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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薛小妹起诉建设部汪光焘部长

【大纪元1月31日讯】原告:薛小妹,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六村109号503室 邮编:200331

委托代理人:赵迪迪,男,特别授权义务代理,45年12月12日生,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颛兴路358弄31号501室

邮编:201108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法人代表:汪光焘部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第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韩正市长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诉 讼 请 求

1、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

2、依法责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小妹,原合法居住在上海市长宁路1895弄90号,该动迁基地曾分别以旧区改造、临时绿地、万博花园等名义立项,本户以建绿名义违法强迁。本户强迁前已实施建设万博花园高档商品房。

由于上海地方独立王国,根本不管被拆迁人、被强迁动迁居民死活;地方法院官商勾结,司法不独立;原告无奈,于2007年11月21日写信被告,请求主管全国动迁工作的建设部依法查处,履行法定职责。

经查,被告建设部已于2007年11月24日妥收,有建设部收发章确认。(详收件凭据)

时至今日,原告未得到被告有关任何信息。

根据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告未在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时间内告知:同时《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未告知原告受理与否,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也未告知延期办理,违法行政不作为。

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综上,原告依法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予答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如所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函挂凭证,被告收件凭证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贰份

起诉人:薛小妹

2008年元月30日



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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