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北市通过修正树保条例 增列第一级受保护树木

【大纪元4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妍君台北十九日电)台北市政府今天通过“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修正案,增列“第一级”受保护树木,市府将主动提供技术资源给予保护,民众若因保护树木影响建筑容积,市府也将循都市计划程序,给予容积补偿;本案近期内将送市议会审议。

修正案将受保护树木区分为两级,第一级受保护树木认定条件,包括:树龄百年以上、树胸高直径一点五公尺以上,或树胸围四点七公尺以上;第二级受保护树木为树龄五十年以上、树胸高直径零点八公尺以上,或树胸围二点五公尺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公告,就是受保护树木。

市府文化局长廖咸浩表示,现行树保条例中,有项受保护树木认定标准为“树高十五公尺以上”,文化局检讨后认为,有些树木生长快速,短短几年就可达到十五公尺的标准,因此改为较严谨的认定标准。

修正案也规定,私人所有的受保护树木若遭遇疾病、天灾或其他紧急危难,可向文化局申请技术顾问援助,委托专业单位协助现场鉴定或疾病诊断,所需执行经费可申请部分补助。

另外,以受保护树木根基部为中心,最大冠幅半径一点五倍为半径的圆面积为保护范围,范围内土地不可设置任何妨碍生长的构造物。第一级受保护树木基地若属公有,应原地保留;若基地属私有,可应建设开发需要,就保护范围拟定移植与复育计划,向主管机关申请开发,但所有人须负担拟定计划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