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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子邀朋友吃狗肉 主客四人各判刑一月

【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幸嫚香港二十二日电)香港一名男子宰杀两只自己养的狗与三名朋友分享,被邻居发现检举,四人今天被法院判处监禁三十天。据称这是香港首宗因为吃狗肉而被判囚禁的案例;被告表明会上诉。

综合本地电子媒体报导,被告律师辩称,吃狗肉是饮食文化,但屯门裁判法院裁判官未予接受。

裁判官指出,狗与人有深厚感情,对人忠诚,被告夺去两只狗的生命,这种行为是社会所不容,要判入狱才有阻吓作用。本案量刑起点是监禁六十天,裁判官鉴于四被告认罪,又是首个被判监案例,将刑期减半。

案发于今年十一月,被告在元朗的住所屠宰自己饲养的两只土狗,与三个朋友共享,被邻居发现告上法庭。

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百六十七A章“猫狗条例”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令人相信狗只或猫只使用作食物,即属违法,可罚款港币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