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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岳生遭指溢领退养金 台司法院:绝无A钱情事

【大纪元9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四日电)对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指称司法院长翁岳生A钱、溢领名不符实的大法官退养金,司法院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翁岳生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卸任第六届大法官,同日再任院长,司法院依规定停止领受月退职金和退养金,翁岳生至今未曾领受月退职金及退养金,绝无A钱情事。

国民党籍立委林沧敏(彰化县)、雷倩(台北县)上午召开“翁岳生每月A钱十二万元之丑态”记者会,指宪法增修条文通过后,两千零三年开始,司法院长就兼任大法官,但翁岳生在两千零二年六月就办理大法官退职,按月领取新台币十二万四千多元大法官退养金至今,完全无视他仍是司法官(兼任大法官)事实。

司法院表示,翁岳生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二日起任第六届大法官,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卸任,并于同日派任院长,当时院长虽是大法官会议主席,但并非大法官,两千零三年十月一日才再被派任大法官并为院长,因此,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至两千零三年九月三十日止,翁岳生并不具有大法官身份。

司法院指出,翁岳生所具有的第六届大法官身份,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既经免职,依法应在办理退职的同时办理退养,因此,翁岳生在两千零二年七月十五日办理第六届大法官退职、支领退养金,且经铨叙部核定在案,并无违反规定。

司法院指出,翁岳生两千零二年办理第六届大法官退职时,因已符合退职条件,并经考试院核定退职生效,司法院依规定核定退养金,但因翁岳生是在第六届大法官退职同日再任院长,因此,依规定停止他领受月退职金。

司法院表示,翁岳生完全依据法律规定申办大法官退职,且至今未曾领受月退职金,也未曾领取他随同月退职金核发的月退养金,绝无A钱情事,经得起各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