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司法首例 杨振丰缓刑 须登宣导广告

【大纪元9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涉嫌在陈哲男司法黄牛案中作伪证的杨振丰(见图,资料照,自由时报记者罗沛德摄),昨在台北地院出庭时认罪,希望获判缓刑,法官原则同意,但开出一项罕见的附加条件,要求他署名“曾经作过证的人”,在自由时报等五媒体头版刊登半版“作证须知广告”,宣导作证是国民的义务,及提醒不可作伪证,杨振丰已同意,这是国内首宗登广告获缓刑的案例。

承审审判长梁耀镔指出,杨振丰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同意被判刑一年,并希望获缓刑四年,但法院认为,依刑法七十四条,法官予被告缓刑时,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而杨振丰作伪证,侵害的是国家审判权,遂要求被告刊登宣导广告,但考量被告的感受,杨振丰登广告时不必署真名。

梁耀镔指出,出庭作证、据实陈述,与服兵役一样是国民的义务,若无故不作证,依法即可能遭拘提或处三万元以下罚锾,出庭作证则可领取证人旅费。

杨振丰既欲认罪,法院希望他做一些补偿后再判他缓刑,故提出登广告的条件,希望他在自由时报等头版刊登1日半版广告,内容则是高检署印制的“作证之义务与权利”宣导折页。

检察官起诉指出,杨振丰在检方侦办陈哲男司法黄牛案时,不实作证指出梁柏薰交付陈哲男的六百万元“官司活动费”是他与陈哲男的赌债及借贷,意图影响检方的侦办方向,遭检察官依伪证罪起诉,最重可处七年徒刑。

台北地院昨开庭审理总统府前副秘书长陈哲男所涉司法黄牛及内线交易案,为厘清陈哲男向梁柏薰收取的七百一十一万元究竟是政治献金或摆平官司活动费,法官订于10月12日借提在监服刑的梁柏薰出庭作证,因陈哲男的羁押期限下周届满,检察官也当庭向法院声请延长羁押,法官预计下周裁定。

检方起诉指称,陈哲男任总统府副秘书长时,向官司缠身的梁柏薰诈取官司摆平费七百一十一万,且陈哲男还在总统府内谈论股市内线消息,再利用总统府职员下单买赤崁公司股票,涉及贪污及证交法,且伤害司法及政府形象至钜。

陈哲男昨仍否认涉司法黄牛,对于被控内线交易,他则主张自己只是“小散户”,对于七百一十一万元,陈哲男说,其中六百万是梁柏薰给他的政治献金,另一百一十一万则是梁给他的母丧奠仪,绝无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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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档案 缓刑条件

台湾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被告犯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如贪污、杀人罪,否则均可以捐钱或做善事换缓起诉;若案件起诉至法院,依刑法规定,法院若判处被告二年以下徒刑,即可予缓刑,且法官可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或做善事,做为缓刑条件。

如彰化地检署侦办陈姓被告所涉工程弊案,协助洗钱的陈某获缓起诉,但检察官要求他必须整修社区公园,并在公园内竖立悔过碑;另涉及秃鹰案的被告林明达即缴交犯罪所得九一○万,获法院判二年及缓刑五年,免去牢狱之灾。

另江姓男子酒驾撞死人,面临最重二年的徒刑,但因他负担死者丧葬费,又捐五十万元给创世基金会,法院虽依过失致死罪判他徒刑半年,但也予缓刑二年。

(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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