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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客遭注册 立委批智财局

【大纪元8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忠荣、曾慧雯/台北报导〕民进党立委林淑芬昨天表示,“台客”一词应属文化公共财,但智慧财产局却让“台客”被注册为商标,导致未来使用“台客”两个字可能被告侵权。

不过,智慧财产局组长洪淑敏强调,注册台客文字为商标的中子创新公司,目的只是避免消费者混淆,只要使用者能证明用台客一词为合理使用,并未提供商品或服务,原则上都可被接受。

至于该商标是否会被撤销,智慧财产局则说要等搜集完资料、查明“台客”商标在注册当时是否已经成为文化象征后才能决定。

林淑芬昨偕学界与文化界人士召开“我是‘台客’,我被告了”记者会,林淑芬说,原定于花莲举行的“台客摇滚音乐会”,遭中子创新公司指控侵犯商标权,被迫改名“东岸摇滚之夜”,“台客”是文化公共财,怎么可以注册成商标?

林淑芬并当面质问智慧财产局“为了将台客精神呈现,被告了你觉得这样合理吗?你核准他的商品有一百多项,核准的有道理吗?”

洪淑敏回说“我没有说不能用台客两个字,商标法第三十条有合理善意使用,如果只是用来描述一个活动,这是OK的”。

但在场的艺文界人士并不满意官方说法,浊水溪公社乐团主唱柯仁坚说,早在一九八八年他们即以“台客的复仇”为名出版专辑,中子公司哪里具有商标指示来源意义?

智慧财产局表示,中子公司在2005年申请商标注册,包括“台客”两字、台客摇滚嘉年华,以及附有图形的“台客摇滚”字样三种型态。

根据智慧财产局的资料显示,中子注册“台客”一词为商标权,运用于电脑软硬体、扑克牌、啤酒汽水、书籍、广告宣传、电台播送、音乐会的筹办演出、电脑动画设计、领带、帽子、袜子、饮料便当等十数个项目上;而“台客”两字并未限定某种字体或颜色,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将“台客”两字用于商品并贩售,就可能触犯商标权法,因此也引起争议。

智财局将研议是否撤商标权

智慧财产局副局长王美花表示,智慧财产局审理此案时曾搜寻资料,发现“台客”并非商品的说明性或描述性文字,且两年前“台客”一词还不普遍,才同意其申请;不过,既然现在出现异议,智慧财产局将持续搜集资料,查明后再决定是否撤销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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