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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欠税限制出境对象为清算人或全体董事

【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日电)营利事业欠税若达一定标准,负责人会被限制出境。不过,如果是进行清算的公司,台湾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游能渊今天表示,需限制清算人出境,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未对清算人有特别规定,则需以全体董事为限制出境的对象。

虽然近来欠税限制出境与人权的关连引发不少争议。不过,对现行税法的规定,例如清算的公司欠税达一定标准该怎么做,财政部还是依法做出核释。

游能渊指出,有解散事由、应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若欠税达“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标准,需限制负责人出境时。根据财政部最新核释,若公司法或这家公司的章程,对清算人未有特别规定,股东会也未选任清算人,需以全体董事为限制出境对象。

游能渊解释,依据“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营利事业欠缴已确定的税款及罚锾单计或合计,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可由税捐稽征机关函报财部转请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营利事业的负责人出境。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以董事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另选清算人时,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根据这项规定,应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对清算人没有规定,股东会也没有选任清算人,就应以董事为清算人。至于“董事”的认定,参照经济部解释,指的是“全体董事”。所以财政部才会做这样的核释。

反过来说,游能渊指出,如果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对清算人有明文规定,或股东会自行选任清算人,则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期间因欠税被限制出境的对象,就应以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自行选任的清算人为准,不是以全体董事为限制出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