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陈世忠致函吴官正告七家法院渎职包庇(三)

【大纪元4月17日讯】 现在,我们来比较一下同一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民事案件作出的新的一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吧。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3.18.的(2000)哈民一重字民事判决书写道: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

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并由该文导致二个武警战士获罪入狱的后果。此行为应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并末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

该文结尾部分称: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这段话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并非作者的评语,此话的因果关系是不成立的,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

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案的五家新闻单位,只是如实转载刊登了李占恒和陈世忠的文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比较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书的结果,人们发现其关键在于对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的措辞是怎样理解的。

1999年9月2日,以审判长张建华为首的法庭作出的(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说:“本院认为:1969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

而2004年3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长李全文为首的法庭未经开庭就作出的(2000)哈民一重字民事判决书说:“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发生在1969年嫩江劳改农场武警战士开枪打死走过警界线的犯人李植荣一案,虽经司法机关立案并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其结论是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故依法撤销王忠全、马洪财案件,即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

请看,李全文故意把“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中的关键词语“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给删除了,从而硬说对“犯罪”事实没有予以认定。这就奇怪了,既然连犯罪事实都没有认定,又怎么会提到“已过追诉时效期”呢?如果不是犯罪的话,这追诉时效期又从何谈起呢?

尊敬的读者同志,如果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你犯有强奸罪、盗窃罪、杀人罪,但是又说,仅仅因为已过追诉时效期,所以不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了,甚至因此撤消了案件,你能同意吗?你能满意吗?对于一个没有犯罪的人,难道可以引用“已过追诉时效期”来侮辱他吗?

大家还不妨用最笨的思路来想一想,如果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在1990年4月撤消了此案,就意味着承认那两个杀人犯是被冤枉的,就意味着他们两个凶手所编造出来的谎言是真实的话,那么,各级法院还会对如此猖狂地诬陷、诽谤解放军的检举人和证人们手下留情吗?还会等到今天依旧不追究我的伪证责任吗?这么好的“反面教材”岂有不利用之理?另外,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判决书里面有见不得人的地方,他们还需要偷偷摸摸地下达这样一个判决书吗(而不是大张旗鼓地宣传解放军蒙冤受屈的感人故事!)?他们还需要死活不让当事人和检举人知道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判决书吗?

再看,既然“李占恒根据自己调查和采访的材料,按自己对事件的理解和观点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批评刘宾雁当年仅凭陈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实,即撰写了《第二种忠诚》一文,并由该文导致二个武警战士获罪入狱的后果。此行为应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因此,《悲剧》一文不构成对陈世忠名誉权的侵害。”(注意:“文中不存在事实失实的情况,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那么,检举人和大批证人硬说两个忠于职守的解放军哨兵是故意杀害无辜犯人,这是什么行为呢?这不是诬陷、诽谤解放军又是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判决书居然还说什么“陈世忠能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犯罪嫌疑行为是正确的,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哪里有一丝一毫的逻辑性呢?一心执行两个上级法院指示的李全文连起码的逻辑推理也顾不上了,达到了语无伦次的地步!

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即终审法庭)2005年7月22日的(2004)黑民一终字第224号二审判决书则走得更远,现将其摘要如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通过对社会评价是否受到明显降低、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认定,且缺一不可。

关于李占恒是否侵害陈世忠名誉权问题。李占恒根据自己的调查采访撰写的《悲剧》一文,主旨在批判刘宾雁根据陈世忠提供线索撰写的《第二种忠诚》造成的后果,并未对陈世忠的名誉进行侮辱和诽谤,其仅在文章结尾引用了当事者对陈世忠的评价语言。李占恒的文章是其根据自己对客观存在历史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所发表的言论,其对王忠全、马洪财是否有罪的观点正确与否,不能否定历史事件的客观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即“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综上,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主观亦不存在侮辱、诽谤陈世忠的过错,且陈世忠亦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李占恒撰写的文章而被贬低,即未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陈世忠关于李占恒构成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们看到,两级法院为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绞尽脑汁,挖空心思编出了以上几条似是而非的理由,千方百计证明李占恒和各报社没有侵犯名誉权。因为是歪理,表面上看起来振振有词,其实根本经不起推敲,纯属强词夺理,令人联想起封建社会的包揽词讼的恶讼师。他们最大的本事就是拿不是当理说,颠倒是非,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把白的说成是黑的。这是典型的以法律的名义集体强奸法律。

