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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家以上个体加油站业者联合购油 须申请

【大纪元11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订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国内个体加油站业者申请联合购油案件之处理原则”,适用对象为未属连锁加盟体系的个体站,市占率在5%以上,且营业额在新台币1亿元以下,即拥有125家以上站数个体加油站业者联合购油,须向公平会申请联合购油例外许可。

根据统计,目前全国拥有2500家加油站,公平会表示,面对加油站市场连锁加盟体系快速成长,供油业者直营站或连锁加油站可凭借购油优惠、广告促销等优势从事竞争,反之,个体加油站业者(即未加入连锁体系业者)则因通路连锁加盟化现象及与供油业者地位不对等,而显现经营困难之虞。

公平会为确保个体加油站购油议价能力,可与连锁加盟站业者在终端零售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依公平交易法对联合行为例外许可的规范,订定处理原则。

不过,公平会指出,参与联合采购的业者仍可以个别身份与供油业者进行议价,不受其联合采购拘束,如业者涉及其他联合行为如零售价格协议、区域划分等型态,本质上有妨碍市场竞争者,则以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论处。

至于未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业者如联合购油,可事先函知公平会,以审查是否涉有公平交易法第7条第2项为足以影响特定区域市场功能的联合行为禁制规定,未事先函知者,将依个案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