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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绩法修正草案:连续二年丙等退休或资遣

【大纪元6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永昌台北三十日电)台湾考试院今天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增列优等等次,规定各机关考绩甲等以上人数以受考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五为限,其中优等不超过百分之五,甲等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丙等以百分之二为原则,连续二年考列丙等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

考试院秘书长吴英璋指出,这项修正草案增列年终考绩优等等次,主要是要激励工作绩效特别优秀人员的工作士气,全案近日内将函送立法院审议。

吴英璋表示,这次修正期能落实考绩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运用,提高整体行政效能。对考绩等次、人数比例限制、奖惩规定、平时考核项目、平时考核用语等都有所增列或修正,另外,对因公受伤请公假等事由者办理考绩规定、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的政务人员再任公务人员办理考绩相关事宜、特考特用人员转调的考绩计算等都有增修。

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要点包括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的政务人员离职当日再任公务人员,当年得并计再任前后年资,办理年终考绩;增列公营事业人员、教育人员及政务人员转任或再任当年合并计算的年资,得比照办理另予考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