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审 提高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比率
【大纪元5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钧凯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身心障碍者保护法”部分修正草案,提高国内各公、私立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的比率。预估可为全台有就业能力的身心障碍者增加四千八百个就业机会。
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上午审查“身心障碍者保护法”部分修正草案,通过提高进用身心障碍者比率、并新增规范传播媒体不得使用歧视性称呼或描述报导身心障碍者的处罚性条文。
身心障碍者进用义务单位门槛及比率部分,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的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进用门槛,员工总人数由现行的“五十人以上者”、降至“三十四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就业能力的身心障碍者人数,也由现行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
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的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进用门槛,员工总人数则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则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一人。
内政部指出,目前国内各公、私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总人数,虽然已经超过现行法定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但仍有约一千零一十九家机构、三千多个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碍者,显示仍有调整空间,新制上路后,预估可新增约四千八百个就业机会。
修正草案同时规定,未来公共停车场应保留百分之二停车位作为行为不便的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车位未满五十个的公共停车场,至少应保留一个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
除此之外,亦新增规范“传播媒体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之称呼或描述,并不得有与事实不符或误导阅听人对身心障碍者产生歧视或偏见之报导”,违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另“身心障碍者涉及相关法律事件,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其发生原因可归究于当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碍状况,传播媒体不得将事件发生原因归究于当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碍状况”,以杜绝再发生新闻报导污名化身心障碍者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