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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立法限制媒体报导突发事件

【大纪元7月2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采访报导)日前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导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导也归其统一管理。限制媒体报导突发性事件是不是一种退步?请听本台记者高山邀请国务院安全管理专家小组成员崔克清和北京的自由撰稿人刘晓波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记者:今天新华社报导说中国人大正在拟订一个《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对工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卫生、社会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各新闻单位不能擅自报导,必须由当地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消息。它说是考虑到可能有谣传的事件,但是这样子的话是不是对突发事件的报导,就是能及时准确的报导会有妨碍呢?崔克清先生。

崔克清:新闻媒体目前对国内突发事件的报导,他们最大的优势是及时,事件出来以后,因为他们有各种信息系统的通道,得了消息之后就可以到现场去。他们到现场去之后据我了解,这些记者都是很辛苦的,有的甚至不吃不喝就蹲在那里,或者是想尽一切办法和一些方式将之连系起来,以便了解事故的真相,这是他们很大的优势。

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当然它们拥有正常运作的程序,然而在及时性方面,它不如我们新闻媒体。但是新闻媒体报导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准确性的问题。这里边涉及专业知识的问题,就是有些时候确实我们新闻记者在专业方面,可能隔行吧!隔行有这么个原因,所以有些专业上的术语还有专业上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记者:刘晓波先生,它新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消息,那么有些地方政府像突发事件、工业事故、或者类似萨斯,它可能隐瞒隠报,也可能延误突发事件的处理。

刘晓波:我觉得像萨斯、松花江水污染,显然这种社会恐慌的出现,包括谣言满天飞,这与政府的隐瞒有非常大的关系。自从萨斯事件后,政府在披露大型的公共事件,特别是公共性灾难中,它是增加了某些透明度。但是现在看来,从萨斯到松花江事件这种透明性远远不够,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觉得尽管新闻媒体的报导可能有些不准确的地方,但首先政府必须在这些事件上信息必须得透明,得取信于民,这样那些媒体的谣言性的报导自然会消失。再者,新闻媒体如何报导一件公共性的突发事件,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媒体应该有的一种独立报导的自主权力,应该给予媒体以独立的调查举证报导。

因为媒体也属于传播公共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属于公共资源,它跟政府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某种相似的地方。媒体只有及时准确、比较真实的报导这些公共性突发事件,它才能做到对于公共负责。

至于说要是放开独立媒体体制,我想中国在处理公共性突发事件方面反而会得到很多的好处。而现在会出现某些谣言、很多方面的问题,就在于政府在控制公共信息的时候,长期形成的习惯,首先想到应该怎么隐瞒,害怕事件爆发,从乌纱帽的考虑,从引起消息暴露人的角度去考虑。

记者:崔克清教授,你觉得如果完全由地方政府控制报导事件,是不是也有它的弊病?如果按照这个草案的话。

崔克清:我觉得刘先生讲的非常好,如果专门由政府机构才能发布信息的话,一个是桎梏性的问题。还有就是有些官员他考虑到很多地方关系问题,甚至会导致一些隐瞒的情况。而新闻媒体在这方面恰恰有它的优势,或者是说有它的公正性,因为这是属于它的职业道德,它应该准确的报导这些事情。所以我觉得新闻媒体跟官方应该是各有各的作用,强调哪方面,或者废弃哪方面都是不应该的 。

记者:刘晓波,像美国911突发事件,新闻媒体都是马上及时报导,都是十分公开的。美国很少有那种夸张、引起恐慌的现象。你觉得新闻媒体在中国是不是能够有着新闻行业自己自约,对报导事实、谣言这方面,应该有自己的行业来监督。

刘晓波:我觉得新闻媒体之所以没有必要立法管制,因为媒体是一种公共资源,那么一个新闻媒体它要在乎自己的公信力。如果它在大的突发事件中不负责任的暴露恐慌、造谣,当然它的社会公信力没有了,那就是新闻媒体的自取灭亡。

它的发展壮大,它的社会公信力,它的权威性要靠向社会传播、要靠公众、要靠读者来反馈、来评价。也就是说以这种信息市场的反馈来评价,而不应该由政府立法来惩罚它、限制它。可以说任何一个新闻媒体的造谣失实等等…它都要付出非常大的公信力的代价。如果它长此以往的话,它这个媒体就办不下去,它就会自我消失掉,这个问题跟本不需要政府所谓的立法。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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