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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俸给法降低聘用年资提叙俸级不违宪

【大纪元1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九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针对民国八十八年修正的俸给法细则降低聘用年资提叙俸级是否违宪案,做出释字第六零五号解释文;根据解释文指出,修正细则已顾及宪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并不违背平等原则,所以不违宪。

大法官会议认为,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发布的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正规定,区别各类年资的性质,使公务人员曾任聘用人员公务年资,只能提叙至本俸最高级为止,与宪法第七条保障平等权意旨并不抵触。

大法官会议指出,修正后的施行细则得按年提升俸级至年功俸最高级,仅得提叙至本俸最高级为主,并有减轻聘用人员依八十八年修正前旧法规得受保障利益所受损害措施,已顾及宪法信赖保护原则,并不违背平等原则。

解释文也指出,施行细则主要在提供公务人员依法任用后,不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前曾任公务年资,酌予核计为公务人员年资优惠措施,并非限制人民财产权,因此不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