为了揭露他们以法院的名义和以法官的身份卑鄙地糟蹋法律的阴谋,有必要一层一层地剥开他们炮制出来的判决书的画皮。

首先,省、市两级法院编造出来的这些不让陈世忠胜诉的理由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有极大的出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首先承认,李占恒在各报上发表的文章“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现在,这新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都根本不承认该文章“含有贬义,不承认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为什么呢?因为它们从根本上就一口咬定“李占恒撰写文章的内容基本真实。”这就叫做“釜底抽薪”,从根本上通过歪曲事实来打败你陈世忠!试问,他们是怎么得出这样的结论的呢?民事审判庭是怎么调查一起已经公检法反复调查和定案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点道理也讲不出来!所以,连在根本没有开庭这个事实上也要撒谎,硬说是开过庭了。妄图一手掩住天下人的耳目,但是这样做岂不是太力不从心了?

这里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多法院的法官要处心积虑地包庇两名普普通通的故意杀人凶手呢?他们犯得上仅仅为了两个小兵就淋漓尽致暴露自己的阴谋诡计吗?他们为此担如此风险值得吗?

我能作出解释,至少有三条。

第一, 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教唆下,已经习以为常地搞黑箱操作,屡试不爽,自以为是万无一失,天衣无缝,坏事干得神不知,鬼不觉,这一次当事人陈世忠也绝对不可能发现,他们不可能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所以,他们做梦也没能料到居然会大意失荆州。只得匆匆忙忙修补漏洞,不惜强词夺理,以权势压人,以所谓国家机密来掩盖他们所做的不可告人的勾当,甚至不惜堕落到公开撒谎的地步。思前想后,人们不禁感慨:国家机密,人世间有多少罪恶假借你的名义而得逞!可是,纸里包不住火,他们的可怜的脓水也只不过就这么一点点罢了。

第二,军队的介入和压力。原来,善良的人们光是以为,这起杀人罪行仅仅是两名战士的个人行为。经过这么多年的漫长岁月和案件的跌宕起伏,人们开始意识到,当年的罪行极有可能是士兵的上级指使或暗示的结果。人们注意到,李占恒在法庭调查时为自己、也是为两名凶手辩护时所说的话:

“大家知道,当时正值珍宝岛开战不久。上级有精神,一旦苏修大规模入侵,将劳改队的三大犯(指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15-20年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就地处决。” (有法庭调查的录像带作证)

在这样的背景下,王忠全完全可能错估形势,以为苏联军队即将长驱直入,那么像李植荣这样的国民党军官出身的反革命罪犯是注定会被就地处决的。所以,将他处死仅仅是早一两个月还是晚一两个月的问题。杀个把早晚要被消灭的反革命份子,在良心上不会有太重的包袱,但是这么一来却可以证明自己的阶级立场坚定和政治警惕性高,为今后的平步青云铺平道路。何乐而不为?

另外,就在李植荣被杀的前夕,姓郑的劳改队长在队前训话时曾几次语重心长地告诫犯人:“千万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回忆起来,这决不是偶然的巧合。劳改干部已经得到消息:部队要开杀戒了!只不过究竟部队是否有过正式文件,还是仅仅是口头传达,更可能的是“一抬手,一个眼神,下面的人自然心领神会”,我是不得而知的。但是这些都是一部分善于察言观色的中国人不用学就会的本事。

