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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执法 市府明订消费裁罚基准

【大纪元4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晓云/台北报导〕商品该标示清楚,却没有标示,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可处企业经营者2万元到20万元罚锾,但法律却未清楚告知执法者,何时或在何种情况该给予2万、10万或20万元的处罚?

台北市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建立执法的公平性,减少执法因人而异所引起的争议,且提升行政效率及公信力,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创新订定“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及台北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并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法规会举例,商品未依规定标示,法律规定可处企业经营者2万元到20万元罚锾,依市府统一裁罚基准,在限期企业主改正而未获理睬后,市府第一次罚2万元,第二次罚10万元,第三次则罚18万元以上。

官员表示,在未订定统一裁罚基准前,市府罚锾时通常都罚最低金额,即使违规者未改善,在连续处罚时,要如何累进罚款金额,也造成执法者的困扰,不同执法者就会有不同的处罚金额,甚至也有可能出现同样的违规情节,被不同的官员承办,处罚轻重就有明显的不同,而使受罚者产生不公平的感受,也侵害法律的公平性。

官员指出,市府订定统一裁罚基准,也考虑违规行为是否重大,如果犯行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第一次处罚金额将不会从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起跳,例如企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执行机关确认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危害,但企业主未依规定在期限内全面回收、停止生产等,法律规定罚则虽是6万元到150万元,但市府统一裁罚标准规定,第一次即处罚30万元,第二次60万元,第三次120万元以上,以收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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