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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影射暗指陈述? 法院:应以言论全体观察

【大纪元11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郭美瑜台北十六日电)亲民党主席宋楚瑜控打麻将案,台北地院今天判决前总统李登辉赔新台币一千万元;法院判决强调,行为人在陈述事实时有无以影射方式暗指某人有此事实,应以言论全体观察,如果依描述情节及时空,已足使人得特定为某人,即使未指名道姓,仍属以影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判决表示,言论发表与陈述事实不同,意见为主观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均应被容许,而受言论自由保障,仅能藉言论的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辩愈明,达到去芜存菁效果。

因此对可受公评之事,纵加以不留余地或尖酸刻薄的评论,也受宪法保障;也就是说,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促进政治民主与社会的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的损失两相权衡,显有较高价值。

判决指出,事实陈述本身涉及真实与否,虽与言论表达在概念上偶有流动,有时难以希望泾渭分明,或发言过程中夹论夹叙,将事实与评论混为一谈,在评价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考量上,仍应考量事实真伪。

判决认为,如果行为人所述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社会评价而侵害他人名誉,而行为人未能证明所陈述事实为真,纵令所述事实是转述他人陈述,如明知他人转述事实为虚伪或未经相当查证即公然转述虚伪事实,就构成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名誉,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强调,名誉的侵害,不以直接指名道姓为必要,如以间接的方法,借着语言或文字字里行间的意义,暗指某人有此事实,而使名誉受到损害,如这些事实并非实在,自然也构成侵权行为。

台北地院今天下午针对宋楚瑜所提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做出一审宣判。根据判决,李登辉要给付宋楚瑜一千万元,并加计利息;另外还要连续三天在九家平面媒体的全国版头版,刊登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