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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机要费案引发宪政争议大事纪

【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孙承武台北十三日电)司法院今天对总统陈水扁就宪法第五十二条刑事豁免权声请释宪案举行说明会,邀请专家学者到院说明,为大法官广泛搜集资料,以下是国务机要费案引发宪政争议大事纪。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国务机要费案侦结,检方依贪渎与伪造文书等罪起诉总统夫人吴淑珍、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陈总统则因受宪法第五十二条保障,不在起诉范围,但检方在起诉书中叙明,吴淑珍是与“具有公务员身份之人共同实施犯罪”。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等八十四名立法委员,提出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释宪案并声请暂时处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机要费案首次开庭,被告律师主张,全案审理无法回避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且顾及未来陈总统卸任后将再行刑事诉究等问题,要求法院应作不受理判决或暂停审判。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务机要费案二度开庭,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抵触宪法之虞或有声请释宪的必要,裁定续行审理,且不得抗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长苏贞昌于行政院会表示,国务机要费案发展,已对总统依据宪法职权运作,尤其有关国家机密外交的运作产生相当大冲击,指示法务部就宪法第五十二条研议释宪的可能性。法务部长施茂林指示法律事务司、检察司、法规会三个单位研究。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大法官认为,柯建铭等人声请释宪案不符要件,决议不受理;另外,总统府副秘书长卓荣泰代表陈水扁总统声请释宪,希望能厘清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否与宪法第五十二条抵触,并声请暂时处分,请司法院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并废弃开放阅卷裁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报载法务部释宪研究报告认为行政院、法务部皆无法律地位释宪,法务部召开记者会澄清报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并表示,仍在研议阶段,尚未有结论,将尽速汇整意见交由部长裁决,再报行政院裁夺。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大法官认为,就陈水扁总统声请释宪案有必要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订二月十三日及十四日举行说明会,邀集专家学者到院说明,广泛搜集资料,且强调并不代表大法官作成任何决定(包括受理或不受理),请外界勿多作揣测。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司法院举行陈总统声请释宪案说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