案科技”,以及厕所、马桶等小事,还不如痛定思痛、改善台湾司法体制对于基本人权的戕害。

长期从事妇女及儿童保护工作的北市妇女救援基金会执行长陈琬惠指出,为保护国内妇孺的性自主及人身安全,对性侵害犯进行改造与处遇势在必行,但反观国内目前不管是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的社区处遇成效都非常低落,与其下重药实施极具争议性的“科技监控”,不如先改善目前的加害人处遇机制、改造加害人,才不至于在“治标不治本”之余,沦为对犯罪人的人权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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