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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步共识 权证课税案不溯既往

【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电)台湾立法院朝野协商今天达成初步共识,权证课税案维持财政委员会初审决议,证券商可扣除避险成本后再依发行认购权(售)证所得缴税,但不溯及既往,各证券商若要求退税,只能个别以行政诉讼方式处理。由于各党团干部尚未在朝野协商签字,能否于年底前三读,明年起适用仍有待观察。

财委员会于十月二十六日初审通过行政院函请审议的所得税法增订第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四条之一及第二十四条之二条文草案,重要内容为发行认购(售)权证,于权证发行日至到期日期间,基于风险管理而买卖经主管机关核可的有价证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得或损失,应并计发行认购(售)权证的损益课税。

立法院院会原本订六日排定处理这项议案,但民主进步党与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提案要求朝野协商。继前天协商未达成共识后,下午在立法院继续协商,达成初步共识,与会代表都已签字,但台湾团结联盟与无党联盟并未出席。

主持协商的亲民党籍立法委员刘忆如(不分区)会后接受记者访问时说,与会立委大多同意尊重财委会初审决议,即不纳入所谓回溯到民国九十二年即适用的“九二共识”,但立委们都同意证券商是受了委屈,但立法院无法以立法角度澄清他们的冤屈,还是希望他们循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据与会者转述,有立委建议财政部,是否可以行政解释方式为证券商解套,但财政部长林全表示,他也会担心遭外界质疑为财政部图利证券商。

与会者说,若要在年底前通过不溯既往的修法版本,二十日的立法院院会应变更议程,将这项议案的讨论顺序提前,林全也于会中表示关切,也有立委建议林全应面见立法院长王金平,传达议案重要性。

此外,财委会初审时通过,回溯自今年起,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应依规定扣缴税款,不再并计综合所得税总额,扣缴税额也不得自纳税义务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中减除,即个人持有债券时,采分离课税原则,不再并计综合所得税总额,让债券不能成为避税工具。

下午朝野协商时增订,个人以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依法发行的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从事附卖回条件交易时,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的融资利息所得,应依规定扣税,税率为百分之十,若年底前三读通过就缓冲一年,自民国九十六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