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

投书:揭露河北省石家庄法院系统司法黑幕

——呼吁立即无罪释放以奥运名义抓捕的河北大法弟子宋爱昌

【大纪元11月6日讯】河北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宋爱昌,男,四十八岁,中电集团第十三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曾任设备处和物资处处长等职务。自幼体弱多病,曾患有肺结核、慢性胃病和神经衰弱,自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不仅身体健康了,他道德变的高尚了。九八年南方发大水时,宋爱昌一次捐款一千八百元,是单位两千余人捐款最多的职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午,宋爱昌被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科苑派出所的警察联合到家里抓捕、同时野蛮抄家,并在科苑派出所遭到刑讯逼供,警察李兴峰、王晓东用皮带狠命的抽打宋爱昌的脚心,皮带都打断了,致使宋爱昌多日不能行走。八月二十五日警察将所谓的“材料”转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起诉科。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开始审理,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在桥西区法院开庭,代理律师做了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但法官不敢依法做无罪判决,只好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

到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宣判,历经一年的时间,期间经过一次退侦、二次退侦,又一次、二次、三次开庭审理,在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偷偷的强行判刑三年,还不通知代理律师和家属,企图拖过十天的上诉期,是在律师亲自前往法院的追问下才得知已经宣判。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宋爱昌及其亲友坚决不能接受,上诉到石家庄中级法院,委托两位北京律师介入二审程序。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审代理律师前往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原想逼着律师交辩护词,然后草草结案。蛮横的对律师说:“一周内交辩护词,否则视同放弃!”律师问:“案卷材料里没移交证据,怎么写辩护词,如果你们明确就没有证据,我们也是可以写的”。法官心虚哑口无言,最后答应再做商议,让律师等通知。

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后,发现宋爱昌案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没有证据、超期羁押九个月、公案刑讯逼供,等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只递交了程序方面的辩护词,律师强烈建议石家庄中级法院改判宋爱昌无罪释放,或退回原法院开庭重审纠正原来的错误判决。同时就宋爱昌案的严重违法行为,先后向石家庄中级法院及其上级相关单位发出一系列的请求和投诉函:

立即解除对被告人宋爱昌严重超期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请求;

关于强烈请求将宋爱昌案发回重审的律师函;

把宋爱昌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建议和请求;

请立即自行纠正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宋爱昌案中严重破坏二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超期羁押、主要证据未质证就采信等系列违法行为;

请求查阅宋爱昌案一审主要证据,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对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院长在审理宋爱昌案中公然严重破坏二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超期羁押、一审主要证据未质证等系列违法行为的投诉,等等。亲友也联名呼吁,要求无罪释放宋爱昌。

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两高”关于处理邪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全篇内容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97年公布的,而法轮功被打压是始于1999年,刑法第300条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用刑法第300条起诉法轮功修炼者宋爱昌,是适用法律错误。

桥西区法院的判决书含糊的写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判决如下……”。可是“两高”《关于……解释》(二)第一条有两款内容,第一款又有六项内容。当家人不解地问桥西区主审法官苏常印具体适用哪条哪款时,他哑口无言。

二、石家庄中级法院弄虚作假,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对被告做出一审判决,公然破坏我国两审终审的法定刑事审判制度,变相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应属无效判决。

早就有传闻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已经内定判宋爱昌三年,因为桥西区法院退侦两次、开了三次庭,代理律师一直据理力争,实在拼凑不出所谓的犯罪证据,还在顶着没判,那意思是一旦判了上诉也没有用。我们原以为上级法院代替下级法院做出判决决定,是潜规则,司空见惯的,尤其是法轮功的案件。

宋爱昌案也是如法炮制,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桥西区法院组织第三次开庭,庭后将全部卷宗资料再次移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中院给桥西区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中明确指示:“你院移送宋爱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意见,即被告人宋爱昌……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院的判决意见,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桥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宋爱昌有期徒刑三年。

这样做是严重违法的,所有案件都是中级法院判决的,变成只有一个审判过程了,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干扰了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破坏了我国二审终审制度;本来就是中级法院判的,再上诉到中院也只能是走过场“维持”,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结果只能是大大增加冤假错案,使民众对法律的公证性丧失信心,增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在如此违法的程序下做出的判决,应属无效判决。

