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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 窃取他人盗伐林木仍犯森林法

【大纪元9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三日电)最高法院日前通过一则有关森林法的判例,林地中窃取无论是自己或他人盗伐的林木,同样触犯森林法第五十条,可依刑法相关罪则论处。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六零号判例指出,没有附着于土地上的竹木及残留的根株、残材,无论是遭到自然力或人为造成,仍属于林地内的森林主产物,只要这些木材尚未搬离现场,仍然在管理机关的支配下,受森林法的规范。也就是说,只要未经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搬走他人盗伐后未运走的木材,同样触犯森林法第五十条。

森林法第五十条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收受、搬运、寄藏、收买赃物或为牙保者,依刑法规定处断。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窃盗罪为五年以下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