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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广: 法轮功信仰者张秀兰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词(二)

【大纪元9月3日讯】审判长、审判员:

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凤梅、张秀兰、黄成、曲成业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一案,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秀兰近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和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唐吉田律师一道为张秀兰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更加坚定不移地相信:被告人张秀兰依法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下面为切实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张秀兰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在完全同意唐吉田律师的辩护观点的前提下,特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并敬请采纳:

首先,本辩护人认为,截止到开庭的现在,认定法轮功属于邪教组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均没有将法轮功组织列为邪教组织,并且在全国人大常会的上列文件下达以后,公安部又以(公通字)[2005]39号文的形式下达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来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在上述14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组织,在此需要着重提请法庭重视的是2005年是法轮组织在1999年被取缔后的第六年。且法轮功组织的活动非旦没有停止,反而已经走出国门,传向世界。但确没有被认定为邪教。而在文件中公安部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组织的认定权利,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国公安部。但时隔三年之久,却仍然没有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现在的中国,法轮轮尽管被取缔,被宣布为非法,但却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被认定为邪教。那么修炼法轮功的张秀兰又怎么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条呢?显然控方指控张秀兰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同样没有认何法律依据。

其次,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并直接导致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辩护人初步审查了同张秀兰个人而不包括他人的讼诉文书和其它程序性材料,发现本案程序出现众多违法之处。例如1、卷宗有3月5日13点30分— 15点10分的提讯证和3月6日13点50分—15点48分的提讯证,但却没有相应的笔录附卷。这说明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或隐匿了对被告人的有利证据。

2、搜查笔录上没有张秀兰本人和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签字,其搜查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让人怀疑。尤其需要提出的是物品清单比搜查笔录中多出了一台卫星电视接收仪。没有搜出来的东西却出现在物品清单上——岂非多怪事,如果不是工作失误,那就一定是栽赃陷害!

3、根据起诉书可以看出张秀兰是2月26日才被刑事拘留的,但却出现2月25日12时零7分—2月25日13时55分的讯问笔录,且未见其合法传唤手续。并且在刑拘之前,就因将张秀兰作为嫌犯对待而使用了“讯问笔录”而不是“问话笔录”或“询问笔录”,尤其需要提出的是所谓的有张秀兰签字的口供笔录,仅此一份而已。我们姑且不论该份笔录由于存在违法之处而无效。(本辩护人在将下一个问题中对此专门论述),退一万步讲,该份笔录即使是张秀兰真实意思所表示,也同样不能认定其有罪。因为我国刑法定罪的一惯原则就是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十分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而言,无论从法律的适用还是本案的事实认定都不能表明张秀兰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第三、本辩护人认为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锦太检刑诉(2008)96号”起诉书认定张秀兰多次散发法轮功宣传册,不仅没有任何合法的证据,而且与客观事实不符。

被告人张秀兰体弱多病,且家庭经济困难,出于强身健体的需要而参加了法轮功的修炼,并且自感效果良好。1999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张秀兰写下保证书不再修炼。但随后感觉身体不适,才被迫继续修炼。并且本辩护人再次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张秀兰只是一人在家修炼,并不参与政治和同法轮功有关的社会活动,且仅此而已。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根本不构成犯罪;从政治层面考虑,也同样不是我党和政府需要打压的对象。综观控方的所谓证据材料,唯一能称作张秀兰有罪证据的就是2008年2月25日12时零7分—2008年2月25日13时55分的“讯问笔录”。但是即使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也一眼能够看出,该笔录所载内容根本不是张秀兰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在刑讯逼供下所产生的经典之作:其第一页的名字签了两次,最后在看过笔录的表态中,所签的“字 ”严格地讲,不是签而是划,划的是什么?无论有多么高深的文化均辩认不出。根本不是应该出现的“有无错误”等字样,且名字本身也难以让人辩认。这说明了什么问题?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的内容的认可还是反对?显然应该是不同意上面的内容,因为如果笔录内容符合事实,又是她自愿讲出她肯定会规规矩矩的签字,她也深知签字认可的后果。在高压之下,不签又不行,胡写乱划才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无奈之举。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在辩护人见过张秀兰的当天,就根据张秀兰所反映的刑讯逼供的情况和相关证据现索,辩护人就通过委托人转交了证据调查和取保后审的申请。尽管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但刑讯逼供的嫌疑依法不能排除。如果张秀兰所言属实,我们不敢相信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野蛮的刑讯逼供,真是触目惊心!简直是视法律为儿戏,是对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张秀兰不仅没有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是个别执法人员违法办案的直接受害人。张秀兰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是某些人无视国家法律,所炮制的一起典型冤假错案。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的辩护意见即将结束之际,我做为一名律师愿借今天的法庭讲几句肺腑之言:中国尽管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但现在正逐渐完善法律走向法治,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严格办案,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本案被告人张秀兰由于身体原因而修炼法轮功,且仅是在家打坐,而不参与政治,她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的法律实施,根本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但却被错误的推上今天的审判台。张秀兰是无辜的,她不仅不是犯罪份子,而恰恰是野蛮执法的受害者。为此,本辩护人真挚的希望,人民法院能够本着法治理念、严格执法、公平裁判,依法宣告被告人张秀兰无罪。让其早日返回家园,同亲人团聚。

辩护人: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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