三、严重超期羁押达九个月。

自宋爱昌2007年6月22日中午下班从住宅楼下被带走至今,已被关押一年零四个多月,桥西区法院同石家庄市中院一并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宋爱昌长达九个月。

刑诉法第168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本案没有126条所述的情形,故标准审限为一个月。另本案桥西区法院建议检察院退补两次,重新计算审限各增加一个月,本案最长审限总共加起来也只三个月。

但是,从2007年9月24日检察院移送桥西区法院,到2008年9月22日一审宣判,实际审理期间是12个月,超期羁押宋爱昌长达9个月!超期羁押是一种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对公民的非法拘禁,是国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检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本案之所以一再超审限,是因为实在是没有事实依据,主要的证据宋爱昌的口供是公安刑讯逼供获得的,即使是这样获得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宋制作了这些涉嫌犯罪的印刷品。

宋爱昌基于修心养性、强身健体修炼法轮功,他心地善良、乐于助人,98年南方抗洪时捐款1800元;今年汶川大地震,他被关押在看守所承受不白之冤时,还捐款100元,相当于他三周的生活费用;抓他时在家搜查出的资料和废旧的打印机又是好心替别人保管的。如果不是用来传播,仅替别人保管根本构不成犯罪(见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刑事卷》第43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版)。另外,从以下两个方面也能反应出法院判决没有事实依据。

1、本案违法立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没有掌握被告人任何涉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立案;立案后搜家收集证据,因此搜查也非法。

2、主要证据是在宋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他家中搜出的书籍、传单和一些废旧的打印机。

这些物品都是一个叫王东的朋友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因为不愿意牵连他人,开始他不愿意说出来,在警察李兴峰、王晓东用皮带死命抽打(皮带都打断了)其脚心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被迫说是自己的,但在技术上家中得到的废旧打印机又无法打印出这些书籍和传单。后来检察院询问宋时他才“翻供”道出实情,他并向检察官投诉公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官以没有其他证据为由,不予理睬。

五、本案主要证据没经质证就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判决书所列查明主要涉嫌犯罪证据“法轮功书刊144本,传单100张,法轮功徽章153枚,光盘29张,录像带16盒,波浪电子书一本……法轮功印章一枚……用于制作法轮功书刊、传单、图片的计算机一台、扫描仪三部、打印机六部等物品”没有依法移送至二审法院。

二审律师认真研究原审法院移送中院的证据资料后发现,虽然原审开过三次庭,辩护人也强烈要求,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始终没有把以上主要证据提交法庭和组织质证。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说,原审判决不是依据主要“证据”而仅仅是依据主要“证据目录”来判决,非常荒唐。

家属参加了桥西区法院三次开庭,检察院从来不带任何实物证据出庭,对此一审律师多次强烈要求仍置之不理。证据未经质证,就等于没有证据,更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历经两次开庭后,2008年4月8日上午,在桥西区法院刑一庭庭长苏常印(主审法官)办公室,亲口对家属和律师说:“宋案证据不足,没法判,要退卷给检察院,你们赶快找检察院让他们撤诉吧。”。7月1日第三次开庭更是走过场,因公安出示的证据更进一步印证从家中查抄的法轮功资料不是宋爱昌制作的,就向宋爱昌供述的那样是替别人存放的。开庭三次,亲友都去旁听了,很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证明宋爱昌涉嫌犯罪。

另外,亲友从各种途径得到的消息都是说,宋案没有证据,宋爱昌不可能被判刑的,只是奥运会形势紧张,过后就放人。那为什么在丝毫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2008年9月22日,一审竞然对宋爱昌宣布判刑三年呢?令人费解!改革开放已30年,我国已步入法治社会。我们不相信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会再重演,但愿“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再成为现实。奉劝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法官守住良心底线,还宋爱昌一个公道,依法改判无罪释放。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呼吁查处本案承办人员,包括石家庄中级法院和桥西区法院办案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院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办理本案中破坏二审终审审判制度、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于法官的超期羁押等违法,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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