既然这个案件牵涉到部队,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反常现象。

先是早在1986年,沈阳军区的王广弟等两名干部来我校对我进行外调。我据实讲了我的所见所闻,他们满意地走了,从此杳无音信。可是,1998年李占恒在法庭调查时却出示了这份调查报告。调查者花费大量篇幅,叙述他们如何在几十天里不辞辛苦地找来找去,结果连一个知情人也没找到,连一个当时在场的人也没找到,结果只得邀请一批曾在该劳改队工作过的干部集体回忆当时的情景。可是结论是什么呢?大家回忆说:“李植荣是一个一贯表现较好的犯人,没有逃跑动机,何况十五年刑期已经将满,不大可能逃跑。”大家还认为:“他尽管误出警戒线,但距离不远,不打死他也可以。”可是,调查者竟据此下结论说:“陈世忠的检举有诸多虚假之处”。正因为这个调查报告见不得人,所以此前从来没有和我见过面。而当李占恒需要有利于他的证据时,他就请1998年担任辽宁省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副主任的段军在这份调查报告后面也签了字,作为正式证据,出示法庭。

这一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案件退回给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李全文居然亲自去北京取来一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军事检察院于2001年5月联合盖章的所谓“关于哨兵王忠全、马洪才击毙越出警戒线犯人事件的调查结论”,说是:

“经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武警部队军事法院、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联合调查认为1969年4月14日,在黑龙江省嫩江农场三岗分场劳作区担负看押任务的黑龙江省军区独立二师九团(现武警辽宁省总队一支队)七连战士王忠全、马洪才将越出警戒线的犯人李植荣击毙,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极其荒唐的是,这么重要的调查结论只有一页纸,既无调查人姓名和签名,也无调查经过,更没有说明如何经过调查否定掉以前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结论的。而且,作为证据,法官竟不但不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甚至不许原告代理人依法得到复制件。可见,提供证据的三单位以及主审法官心虚到了何等地步!众所周知,未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任何证明均无法律效力。

人们注意到,上面提到过的提供那份1986年的调查报告。两名调查人东找西找、找了几十天,却连一个目击者也没找到,仅仅靠几位劳改农场干部的集体回忆而得出的所谓结论。当时,布置那次调查的是辽宁省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副主任段军。而这次提供这份证明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政治部保卫部,它的副部长不是别人,还是那个已经升了官的段军。这难道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第三、李占恒给他的文章起名为《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是处心积虑、煞费苦心的。结果果然奏效,多少媒体竞相刊登,有的报刊编辑连内容也没有看懂,把关键文字漏掉好几行,令读者无法卒读。但由于其标题吸引人,销售量当然猛增。但李占恒的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堵住别人的嘴,看在今日之中国,谁胆敢替刘宾雁辩护!可是现在,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占恒在各家报刊上以同样篇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这一来,他不可避免地要承认《刘宾雁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制造了一起冤案》一文严重失实。广大读者会恍然大悟,原来五年前读到的那篇文章纯属假新闻。在今日之中国,许多报刊同时承认“刘宾雁并未笔造悲剧”或“刘宾雁并未制造了一起冤案”,这该是多么“敏感的政治问题”啊!不行,即使颠倒黑白,也要阻止陈世忠胜诉!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示不能让陈世忠打赢官司的症结所在!这才是问题的实质,这才是真正的最敏感的政治问题。

然而,不论各级法院如何弄权狡辩,如何公然撒谎,如何玩弄文字游戏,无非是为了一个卑鄙的目的:替两名证据确凿的杀人犯开脱罪名,但是,任何一个不怀偏见的人都会承认,王忠全使用了极其卑鄙、残忍和狡猾的手段把一个老老实实接受劳改的、已经蒙受13年劳改之苦的无辜公民置于死地,而且殃及其妻儿老小,这一点是任何人任何时候也抹杀不掉的。

各级法院这样猖狂地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只达到了一个目的:就是把他们自己的丑恶面目暴露在全国人民面前,就是告诉全国人民,我们所谓的司法公正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个什么德性!

