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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审通过灾害防救法修正案 

【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增列矿灾及森林火灾为灾害种类外,还明定直辖市、县市政府等机关得于灾害应变必要范围内,劝告或强制除去有扩大灾害或妨碍救灾的设备物件,这项草案也明定各级政府机关权责事项。

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由行政院函请审议的“灾害防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包括:第二条增列“矿灾”、“森林火灾”为灾害种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增列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对于灾害应变必要范围内,对于有扩大灾害或妨碍救灾的设备或物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权人,应劝告或强制除去这些设备或物件,并作适当处置。

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说明指称,台风豪雨过境时,常有货柜、枯木、重机械等阻滞河道水流,造成洪水漫流,民国九十年纳莉台风造成汐止、大台北地区淹水就是一例,因此增列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让相关机关得以采行劝告或强制移除货柜、重机械、废弃物等必要措施。

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的强制处分权限与范围,包括紧急应变措施的宣示、发布及执行;划定警戒区域;征用、征购民间搜救犬、救灾机具、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等装备、土地、水权、建筑物、工作物;指挥、督导、协调国军、消防、警察、相关政府机关、公共事业、民防团队、灾害防救团体及灾害防救志愿组织执行救灾工作等。

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人民因为上述的处分或强制措施而遭受财产损失时,得请求补偿,但若是可归责于人民的事由,则不在此限。损失补偿从知道有损失时算起,两年内提出请求,但如果自损失发生后,经过五年,就不得提出补偿请求。

另外,修正草案也新增第三十七条之一,灾害发生导致联络灾区交通中断或公共设施毁坏有危害民众之虞,各级政府为立即执行抢通或重建工作,如经过都市计划区、山坡地、森林、河川、国家公园或其他区域,得简化行政程序,不受区域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森林法、水利法、国家公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或法规命令限制。

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之二规定,各级政府为安置灾民或进行灾区重建工作,对于涉及用地及建筑物划定、取得、变更、评估、管理、维护或其他事项,得简化行政程序,同样不受区域计划法等限制。

过去重大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对于执行救灾经费的负担曾有疑义,因此,这项修正草案也新增第四十三条之一“直辖市、县市政府无法支应重大天然灾害灾后复原重建经费时,得报请中央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