归纳一下,我向中纪委提供的违法乱纪和犯罪线索有以下几点:

1.我检举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渎职失误:

为什么把一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的主犯王忠全只判有期徒刑三年?此人一再撒谎,一再被拆穿,仍然毫无悔改之意,始终拒不认罪。中国刑法上哪一章哪一款规定对这样的罪大恶极份子也应该给予宽大处理的?再说,该法院难道真的不懂判刑三年就意味着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了吗?

为什么允许已被判刑、正在上诉的杀人凶手交保释放?中国刑法上哪一章哪一款规定正在上诉的杀人犯也可以交保释放的?

为什么在案情大白之后,不按照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建议,把李植荣的被杀真相立即通知被害人的亲属,并请北京市有关部门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安慰和抚恤?

2.我检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三庭的渎职失误:

在二审和终审期间,为什么无视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明显偏轻的失误,不予纠正;反而一口咬定“判刑三年就意味着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从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故意杀人案主犯得以免于刑事处分,进而撤消案件,为两名罪犯日后恢复党籍和公职大开方便之门?

为什么始终不将进行如此重大改判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被害人亲属、证人和检举人?

为什么如此重大改判的重要法律文件拒不让登门上访的检举人过目?

为什么把最高人民法院的黑指示当作国家机密向当事人隐瞒?

3。我检举最高人民法院的渎职失误: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调阅案卷时无视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明显偏轻的失误,不予纠正;反而一口咬定“判刑三年就意味着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从而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故意杀人案主犯得以免于刑事处分,进而撤消案件,为两名罪犯日后恢复党籍和公职大开方便之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仅仅根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对证据确凿的杀人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早在撤销案件以前,就听任法库县人民法院的杨殿元院长非法恢复故意杀人案件的主犯王忠全的党籍、公职和继续让他担任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这种荒唐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渎职失职还是蓄意包庇故意杀人犯和他的三级上级领导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办朱同志和纪检组仲同志早在1998年1月就接待过我的上访,收下我的检举材料,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纠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再失误。此后我又不得不连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访19次,上访2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回音。但是,事实证明,我的所有检举等于给最高人民法院通风报信,好让他们采取对策。必须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极端不负责任的恶劣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无视一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所作的民事判决书定性正确的一面,反而向二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秘密指示,仅仅“因为案件涉及敏感政治问题”,教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从事实出发,硬把一起极其明显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不以侵犯名誉权结案为宜。”

我检举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队的三个单位、辽宁省武警部队政治部等拚命地替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犯开脱。当时部队对于王忠全等的弄虚作假、故意杀害无辜在押犯人的罪行究竟起过什么作用?有待调查。

我检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部分常委。

这个案子的一波三折真的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使各级法院颠倒黑白所造成的吗?人们常常说,应该让司法独立,让法院独立办案,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之下,幕后的指挥者只能是上级领导即上级党委。因此,唯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的胡作非为的只有中共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我曾以挂号信形式多次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揭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倒行逆施。因此,当最高人民法院的倒行逆施一而再、再而三地得不到纠正的时候,唯一的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仅仅是在执行中共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指示罢了。由此可见,中国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总根子不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就在中共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那里!

在附录里我附上几封有代表性的信。我曾经多次给朱熔基、尉健行、江泽民、罗干、胡锦涛、曾庆红、温家宝写信,不久前,我又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写信,揭发检举最高人民法院的倒行逆施,照例毫无回音。我给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内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几百封挂号信就足以使他们的行政不作为罪责和渎职罪无可推托! 他们的充分表演,让全中国人民,也包括全体共产党员看清楚,这些所谓的法官、所谓的各级领导人都是什么猫变的。这些蠢人,完全颠倒了他们和广大人民之间的主仆关系,以为通过颠倒是非的手法就可以吓退中国人揭发检举坏人坏事的勇气,它等于警告全体党员和全中国人民:

“看,谁还敢步陈世忠的后尘!”这种痴心妄想是永远不会得逞的!我坚定不移地相信,一时胜负在于力,千秋成败在于理!

吴官正书记同志,中纪委各位负责同志,

任何法院办错案件都是难免的,有的时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这个案子却不一样。毛病出在各级法院联手故意包庇杀人犯,属于明知故犯!这是最卑鄙、最恶劣的,最可怕的,最让老百姓不放心、最深恶痛绝的。共产党的威信就是这样被败坏的!共产党的江山也就是这样遭到动摇的。什么叫“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不就是这么一个道理吗?

这个案件集中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腐败的万恶之源。一年一度的两会刚刚闭幕,今年我没有像以前经常做的那样,借两会之机,给各级领导和人大代表们写信,揭露最高人民法院的违法乱纪的犯罪活动。经验证明,不论我如何揭发检举,摆事实讲道理,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无恶不作,肖扬院长每次在两会期间的工作报告照例得到顺利通过。可是,广大人民和广大党员根本不知道他干的这一系列见不得人的丑事、脏事、甚至是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因此,我郑重建议,中纪委把我检举的内容当作重点案件来查处,建议暂时停止肖扬在党内外的一切职务,对他实行双规。只有这样,才能揪出中国司法腐败的总根子;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的卷土重来;只有这样,才能纯洁法官队伍,不让贪官、昏官甚至杀人犯长期混在干部队伍、党员队伍、法官队伍里为非作歹、招摇撞骗,败坏法院声誉、败坏中国共产党的声誉。

如上所述,这场斗争非同小可。以肖扬院长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犯罪集团绝对不是孤立的。中共中央内部不止一个领导成员对于此案是知情的。中纪委的光荣而艰巨的使命就是查清隐藏在肖扬背后的那双黑手(更可能是那么多双黑手),只有这样,才能揪出中国司法腐败的总根子;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的卷土重来!

吴官正同志,中纪委的全体同志们,

从1981年到2006年,整整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我为了一件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杀人案件而奔走呼号、奋斗不息,打了不起5年的官司,究竟是为了什么?这难道不是我们党培养教育出来的无私无畏的精神吗?支持着我坚忍不拔的是相信组织、相信群众、相信真理和正义必胜的信念!可是,一次又一次的碰壁,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使我越来越懂得一个道理:我面对的是一个从上到下盘根错节的犯罪团伙,他们有着极其强大的权力和后台!我就像唐吉珂德大战风车那样自找烦恼。几十个职能部门的无所作为,几百封检举信的有去无回,正在不断地助长着坏人的嚣张气焰。我检举杀人凶手多少年,那杀人凶手稳稳地坐在他那法官的宝座上,而且不断地升官发财!多么具有讽刺意味的现实!难道通过包庇这样一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就能建立起和谐社会来?难道这就是我们高唱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新三民主义?为什么人们抱怨,当今社会往往是“坏人坏事没人抓,好人好事没人夸”呢?看看陈世忠的遭遇就足够了!我们的政府什么时候曾经采取措施保护过、鼓励过我这个检举人?到头来,我落得一个再一次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的境地,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任何保障!偌大的中国,哪里有我的立锥之地?为什么千方百计要把人逼上梁山?这究竟是谁的责任,谁的过错?尽管我曾经一遍又一遍地呼唤:“谁共我,舞倚天宝剑,扫此荒唐?”看来在今日之中国大陆,实在是知音难觅啊!由于数百次的碰壁,我对你吴官正同志和中纪委也不敢抱多大的希望。但愿你们能够以自己的行动证明,无私无畏的共产党员在中国尚未绝种!

最后,希望你们不要因人废言,秉公办事,真正做到《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我再加上一个横批:”取信于民。”

敬礼

陈世忠

2006年4月3日

附件一览表:

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 (1987。9。17。)

马超元的检举材料 (1985。7。2。)

白景富的亲笔感谢信 (1987。11。13。)

陈世忠离婚协议书 (1998。12。20。)

陈世忠给肖扬的第10封信 (1999。10。10。)

陈世忠致中国共产党第16次代表大会的公开信 (2002。10。29。)

陈世忠给胡锦涛的第5封信 (2004。10。1。)

陈世忠给中共中央政治局九常委的信(2004。10。1。)

来源:新世纪(4/15/2006 3:20)(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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